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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话语规划:新时代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的新任务

2021-12-30董晓波

吕梁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话语法治规划

董晓波

(南京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7)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总结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发展和完善的历史经验,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而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是由反映中国法治实践及经验的理论和信念组成的思想体系和价值信仰体系,它集中表达了中华民族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关于法治的自我理解,担负着探寻法治真理与合法性的使命,并力求在国际法治领域发出自己的声音,形成有分量的法治话语权[2]。长期以来,由于经济霸权,在法治话语上西强中弱的局面并未改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依然面临着“有理讲不出、讲了没人听”的困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还没有发展出一种能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体系相竞争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语言规划学科发展60 多年历史,其学科的全部意义都在于解决和协调人类社会的语言沟通与交际的问题[3]。语言规划是实现“语言互通”、保护和促进语言文化多样性、推动全球治理理念创新发展,为完善全球治理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的必要途径之一。李宇明先生主张,随着全球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提升,中国语言学要不断开阔视野,从本体研究向话语研究转变[4]。中国特色法治话语规划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为完善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宝贵中国智慧。 因此,本文拟梳理我国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的学科源流,阐述法律话语规划、法治话语规划的兴起,提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话语规划的三大目标与任务,希冀以此推动国内法治话语体系及国家对外法治话语能力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一、我国法律领域语言规划的学科源流

法律领域的语言规划是一个涉及多学科(至少涉及语言学、法学、文学、传播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学科)、以问题为导向的现实议题,也是语言竞争和文化软实力传播的新领域之一[5]。语言在法律领域自古就有重要的地位,西方有“The law is simply a matter of linguistics. ”(法律只不过是一门语言学的学问) 的说法,在学科初创阶段,语言本体规划是语言规划的主要任务。本体规划指的是对语言本身的改造,目的是促进法律语言不断规范、完善,使其能够很好地发挥地位规划赋予的语言职能。包括词典的编纂、语法的说明、术语的修订以及书写系统的完善和规范等。正如法律语言学家廖美珍教授所言: “法律语言文明是法治文明的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法律首先要进行语言规范,然后才能有效地规范人的行为; 法治建设时代呼唤法律语言规范研究; ……[6]”

20 世纪70 年代末以后,伴随移民浪潮和民权运动的深入发展,与语言有关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采用语言立法或制定语言政策来解决语言问题,已成为当时世界多民族国家的重要决策,语言立法改革和语言政策研究成为当时社会语言学研究的新热点。如1969 年,加拿大议会通过的《官方语言法》,宣布英语和法语两种语言的地位和效力平等;1987 年,澳大利亚联邦教育部颁布了《语言问题国家政策》,确定英语为澳大利亚的国语和官方语言,同时注重土著语言的保护和研究[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中国第一部语言文字方面的专门法律。该法规定我国现行的语言文字地位一律平等,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同时使用。

在语言教育规划(习得规划)层面,董晓波认为:法律领域的语言习得规划研究不是指法律确立的国语或官方语言的学习研究,而是指法律语言本身的学习研究,作为一门专门用途语言,法律语言不同于普通语言,有其特殊性。法律领域的语言习得规划就是以用语言( 英语) 为专门的专业领域工作服务作为主要目标[5]。因此,课程设置是为满足学习者的特定需求; 学习重点在于该专业相适应的语言( 语法、词汇、语域) 、语篇以及体裁。20 世纪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我国一些高校开设了法律英语课程。张法连教授研究表明:我国的法律英语学科经历了起步和形成、探索与多元发展、快速发展与独立学科地位形成等3个发展阶段[8]。经过近40年的发展,法律英语学科体系日趋成熟,逐渐显现出独立学科性质,突出标志就是人才培养体系日趋完整,现在已形成了从本科学士、硕士研究生到博士研究生等完整的法律英语人才培养体制。

自上世纪80 年代中后期开始,语言规划经历了后结构主义转型,Ruiz正式提出了语言资源观[9]。在语言资源观影响下,中国语言规划从理论到实践,都逐步从关注语言结构与地位,开始转向关注语言使用与应用层面的规划活动,语言功能规划理念逐渐形成[10]。例如,在翻译规划层面:杜金榜、张福和袁亮[11]、董晓波[12]15-18、屈文生[13]等都指出法律翻译传播规范化研究的重要性。董晓波则进一步指出:“法律翻译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翻译的传播规划既包括传播主体(国外译者的选择、国外出版机构的合作),还包括传播目的、传播内容、传播媒介、传播思路、传播对象、传播结构、传播渠道、传播受众、传播效果、传播环境等。翻译的传播规划需要综合考虑,总体考量,因而具备综合性和全局性的特征。”[14]

二、法治话语:法律话语规划的特殊领域

人们对于法律话语的分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修辞学的研究。20 世纪70年代,法律语言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正式得到广泛关注。语言学和法学的全面发展为法律语言学的充分发展提供了养料,法律话语研究的成果也逐渐运用到法律实践过程中[15]。20 世纪70 年代以后,国外侧重法律语言作为过程的动态研究,即对法律话语的语用和话语层面的分析,例如,法律语言作为工具的分析,从社会语言学角度分析法律话语与权力关系的研究,等等。国内对法律话语体系的研究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其中,法律翻译与法庭口译活动是近年来我国法律话语研究发展的重中之重。这一领域也出版了众多专著,如《英汉法律翻译案例讲评》《法律文本翻译》《法庭口译》《法律英语翻译案例教程》《法律翻译研究》等。虽然话语研究一直是应用语言学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话语研究并没有引起语言规划研究的注意。近十多年来,话语研究逐步成为语言规划和语言政策研究的重要方法,为语言规划研究方法的创新发挥了关键作用[3]。

一般来讲,一国法治话语是指个人或集体、民间或官方,通过自上而下或者自下而上的方式,以维护国家法治权益、宣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为根本目的,所进行的法治语言行为表达。按照话语主体性质,法治话语可以划分为国家官方法治话语以及民间法治话语。其目的是共同致力于提升主权国家的对外法治话语权。法治话语权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法治话语权利,即话语主体在法治领域、法律事务中要有话语表达、参与事务处理的权利和资格;二是法治话语权力,是指话语主体在某个法治领域或范围内拥有话语的支配力和影响力。随着西方殖民体系的崩溃,民族国家作为法治“后发国家”在模仿和学习西方世界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逐渐地认识到,法治话语规划、法治话语权越来越成为反制西方大国、赢得话语主动权的重要法宝。

三、新时代我国法治话语规划的困境

改革开放40年,我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综合国力的提升并没有让我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相应的话语地位。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法治话语权建立在一个国家法治话语体系所具备的成熟的内在属性和无形的外部张力基础之上,我国法治话语规划建设依然面临着“内忧外患”。

从外部来看,一方面,受政治因素影响,国际法治话语权的博弈很大程度上还是政治话语权的博弈,国际规则、法律制定仍然以美国为代表的、政治上占优势的大国为主导,国际法治话语权不平衡的局面依然会长期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历史传统、宗教民族、政治经济的差异,各国法治传统与法律文化之间还存着多重冲突,社会主义法治要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还需要克服政治制度、文明文化上的隔阂,而利益关系的有效达成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规则予以解决。西方法治话语权的强大是伴随其发达的经济实力、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产生的,相较而言,我国还存在话语能力先天不足的“窘境”。

从内部来看,中国特色法治话语规划(话语体系的构建)尚处于初始阶段,国内总体法治环境不够成熟,表现在诸多方面:

一者,国内法学理论界与法律实务界依然难以摆脱西方法治意识形态的束缚。一定时期内通过引进和吸收西方自由主义法治理论,曾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任何法治理论都要浸润在具体的国情与文化之中,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法治道路,西方法治理论并不能拿来作为认知和评判我国法治现实的绝对依据,对西方理论的照搬照抄、亦步亦趋,并不能走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规划之路,无助于解决中国法治面临的实际问题,更形成不了自己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

二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能够基本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要想在国际争取法治话语权,我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与此同时,我国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和新时代实现依法治国的要求还不能相适应,一些行政人员依法办事的意识淡薄,能力和水平也有待提高,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仍然不够理想;社会总体对法治认同感不高,类似于“发展要上、法治要让”“求法不如求人”“权力大于法”“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等传统思想观念,依然时时冲击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法律思维,整个社会的法治信仰仍然需要进一步铸牢。

三者,法学教育模式固化,人才创新能力不足。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受制于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挑战,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法学教育规模扩大与确保法学教育质量之间有着矛盾,法学学科体系存在随大流、缺重点、乏特色的情况;法学师资知识结构单一,重理论轻实践,法学课程体系以应试为主、人才培养脱节于法律职业;高端、涉外法律人才匮乏,国际交流和国际视野有限,不具备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实操能力,缺乏国际竞争力。

四者,尚未搭建起对外法治话语交流和宣传的平台。平台是话语表达的载体和渠道,是构建国际法治话语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平台是多种多样的,如建立国际组织、进行国际议程的设置是话语竞争的基本平台,而以智库、媒体、法学期刊和法学协会组织所代表的平台是重要的补充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新时代我国法治话语规划的目标

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话语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任务:一是持续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不断构建、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基本内容,提升法治文化自信;二是参与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法治智慧;三是实施“法治走出去战略”,提升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化水平,向世界传达中国法治话语权[16]。

(一)法治理论创新,提升法治文化自信

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话语是社会和文化的构成要素,每一次语言的使用都会影响到包括权力关系在内的社会和文化的变化和再创造。[17]75-77”中国特色法治话语的构建,根植于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氛围,以其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现代性、开放性、包容性,兼收中华传统法律思想之精华,并蓄西方现代法治建设之文明,经过了复杂的继受、移植、交流、冲突与融合的过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体系、法治文化、法学教育与研究等,实现了中国主体性、本土化的自主创新与创造、西方普适价值的去魅,进而打破了西方法治话语垄断的“神话”,成为第三世界国家法治建设或转型的典型范例。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发展的法学之维,“中国梦”“法治梦”已经向我们昭示了文明中国固有的强劲底蕴和应然的历史担当。要让法治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彰显其价值和力量,就应该在法治文化的领域拓展更为广阔的空间,着力推进法治文化自信成为我们的精神标识。

(二)参与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法治智慧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发展,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给世界上那些既希望加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独立性的国家和民族提供了全新选择,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经过40年的改革、发展和探索,我们经历了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法律体系”到建设“法治体系”、从“以经济为中心”到“以人民为中心”等的探索轨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积累了一系列的宝贵经验,法治理念愈加成熟,法治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法治体系正走向完善,中国特色法治话语已然形成了富有逻辑力量的法治理念、健全的法治制度和丰富的法治实践。“通过翻译,在国际平台上传播我国的法律话语,展示我国法治发展的成就和方向,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挖掘我国法律话语体系的独特内涵,为应对纷繁多变的世界局势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而且有利于占据人类和平共处共同发展的道德制高点,最大限度整合一切有利于中国发展、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力量。”[14]全球治理的历史上,中国贡献于国际法治的事例相当丰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国两制”理论、“一机两翼”的国际私法理论等,都充分体现了中国参与构建新型国际秩序,并推动国际法治的发展[18]。进入新时代,“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计等,均彰显了我国的话语提炼和创新实践,为引领国际法律体系完善、全球治理模式的变革做出贡献,大力提升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影响力,也对进一步塑造我国的法治国家形象不无裨益。

(三)应对全球化提升中国国际法治话语权

福柯认为,话语是人们进行斗争的方式,话语体系的形成也是话语权的形成,形成了话语权就具有了支配力,支配力会制造合法化。批评话语分析显然受到福柯思想的影响。N·费尔克劳夫(Norman Fairclough)是批评话语分析的创始人之一,他在“批评话语分析”一文中提出,“话语反映权力关系,批评话语分析解释社会权力关系是如何在话语中或者通过话语得以实现和交换的。”[17]任何话语的支配力都不是自动生成的,而是通过传播、交流和对话形成的。历史上,英法两国在对外侵略扩张的进程中,也传播了自己的法律,形成了近代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全球化进程中,法律的全球化也表现为一种竞争性,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成熟国家,在法治制度实践能力和法治话语的产出与输出能力上都起到了压倒性的强势作用,形成了全球化时代的法律帝国主义与法治话语的霸权。新时代,实施“法治走出去战略”,提升中国法治话语的国际化水平,向世界传达中国法治话语权,定会改变西方为主体的世界法治话语格局,进而摆脱东方国家受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主导和统领局面,实现东西方法系之间的话语平等对话。因此,我国要想在全球化的竞争中将中国发展的优势转化为话语优势,为世界法治话语的竞争中注入中国元素,就必须借助于成熟的传播和推广机制,以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让中国特色法治的理论和法治经验在国际上有效、快速地传播,这也无疑是新时代我国法治话语规划的重要使命。

五、结语

法治话语体系是一个国家法治文化和法治文明的重要表达系统和在全球语境下的话语表达。法治话语规划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法治建设总目标的内在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经历了一个丰富的演进过程,但我国所形成的政治与经济综合优势并没有相应地转化为现实的话语优势。重视我们自己的法治话语规划建设,其核心在于确立法治思想的自主性,并把我们的法治传统、经验、实践和优势以法治话语体系的形式体现出来。当然,中国特色法治话语规划研究也为语言学、法学、新闻传播学、话语学等开辟了新的学科发展空间。大力加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规划研究,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完善国家治理能力,为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提升国际法治话语权是中国当代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特别是语言学、法学、哲学、新闻传播学、话语学工作者责无旁贷的迫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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