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引入的反智化思考
——兼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法律应对
2021-12-30胡丽蕾
南方论刊 2021年3期
胡丽蕾
(安徽大学 安徽合肥 230000)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媒体曝光率极高,其中不乏影响极为恶劣的极端案件,如大连13 岁男孩奸杀10 岁女童案、广西13 岁男孩残忍杀害三姐弟案、邵东三名少年劫杀女教师案等。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多发态势,然而涉罪未成年人却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仅仅以收容教养或者父母加强教育告终,这一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一些学者提议可以在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通过低龄未成年人主观“恶意”的补足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应对犯罪低龄化危机。但是从我国现有司法制度的承载能力以及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有其内在的合理性,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实行必将大幅增加司法成本,并且有违刑法的谦抑性,从长远来看也并不能达到特殊预防的效果,因此对该规则的引入应当持审慎态度。
一、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涵
所谓恶意补足年龄规则(Malice Supplies The Age),是指只要控方提出足够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不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即使该行为人生理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也可通过主观“恶意”的补足,视作其已经具备刑事责任能力[1]。
(一)对于“恶意”的认定
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内涵进行理解的关键之处就在于如何去界定“恶意”。目前就英美两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表述,但在总体上并不存在原则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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