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视野下的海洋倾废监管与执法研究
2021-12-31程功舜林赟
南方论刊 2021年9期
程功舜 林赟
(广东海洋大学 广东湛江 524025)
一、问题的提出
海洋是地球上最广阔的水体,如果海洋受到污染后果极其严重。引起海洋污染的原因众多,但人类利用海洋环境容量有意识、有目的地向海洋倾泻废弃物的海洋倾废行为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国对海洋倾废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不但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设立“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专章,而且制定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倾废条例》)。原国家海洋局还颁布了有关办法或规定,如《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和《海洋倾废记录仪管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对海洋倾倒废弃物分类、海洋倾倒区选划与监测、海洋倾倒许可证审批与管理、海洋倾废监测制度、海洋倾废执法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2018年的机构改革前,我国海洋倾倒废弃物的主管部门是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然而,在201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家海洋局的职责被吸收进了不同机构,其领导管理的海洋执法机构中国海警局转隶武警部队。因此,在机构改革和海警法生效的大背景下,研究海洋倾废行政许可权和海洋倾废行政执法权相分离后的监管与执法衔接,中国海警机构与地方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在海洋倾废执法权限上的划分及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执法协作机制等问题,对修改我国海洋倾废相关法律,提高我国海洋倾废海上执法效能,增强海上综合监管合力,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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