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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以泛珠三角区域为例

2021-12-29冯兆龙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区域环境生态

冯兆龙,刘 伊

(东华理工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

泛珠三角区域的贫困地区往往面临着经济贫困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这两方面的双重困境,由于经济发展不足,往往会导致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在扶贫开发中会出现一系列的环境保护问题。2020 年全国两会通过的《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纳入到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民法基本原则的范围,使得“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任务,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1]。

泛珠三角区域应做出共同努力、协同合作来进行保护环境,在泛珠三角区域形成联防联控一体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有效的解决区域内行政区之间环境破坏责任问题的追究,避免行政区之间环境执法的冲突,有助于构建统一的协调机关。联防联控一体化机制可以更好地规范扶贫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的行为以及意识,以促使泛珠三角区域生态文明的建设,进而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家整体的生态文明建设进程。

一、泛珠三角区域扶贫开发现状及生态环境现状

(一)泛珠三角区域扶贫开发现状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各具特点,自然资源丰富,人文景观优美,各行政区域内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地区实施具体的扶贫方案。

广东省尚有28 个贫困县,广东实施产业发展扶贫工程,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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