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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内置金融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2021-12-30张伟兵

吕梁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合法性内置村庄

张伟兵

(长治学院 学报编辑部,山西 长治 046011)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路径

(一)“内置金融”及其影响

乡村“内置金融”是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先生及其领衔的中国乡村建设研究院(以下简称“乡建院”)设计的一种扶持弱小农户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资金互助信用体系。具体来讲,乡村“内置金融”是指在乡建院等外部力量的协助下,依托特定的村庄所设立的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相契合的一种金融制度和信用体系及村庄产权交易平台。乡村内置金融的特点是:①外源性。乡村内置金融不是村庄自发产生的,而是村民在中国乡建院、政府部门、社会爱心人士等外部力量的宣传鼓动和协助下设计出来的。②嵌入性。乡村内置金融开展的资金借贷和产权交易等活动,一般依托特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进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活动的一部分,得到了政府领导、农业部门和县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③正规性。乡村内置金融是农村合作金融的一种类型,是农民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开展的资金互助活动,与非法集资有着本质的区别。乡村内置金融基本遵循着“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事先给出固定资金报酬”的金融三原则以及“民主管理、民主控制”的合作社原则在运作。

乡村“内置金融”的出现,与著名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先生的思考和践行是分不开的。李昌平认为,“组织无效”和“金融无效”是制约农村发展的最大瓶颈[1]。所谓“组织无效”是指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和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及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弱化和虚化,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村民自治制度逐渐流于形式化,村社共同体已经失去了相应的“产权”“财权”“事权”和“治权”,村务活动主要依靠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和表面化的“一事一议”来维持,村民委员会演变成“支应型”村委,村委会的主要功能是完成县、乡政府布置的任务。“支应型”村委基本不具备带动村庄发展的动力和能力;“支应型”村委的存在,加重了我国乡镇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悬浮”之困[2],使农村公共事业的开展陷入到无力状态。与此相应,数以亿计的小农户演变为“社会化小农”[3],日益被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风险更大、更具不确定性的社会环境和市场竞争中,小农户基本依靠单打独斗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难以预计的社会风险。所谓“金融无效”是指农民的承包地、山林和房屋等资源很难作为有效资产和抵押物在大型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无论是追求高收益回报的商业性金融还是肩负国家支农任务的政策性金融,客观上都无法解决与分散的小农之间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单位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因而主动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但另一方面,农民无论是生产、消费、投资等,都需要金融服务,尤其是小农,天生脆弱,难以扩大再生产,更需要金融服务。但“金融排斥”现象使小农户很难得到正规的金融服务。在此情况下,农户的发展和村庄的建设因缺少相应的资金支持,助长了依赖心理,向外“等、靠、要”。

李昌平试图通过“内置金融”的方式,在村庄内部建立一个资金存贷和产权交易平台来化解“金融无效”和“组织无效”造成的农村发展困境。具体的设计方案是:在政府的“种子资金”的支持下,在乡建院、新乡贤等外部协作者投入的“股金”的支持下,吸引村民以现金或者土地、房屋等入股,建立起村庄内部的互助合作基金;同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治理框架,建立起由“长者社员股”“乡贤社员股”“社会社员股”“集体社员股”“土地入股社员股”“房屋入股社员股”“投资社员股”等构成的股权结构和相应的收益分配财产关系,建立起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等组成的履行决策管理、激励监督以及风险控制等职责的内部治理机制。李昌平相信,通过“内置金融”这一制度安排,农民拥有了自己的信用体系,就可以通过金融手段激活存量资产和要素(土地、住房、山林、劳动力等),探索土地、房屋等资源资产金融化、证券化的实现形式,农村各种资源就能得以整合,并使之效益最大化,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就很容易实现。通过“内置金融”这一制度安排,乡村振兴有了内在的经济基础,农民的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营销合作、财产合作等有了坚实的依托,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经营权找到了具体的实现形式,农民可以组织起来建设属于自己的村庄,农民和村社组织就有了活力和主体性。总之,乡村“内置金融”是把“传统小农”改造为有组织的“现代小农”的核心条件;是帮助农民获得财产权和发展权的关键手段;是激活农村内生动力、建设“四权统一”“三位一体”的村社共同体的重要抓手。用李昌平的话来说,“内置金融”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四两拨千斤”之法[4]。

自2009年开始到2019年5月止,李昌平领衔的乡建院在全国22个省市区的76个县的281个村庄开展了以内置金融为切入点的“乡村建设与综合发展实验”,其中,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过的山西岢岚县的宋家沟村、中央电视台多次报道过的河南信阳市郝堂村、湖北鄂州市张远村,还有湖北武汉市的小朱湾村和山东微山湖的杨村等就是杰出的代表。著名三农问题专家、中国人民大学的温铁军教授评论说:“李昌平等人创建乡建院,投身于乡村建设事业,这是把乡村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变成一种社会企业的宝贵尝试。乡建院以村社内置金融为切入点的‘三起来’实践——村民再组织起来、资源资产资金集约经营起来、让产权充分实现和交易起来,突破了长期制约农村发展的三重瓶颈——组织低效、金融无效、产权无效,既打通了农民由追求农产品数量增长效益转向追求农产品价值和价格增长效益的瓶颈,又打通了农民由追求生产性收入增长转向追求财产性收益增长的瓶颈,更重要的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从根本上突破了市场配置农村土地等资源资产的体制机制障碍,开辟了中国农民‘死资产、死资源’变‘活钱、活资本’的新途径,为扩大内需激活了动力源泉,为内需拉动中国经济增长找到了实现路径。尤其在2008年面对全球化挑战、2018年面对‘贸易战’为名的‘新冷战’等重大教训接踵而至之际,乡村建设于中国向生态文明为内涵的现代化转型而言,意义特别重大。”[5]8-11

我们或许对温铁军教授的评论还可以进行更审慎的思考,但一个明显的事实是,随着内置金融实验的逐步开展,李昌平与乡建院的影响也日渐扩大,在政府部门、建筑规划界、学术界等领域,乡建院引起了强烈反响。目前,“振兴乡村有个乡建院”已经是一个响亮的营销口号,这是乡建院人士对既往成绩的肯定与继续努力的鞭策。本文试图在组织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下对内置金融何以得到青睐的社会环境原因进行仔细的剖析,分析乡建院是通过什么样的“合法性”资源和发展机制推广内置金融实验的,同时指出内置金融可能存在的隐患与下一步的发展建议,旨在使内置金融事业得到更好的持续,为促进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核心概念和研究内容

组织社会学认为,任何一个组织和制度体系不能够做到完全的自给自足,为了生存都必须与外部环境进行交换,而获取资源的需求则会使组织和制度体系对外部环境产生依赖,资源越稀缺、越不可替代就会使组织和制度体系对外部环境产生的依赖性越强。作为一种新型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货币信用体系,内置金融的培育和发展离不开社会环境提供的多种多样的资源的支持。组织社会学还指出,能够帮助一个组织或一个制度体系获得各种各样资源支持的重要途径是得到“承认”和“合法性”。北京大学的高丙中教授曾利用“合法性”概念(1)“合法性”(legitimacy)是比“合法”(legality)在内涵上更为复杂的一个概念。“合法”的概念往往指某种行为和现象与法律规则的一致性,但问题是,规则不仅仅包括法律,因此,“合法性”是指符合某些规则,而法律只是其中一种比较特殊的规则,此外的社会规则还有规章、标准、原则、典范以及价值观、逻辑等等。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程序,也可以是一定的社会价值或共同体所沿袭的先例。概括地说,合法性不只是一个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更是一个与社会秩序的关系问题。合法性不是一个不被(司法部门)追究的问题,而是要被(社会)承认的问题。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法律、规则、标准或逻辑),则要看实际情境而定。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迅速兴起的“社团”现象进行了探讨[6]。高丙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通过自由联合而形成的各种各样的“社团”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是因为不同类型的社团符合不同场域的规则或原则从而获得了“承认”,也就拥有了“合法性”和相应的社会活动空间。如有的社团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登记注册而可以公开活动并进行资源的募集;有的社团虽然没有登记注册,但由于其行为符合某种仪式和文化习惯而被承认,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活动,如民间的花会、香会和庙会组织等;当然,有的社团的活动既符合文化习惯也符合国家法律规则的要求,如一些慈善组织和环保组织等。在这里,我们能够看到,一个组织或制度体系获得“承认”和拥有“合法性”的活动空间,并不一定非要符合法律的硬性规定,有的时候,民间文化传统习惯的支持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认可或授权也是一个组织和制度体系获得“合法性”和各种资源支持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说,在法律合法性的强制性之外,一些社会组织和制度体系是通过满足政治的、行政的、社会文化的合法性要求而被纳入社会秩序的。此外,高丙中教授还指出,表达承认的主体除了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代表人物外,其他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也是表达承认的主体。国家、政府部门的承认是与同意、授权联系在一起的;单位、其他社会团体的承认是与合作、提供资源联系在一起的;个人的承认则是与个人的参与联系在一起的。不同主体的承认和赋予的合法性是任何一个组织和制度体系开展公共活动的基础。

高丙中教授的分析给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乡村内置金融,如同改革开放以来崛起的社团一样,都带有很强的民间性、自主性色彩,都是在国家和政府让渡一定的市场和社会空间的条件下,人们有意识的联合和共同协助的产物。因此,笔者试图借用“合法性”这一概念工具,致力于分析李昌平个人及乡建院获取社会承认和各种合法性资源的具体途径,同时指出乡建院在拓展内置金融“合法性”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的可能方向。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乡村内置金融是如何在宏观社会结构给予的一定的空间背景下培育和发展的?作为行动者的乡建院是如何在法律和文化等层面进行活动的?

最近几年来,我们一直在关注乡村内置金融的实验和推广,曾经到位于河南郝堂村的中国乡建院总部参加教育培训,去湖北小朱湾村观摩学习,到山西岢岚县宋家沟村进行田野考察,去山西隰县和山西闻喜县的内置金融试点开展社会学调查。接下来的分析中,笔者将结合田野调查的感受和经验,从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这四个方面展开详细的论述。

二、社会合法性:夯实内置金融的伦理基础

嵌入村庄社区,获得村干部和村民的支持和参与是内置金融得以在一些乡村社会扎根和发展的基础原因。其中的关键就是乡建院巧妙利用“孝道”“扶贫济困”等文化传统激发了村庄的共同体意识,维护了村民和村干部的共同利益。维护文化传统和当地共同利益是内置金融获得社会合法性的伦理基础。

吴重庆教授曾把当今农村社会的状态概括为“无主体熟人社会”[7]。“无主体熟人社会”是指,中国的乡村虽然还保留了“熟人社会”的基本特征,但由于作为发展主体的青壮年纷纷离开乡村去城市就业和定居,乡村社会出现严重的空心化和老龄化,乡村道德舆论力量弱化,社会资本流散,乡村发展活力丧失。尤其是农村的老年人,失去了往昔的权威地位,日益沦落为社会的边缘人群。一段时间以来,农村老年人的自杀成为社会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此外,伴随着急剧的城镇化进程,各种发展资源聚集于城市,乡村的教育、医疗卫生、扶贫助弱等公共事业的发展面临着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乡建院推广的内置金融实验首先着眼于城镇化背景下农村老年人的问题和需求。内置金融的功能之一就是“敬老养老”。按照李昌平的说法,内置金融所要达成的首要目标就是“资金互助促发展,利息收益敬老人”。无论是在自己的家乡——湖北省监利县王垸村还是在河南郝堂村,内置金融实验的首要受益对象指向了老年人群。尤其是河南郝堂村,曾经村庄凋敝、人员外流,一些老年人由于受到疾病和贫困的折磨而主动选择了不归路,此情此景使村干部忧心忡忡。李昌平的到来和内置金融的设计方案使村干部看到了复兴村庄的希望。每年的分红大会使老人们找到了失落许久的尊严,老年人不仅能够从资金互助合作社中分到应得的股金收益,而且在披红挂彩、县领导讲话、乡镇干部祝贺的庄严隆重的仪式氛围中品尝到了村庄主人的荣誉感和自豪感。而且,每年的分红大会也是在外的村庄成功人士与村干部和乡镇干部聚会碰头、共商村庄发展的良好契机,村庄的社会资本和关系网络得到了恢复和增强,村庄共同体意识得以再次凝聚。河南郝堂村正是因为引进“内置金融”而走上复兴之路的,从一个凋敝破败的村庄发展成为国家住建部表彰的“美丽宜居示范村庄”。山西的宋家沟村、湖北的张远村和小朱湾村、山东的杨村和齐楼村等村庄的发展也都较好地发挥了“内置金融”的支撑作用。

由此可见,内置金融不仅仅发挥着单一的经济互助和信用服务功能,还充分发挥了合作社的益贫功能和社区建设功能。这使其与商业性金融和一般的企业等经济组织有了明显的区分,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和显著的社会功能。在内置金融的治理结构和章程规定中,村庄的老人作为“长者社员”,其股金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老人还享有与其入股金额相匹配的信贷担保的权利,享有进入信贷资金审批小组和合作社资产评估小组的权利,享有对内置金融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提出建议、批评、质询和监督的权利。内置金融还设置了“扶助社员股”,帮助村庄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取正当的股权收益。此外,内置金融合作社还通过积累公积公益金,用于村庄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对受灾社员和重大疾病社员进行救济补贴。总之,内置金融通过满足留守村庄内的弱势人群的需求,不仅为他们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服务,还帮助弱势人群找回了尊严和自主性,唤起了人们“关爱老人”“帮助贫困人群”“建设美丽家乡”的伦理文化和共同体意识,稳定了乡村社会,维系了当地人的共同利益,从而使内置金融赢得了社员的信任和支持,较好地嵌入到了村庄原有的社会结构中,获得了立足乡村社会的合法性。

三、政治合法性:营造内置金融的政治环境

政治合法性是一种实质合法性,是绝对的硬性要求,它涉及一个组织或制度体系的宗旨和价值追求,它表明某一组织或某一制度体系的宗旨和行为符合国家政治规范的要求,即“政治上正确”,因此,其宗旨和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就内置金融来说,获取政治合法性的直接方式是通过相关的章程规定来宣示其制度宗旨始终与国家宏观战略和地方发展政策保持着一致性,或者说,内置金融是通过遵从和响应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来“生产”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如笔者调研过的山西闻喜县一个内置金融合作社的章程规定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速推进农村全面小康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助推产业发展,探索乡村治理新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由村民***、***和***等人发起,创建‘三位一体’(生产、供销、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自律性地规范本社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等行为,特制定本章程。”这一章程是乡建院协助村干部和村民制定出来的。从章程的规定可见,作为主要行动者的乡建院时刻密切注意国家的发展战略,时刻注意使自己的行动与国家大政方针保持一致性。

实际上,从党的十六大尤其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两个趋向”(2)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趋向”的论断,即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十六届五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之后,“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越来越得到肯定和重视,农业、农村和农民获得的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也越来越多。的论断以来,“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政策支持和活动空间越来越扩大,这为内置金融实验获取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首次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从此,合作社信用合作成为中央一号文件关注的重要内容。从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到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都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和农村金融的政策表述。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抓紧出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具体办法”;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合作社兴办农村资金互助社”;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要“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要“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明确,要“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着重指出,要“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的综合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习近平总书记的“三农”发展思想也为农民合作社的成长和内置金融的培育提供了较广阔的政治发展空间。习近平总书记一贯强调:“家庭承包经营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决不能动摇。”[8]4他又说:“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有利于克服家庭经营的狭隘性,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抗击风险能力以及对市场的应变能力;有利于降低农民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市场效益;有利于抵制外部垄断、减少依附、公平竞争,从而克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使广大农户尽快进入和适应市场。”[9]174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提出,“要走组织化的农村市场化发展路子”[9]204,“必须使分散的农民联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以形成强大的市场竞争力。”[9]375在担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习近平同志就对浙江瑞安“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经验给予了充分的评价和肯定[10]。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习近平同志仍然对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体系高度重视。2014年,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成立6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供销合作社系统进行综合改革,办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11]180。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强调提高小农户组织化程度,创新合作社组织小农户机制。鼓励小农户利用实物、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出资办社入社,盘活农户资源要素。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以量化到小农户,再作为入社或入股的股份,提升金融服务小农户水平。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健全小农户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体系,探索完善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不断提升小农户贷款覆盖面,切实加大对小农户生产发展的信贷支持。支持农村合作金融规范发展,扶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试点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

历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持续肯定,为广大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和资金借贷、产权交易等活动提供了意识形态的正当性,塑造了支持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稳定健康发展的政治氛围。得益于此,乡建院才能够顺利开办信用合作业务,帮助村民解决生产生活中资金不足、资源资产不能很好的流动和变现等问题,以金融合作不断促进产业合作的发展和升级。政治合法性的获得,为内置金融营造了较好的政治环境。乡建院的培训部每月26日都会在河南郝堂村进行“内置金融和乡村建设”的培训活动,乡建院的社区营造团队也会在开展实验的村庄进行“内置金融”的培训活动,借以凝聚发展共识,拓宽内置金融的生存资源和发展空间。当然,政治合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乡建院、村干部和村民提供了维护发展权益的正当武器。当一些部门无正当理由或“非法”干扰内置金融实验的运作时,他们就可以借用中央文件精神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作为辩护甚至抗争的“工具”,在合理的限度内矫正一些部门的不当行为。

四、行政合法性:拓展内置金融的现实空间

政治合法性的获得为内置金融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政治氛围,然而,要把内置金融落地到实处,还必须有当地党政机构、地方社会精英的理解、支持甚至参与。因此,从行政的角度看,内置金融实验能否在一个村庄落地,往往取决于地方政府官员甚至村干部是否允许、同意,取决于地方政府官员以及村干部对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理解程度、执行程度,取决于地方政府官员以及村干部对内置金融方案的支持程度。

尽管从国家意识形态上来讲,内置金融实验具备“政治上的正确性”,但该实验在一区域的落地实施,却会对当地的政治生态带来一定的影响。首先,社会稳定的考量和金融的潜在风险。地方政府负有保护一方平安的社会稳定责任,但近些年来,少数不良机构和个人借合作社之名搞非法集资,挪用资金、倒闭违约等事件时有发生,从而使地方政府对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始终保持着谨慎和警惕的态度。虽然自2009年起,中央一号文件倡导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以及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在号召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同时却着重强调“加强对农村金融的监管”,政策的口吻发生了一些微妙而复杂的变化。再如,2018年国家公布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指出,“改进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体系,合理确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和业务拓展的准入门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强化地方政府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责任”。2019年由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等11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探索构建农民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既要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又不得不谨慎对待农村金融和农民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防止发生金融系统风险和农民受伤害事件,保持地方社会稳定。其次,利益的竞争和地方发展格局的平衡。在一个行政区域内,除了大型的商业金融机构外,还有一些地方银行、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等机构也在开展金融业务。乡建院协助发起的内置金融实验,无疑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地金融业务市场的竞争,地方政府难免面临着平衡地方利益格局的考验。

面对上述困局,李昌平个人及整个乡建院团队积极通过“公关”手段谋求地方政府官员的帮助和支持,获取内置金融实验的“行政合法性”。一是利用各地纷纷举办乡村振兴战略研讨会、宣讲会的契机,充分发挥李昌平本人的威望和影响力。作为三农领域的知名人物,李昌平本人对国家的发展战略、对三农问题的现状、对金融市场的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和研究,创造出了很多接地气的概念和命题,加上李昌平本人超强的演讲和鼓动能力,使很多聆听过其演说的党政干部深受感染和触动。特别是一些比较“开明”、有创新意识且想干一番事业的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往往倾向于在本行政区域内支持内置金融实验,为内置金融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如提供启动内置金融的“种子”资金(公益股份)。二是乡建院在内置金融开业时以及在每年的分红大会期间主动邀请地方党政官员、当地知名人士等担任嘉宾,出席大会并发表主旨讲话,通过仪式的隆重感为当地官员和社会贤达营造“亲民”形象,以此获得当地官员的认可和肯定。三是紧紧抓住各级地方党政官员视察的时机,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展示内置金融的安全性、内置金融促进乡村振兴的有效性,以不断累积的社会合法性和政治合法性唤起各级官员的重视与肯定,从而使内置金融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的一部分而获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机会。

除了与地方政府官员积极展开交往和公关活动外,乡建院还必须与村庄的干部群体保持“和谐”的关系。正如前文所说,内置金融具有“外源性”,它不是村庄自发产生的农民资金互助信用体系,而是在乡建院这一外部力量的协助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内置金融的持续发展,还必须依靠村干部的理解和支持。如果内置金融的发展,既能促进村庄的振兴又能保护和照顾村干部的利益,这样的内置金融实验才是可持续的。村干部尽管不是正式的行政官员,但在县、乡、村三级构成的地方人情/利益关系网络中,村干部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角色。一些村干部具有很强的“准行政”能力和关系疏通能力,他们对保护和促进内置金融的发展,也无形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因此,作为内置金融的发起者和推动者,乡建院要尽可能与村庄干部保持良好的关系。这是另一层面上的“行政合法性”,限于篇幅,本文在此不详细展开分析。

五、法律合法性:构建内置金融的未来保障

毋庸讳言,当前包括内置金融实验在内的整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和资金借贷业务在法律上还处于一个“模糊”的地位。历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虽然在政治上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但在法律层面上缺乏十分明确的且具有权威性的规定,最典型的证据就是2017年12月修订并于2018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进行信用合作的条款。如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另外,该法第六十六条又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由此可见,现阶段内置金融信用合作尚处于成长和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的阶段,其法治化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看出国家对农民资金互助事业所持的既鼓励又慎重的态度。

对于当前正在开展的内置金融实践探索而言,既要坚持前期总结出来的“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不支付固定回报”等基本原则,又要进一步推动制度创新,一是要坚持保持内置金融的本质属性,真正把信用合作建设成为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确保内置金融为社员服务,为产业合作服务;二是要切实保障内置金融资金的安全,健全合作社内部的监管体制,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切实维护社员的正当权益和当地的社会稳定。内置金融实验建设的过程,会不断生成自身的成功经验,生成符合当前中国农村发展阶段和未来前景的制度文本,从而为最终的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和成功案例。

六、结语:总结与讨论

本文立足于组织社会学的研究视角,以“合法性”概念为引领,对李昌平先生及其领衔的中国乡建院推广的内置金融实验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和分析。研究发现,当前内置金融实践既符合国家解决“三农”问题、促进乡村振兴的战略意图,又在发展过程中通过满足了村庄老年人和贫困户的需求,通过满足社员的资金借贷需求和搭建村庄产权交易平台,促进村庄经济发展和产业合作,获得了村干部和社员的认同,积累了较好的社会合法性,为其长远发展奠定了伦理基础。同时,内置金融合作社凭借政治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通过不断与地方政府官员的交往和互动,积极主动向地方政府展示内置金融的实践效果,也在信用合作业务上逐渐赢得了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的赞许和支持,获得了一定的行政合法性。然而,由于受到宏观和微观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包括内置金融实践在内的整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信用合作依然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的支撑,内置金融合作社在制度创新方面面临模糊的空间,诸多探索尚处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的边界地带。这个状况需要尽快改变,否则内置金融实践难免遭遇地方政府的质疑,危及行政合法性的稳定与持续。

为了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内置金融的可持续发展,笔者尝试给中国乡建院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继续扩大社会合法性,巩固内置金融发展的伦理基础。笔者通过有限的调查和观察发现,一些设立了内置金融的村庄,并不是所有的老年人和村民都加入了合作社。因此,为了继续扩大内置金融的资金互助功能和社会合法性,乡建院需要解决没有入社的老人和村民加入合作社的问题,以此巩固内置金融的伦理基础。此外,随着国家新农合、新农保、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政策的持续实施,农村和农民从国家获得的转移支付收入也会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下,乡建院需要设计更多更好的金融工具与国家的相关财政政策相衔接,使更多的村民感受到内置金融的好处,这也是内置金融扩大社会合法性亟需解决的问题。第二,完善内置金融内部管理体系,进一步扩大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当前,内置金融之所以能够克服“信息不对称、贷款难偿还”等商业机构面临的难题,是因为内置金融充分发挥了村庄熟人社会信息监管和舆论监督等作用,但是,当今的社会是一个日益开放和流动的社会,一些社员的经济活动已经超越了村庄和县域的范围。如何对这些社员的经济活动进行监测和评估,避免发生呆账和死账等情况,是一个重大考验。显然,老年社员敢不敢对社员的贷款进行担保,能否继续发挥良好的担保作用,也就自然成为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另外,内置金融的社员越多,资金聚焦规模越大,资金的保值增值任务和风险也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内置金融的运营可能需要引进专业的金融团队。但是,专业金融团队与理事会、监事会是什么关系?专业金融团队自身的收益怎么保障?内置金融合作社内部的收益分配和股权结构如何调整?内置金融是否要脱离自身的草根性,向着更加专业化、正规化的方向发展?这些问题可能都是中国乡建院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内置金融实验避免金融风险,争取更大的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积累内置金融促进产权交易的成功案例,为将来的国家立法提供更多更好的可推广、可复制经验。内置金融作为一个产权交易平台,能够收储农民的土地、房屋、山林等闲置资产。但问题是,合作社必须依赖市场体系使农民的土地、房屋和山林等资源资产变成可以消费的“商品”,一旦收储的土地、房屋和山林等资源资产无法在市场体系中“变现”,内置金融的资金流就可能发生断裂,内置金融的可持续将面临极大的压力。乡建院需要在促进乡村资源资产的流动性方面进行着重的努力,为国家的立法提供可资参考的宝贵经验。

总之,乡建院作为一个NGO组织和社会企业,通过在村庄中输入来自外部的公益性力量,帮助农民建立了自己的信用合作体系,在近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中,内置金融获得了社会合法性、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一定限度的法律合法性,在增进农民权益、增强乡村的主体性和内生发展动力、促进乡村振兴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事无止境,内置金融要想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就需要乡建院继续在谋求内置金融的“合法性”问题上作持续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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