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监融合视域下监察职权配置之再优化
2021-12-30郑艾军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4期
关键词:优化
郑艾军
摘要:完善监察权运行机制,是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肃纪反腐的鲜明立场和接受最严格监督約束的坚定决心。基于此,以下对纪监融合视域下监察职权配置之再优化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纪监融合;监察职权配置;优化
引言
根据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的试点效果可以发现,该改革充分保障了监察权的独立性,在任务更繁重的情况下监委贯彻“三不增”原则,保证监察机关的行为得到内外部的全方位监督,避免权力滥用。可以看出,这一改革严格遵循了一个“经济人”花费最小的成本使收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整合了各部门交叉的职能机构,将监督公权力的责任交给一个中立的权威性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不仅避免了国家财政等直接收益的流失,而且产生了许多间接收益。
1监督一体框架下的间接监督模式发展
首先,在监督一体框架下,应当通过优化监督手段,提升监督一体化的效能。以监督效能的最优输出为导向,纪、监监督应一体化运行,实践表现为由监察监督部门统一行使党内监督和监察监督。一体监督模式下,监督主体的权威性得以提升、监督范围的广泛性得以保障,但在监督手段层面,一体化优势并未显现。事实上,纪检监督和监察监督可从不同角度,凭借差异化手段,实现党权和国权的有效结合,促进权力监督的多样性发展与全覆盖目标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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