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
2021-12-30韩梓昂
南方论刊 2021年3期
韩梓昂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0038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压力与日俱增,有庞大人口数量的中国,其精神病人的数量也在逐年上升,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中心发布的最新数据表明:我国患有各类精神疾病的总人数超1 亿人,重症性精神病患者约1600 万人,75%精神病患者在肇事前“无预谋”。而根据以往的刑事案件可以看出一些规律,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进行的犯罪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所以其危害性比普通犯罪要大,并且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近年来,“肇事肇祸”“强制医疗”等词语频繁出现在各类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成为舆论焦点,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面对这么庞大的群体,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是为了预防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发病时再次危害社会,而非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行为进行惩罚。虽然《刑事诉讼法》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程序的设计上仍然有不足而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强制医疗的定义和性质以及该程序的特征出发,对该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完善之处进行论述。
一、刑事诉讼中强制医疗的特征
(一)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出发点
法律由统治阶级予以制定和实施,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安定,而对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国家为防止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况发生,设立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为了让精神病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对于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国家以监护人的身份在经过强制医疗程序后,将其送入指定机构强制医疗,直至没有危险性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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