民国时期的医疗制度与身体权保护
2021-12-31陈廷湘
兰州学刊 2021年5期
陈廷湘
医疗卫生作为与人的自然生命关系最为密切的社会事业,其制度及付诸实践的价值只能以其对生命载体——身体的保护程度为量度标尺。医疗卫生制度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医疗(含医药)制度与身体的关系更为直接。医疗有责任从精神上给患者或临终者以心灵慰藉,但医疗的直接目标更应是康复患者的身体。因此,任何医疗制度都只能以保护身体为其存在的终极根据,否则,医疗制度就不能成就其自身。讨论民国时期医疗制度建设的成败得失显然必须从“身体权”保护的角度切入才能给出更有价值的评判。中华民国政府从创立至败走台湾仅有37年,且绝大多数时间处于战争与社会动荡之中,其医疗制度建设自然不可能趋于完善。但是,由于人的身体始终与疾病共在,医疗也就始终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而存在,民国政府尽管长期存在于动荡不定的社会环境中,也不可能不致力建构其医疗制度。这决定了从身体视角讨论一直处于非常状态的民国医疗制度不仅具有实践的可能性,甚而存在特殊的意义。就笔者接触到的资料看,民国时期医疗制度建构主要体现于医师管理制度、药商药师管理制度和医院管理制度诸方面。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些方面以展示民国医疗制度与生命载体身体间的关系样态。
一、医师管理制度的建构与身体权保护
医师作为医疗实践的第一主体,很大程度上掌控着患者身体的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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