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共有份额变化后的不动产登记处理
2021-12-31朱迪
南方自然资源 2021年7期
● 朱 迪
(作者是经济师)
案情简介:
2018 年4 月,某冷藏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与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共同出资1 200 万元,在某市的物流园区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获得了一块面积为1 万平方米的仓储、商务金融用地的使用权。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份额分别按照物流公司占51%、进出口公司占49%的比例进行登记。物流公司于2019 年1 月提出在地上建设办公综合楼的建议,但进出口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出资建设,因此物流公司单独出资建设了一栋24 层的综合楼。而后双方对建成后房屋所有权的分配产生了分歧。物流公司拿着土地使用权证、建设手续等材料向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要求将新建的综合楼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到其名下。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后,按程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进出口公司对登记事项提出了异议,要求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受理这项登记申请。
本案焦点:
在拥有共同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房屋后,若合作双方未能就物权份额达成一致,应如何进行不动产登记?
观点分歧:
物流公司认为,综合楼的仓储用房、办公用房等都是按其业务需求进行设计的,由其出资建设,所以应将4.5 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综合楼登记为其所有,并由其与进出口公司另行协商,以通过分配部分综合楼房屋的所有权来换取土地份额。
进出口公司认为,因为自身资金运营困难,所以当时没有与物流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综合楼,但物流公司自行在双方共有的土地上建设综合楼时未留有空余土地,现在已经无法通过建设房屋来实现自己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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