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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法学本科课程体系的构建

2021-12-29

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10期
关键词:实务法学应用型

赵 勇

(乐山师范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四川 乐山 614000)

法律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准则,学习法律根本目的在于实际运用法律,因此,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应当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近年来,尽管高校围绕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这一目标在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诸多的探索和实践,但是,总的来看,法律实践能力究竟包括哪些,大学法学教育能够提供什么样的法律实务教育,应当培养哪些法律实践能力,以及如何培养法律实践能力这些关键问题仍没有明确的答案。本文希望从法学课程体系的构建这一核心问题出发,通过探讨法律实践能力的内容、应用型法学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主要问题,能够一定程度上解答上述疑问。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的立足点在于一般本科法学教育,并不涉及少数精英法学院的学术型人才培养,以及硕士阶段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问题,当然本文中的某些观点也可能适用于硕士阶段,读者可以自行甄别。另外需要交待的是,限于论文主题与篇幅,本文所讨论的课程体系局限于法学课程,不包括一般通识类课程。

一、培养法律实践能力是法学本科教育的核心内容

“法学教育正处于危机之中。”[1]这一观点已经成为法学教育与实务界的共识。从1978年恢复高考开始,法学专业招生人数有了上千倍的增长,设有法学专业的院校也从1983 年的90 多所,增加到了目前的600 多所。[2]但是,40 多年来法学教育成就的光鲜数据背后,法学教育的危机也在迅速显现。

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既有其自身的理论体系,又与一个国家的法治实践密不可分。因此,法学教育具有与生俱来的二重性:职业技能培养和学术理论传承。[3]新中国法学本科教育从其建立开始,就偏重于学术培养,强调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注重其理论传授,甚至只是意识形态的宣教,而忽视了对学生个人将来职业所必需的素质和能力的培养。[4]尽管自1978 年法学专业重建以来,法学本科教育学术教育色彩渐渐弱化,实践色彩逐渐增加,从一开始的培养法学人才,调整为了培养法律人才(近年来又转变为了培养法治人才)[2],但与此同时,面向实践的法学职业教育体系却迟迟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法学教育逐渐变成了一种以传授法学知识为主,混合着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内容的“半职业教育”。其一方面有别于培养学术人才、传承和创新学术理论的学术教育,所传授的知识主要是与法律实践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另一方面又有别于真正的职业教育,主要传授专业理论知识,而不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训练。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求存在巨大差异。然而,这一问题因法律人才的匮乏长期未被重视。2000 年前后,由于高校扩招,法学专业毕业生人数猛增,实务部门对法学人才的数量要求不再那么急迫,法学毕业生能力和法学教育模式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法学教育的这种状况,对其产品——学生的品质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一方面用人单位不满意,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往往只会“纸上谈兵”,了解基本法律规定,知晓各种法学理论,但难以迅速适应实际法律工作需要。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习惯生搬硬套所学理论知识,缺乏清晰的分析思路和严谨的分析方法。

另一方面,学生也不满意,对于大多数法学本科生而言,经过多年专业学习毕业后,最主要的目标是找一份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开始自己的法律职业生涯,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极少。因此,其最希望学到的既不是高深莫测的法学理论,也不是随时都在变动的法律规定,而是真正对其未来职场有帮助的,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知识与技能。而传统法学教育的内容与形式都与学生的这种期望不符。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法学毕业生,在法律实务工作中难以适应工作需要,空有理论知识,但却缺乏实际运用的方法和思路,对法学理论如数家珍,但却不知如何运用。大多数法学毕业生在参加实务工作后,不得不重新进行痛苦的“再教育”以适应法律实务的需求。2011 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中就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

“教育作为服务业的一种,必须主要考虑满足受教育者以及社会的需求,而非满足教育者(大学、教授)自身的期望。因此,法学教育必须主要考虑毕业生将来的人生和职业需要。”[5]2018年教育部出台了《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在“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部分,将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基础上的职业教育。”明确提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的复合型、职业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6]33因此,今天的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目标应当是为社会培养法律实务工作者(或者可以称为法治人才),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内容应当以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为中心,使学生具备从事各类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

二、法律实践能力的内容

既然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是培养法律实践能力,那么什么是法律实践能力就是我们必须要回答清楚的一个问题。虽然当前法学教育领域研究法律实践教学成为了一股潮流,但对何为法律实践能力,尚缺乏一致的认识。①在笔者看来,实践能力与理论基础相对,是从事各类法律实务工作所需要的除理论知识外,应当具备的基本专业技能。实践能力是有效衔接专业理论知识与实际法律工作的纽带,是将专业理论应运于社会实际的基本能力。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律实践能力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沟通与表达能力。法律实务工作是处理社会主体之间,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工作,因此,语言沟通与表达是法律人最基本的实践能力。法律实务工作中所需要的沟通与表达能力,不仅仅是所谓的好的“口才”,更重要的是好的“法律口才”,即能够流畅地、有条理地阐明法律问题,与当事人就法律事务进行有效沟通。

第二,专业写作能力。几乎所有的法律工作都离不开写作能力,无论是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裁定书等诉讼法律文书,还是起草合同、遗嘱、法律意见等非诉讼法律文书,专业写作能力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

第三,法律适用能力。法律实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将法律规定通过一定方法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去,使得由立法机关(这里指的是拥有规则制定权的主体)所制定的抽象的规则,在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发挥作用,解决实际问题。法律适用能力包括法律解释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分析论证能力、法律推理能力等。

第四,法律业务能力。法律业务能力是指某一法律职业除前述共有能力外,所需要的特有能力。如对法官而言,有法庭操控能力、询问当事人能力、对诉讼流程的熟悉等;对律师而言,有对主要业务领域办案程序的熟知、谈判能力、获取案源的能力等。

上述几类法律实践能力都是法律人在法律实务工作中所必须的,但是,由于教学资源的限制,大学法学教育无法满足所有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要求。正如学者所言:“法学教育并不在于培训学生所谓证券、房地产、审判、检察实务等具体实务技能,也绝非仅注重传授法律知识,而是要使学生具有法律人应有的核心职业价值及基础性基本职业能力,如法律研究、沟通、谈判、说服、证据调查及法律写作等能力。”[7]因此,对于大学法学教育而言,其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重点应当是所有法律职业都需要具备的基本实践能力,这种基本实践能力包括上述前三项,而具体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特殊技能,大学法学教育无法也无必要对之进行培养,这些特殊技能只能在其职业生涯中逐渐养成。

从上述法律实践能力的关系来看,无疑法律适用能力居于中心地位,无论是沟通表达还是写作能力,都是为最终的法律适用服务的,而各种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业务能力也是以法律适用能力为基础的。因而,法律适用能力的培养应当成为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核心内容。

三、当前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对于法学教育的目标——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目前已达成共识,各高校也纷纷从教学定位、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改革,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其效果并不令人满意。

一方面,法学教学师资情况和法律制度配套仍然无法适应法学教育转型的需要。从师资情况来看,目前各高校法学教师大多接受的是理论性法学教育,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在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方面自身能力有一定不足。同时,当前对高校教师的评价标准又是以科研为主,教师也无暇耗费过多时间提升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

从制度层面来看,虽然在政策层面上,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的定位已经确定,但在法律层面上,却仍然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往往需要实务部门的协助,法律实习、邀请实务专家从事教学等事项都需要有实务部门的配合。由于涉及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仅凭教育部门的政策规定难以发挥有效作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要法律机制加以保障。②配套法律制度的欠缺,导致目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资源基本上依赖于学校或教师与实务部门的关系密切程度,其相互合作也缺乏协调稳定的机制,很多实践教学合作缺乏持续性,合作内容也缺乏明确性,严重影响法学实践教学的效果。

另一方面,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以及教学方法等尚未成熟,无法满足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

第一,应用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仍未成型。实现法学本科教育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转变,首先应当对课程体系进行革新,围绕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目标,重新构建法学课程体系。尽管近年来各法学院校开设了诸多名称各异的新型课程,以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但总的来看,仍然没有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法学课程体系。法学课程的类型有哪些?应当开设哪些课程以有效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理论性课程与实践性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如何相互衔接?这些关键性问题尚没有明确的答案。

第二,实践能力培养重点不明确,导致教学内容混乱。前文已述,法律实践能力包含多个不同类型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有的能够通过大学法学教育提供,而有的则只能在法律实务工作中逐渐积累和学习,前者包括沟通、写作、法律适用能力,而后者包括不同法律职业所需的业务能力。因此,法律专业课程中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应当围绕沟通、专业写作和法律适用能力展开。

但是从实际教学情况来看,许多教师在法律实践能力培养方面,其认识并不清晰,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往往难以抓住实践教学的重点,常常将精力集中在业务能力的训练和培养方面。但这些能力在有限的教学活动中无法培养,一方面,大部分法学教师欠缺法律实务经验,其自身对实务技能掌握有限;另一方面,课堂教学所依托的虚拟的法律情境,与真实情况差异很大,学生无法充分获得职业技能的训练,对其未来的帮助并不大。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常见的,即将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主的实务课程完全变为案例分析课程,主要通过典型、疑难案例让学生掌握重要理论、重点法条,这无疑又重新回到了理论式教学的老路,变为了“案例式”理论教学。

第三,案例教学、模拟法庭等新型教学方法效果欠佳。虽然对于“法学教育应当定位为法律职业教育”这种观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是传统教育模式下的灌输式讲授方式仍占主导,法学院学习与法律职业的需要仍存在较大的隔膜。[8]141尽管近年来一些新的教学方法被引入法学课程,但其效果并不理想。

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案例教学一直以来是美国法学院的主要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在我国法学教育中近年来也倍受推崇,越来越多的教师开始采用案例教学方式授课。不过,其实际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案例教学对学生和教师要求较高,以美国法学院案例教学为例,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大量的案例与材料,课堂上由教师向学生提问,通过问答的方式纠正学生的错误并最终引导其发现正确答案。[9]但这些要求,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往往难以做到,最终使案例教学变为了理论课程的附庸,案例变成了解释理论和法条的工具。其表现就是教师在课堂上讲授完成理论内容和法律规定之后,举一个或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解释这些理论和法律规定,以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这种案例教学达不到训练和提升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效果。

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的采用也是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但其效果同样不尽如人意。很多教师在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时,往往更多地关注学生对庭审程序的掌握,而忽视了模拟法庭对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能力的训练;这种教学方法同时还存在表演性过强的问题,由于事先各方都熟悉和了解他方的观点,导致模拟法庭变成了一场有默契的演出,无法充分训练和提升学生分析法律问题、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

第四,专业实习沦为走过场。专业实习是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重要课程和手段,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更多的是走过场,缺乏实际效果。究其原因:首先,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实践类课程中的专业实习需要法律实务部门的配合,而学生到实务部门参与其工作,无疑会对实务部门的工作及日常管理造成诸多不便,我国法律又没有规定制度性的法科学生实习制度,因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实务部门往往将实习视为负担,不愿承担实践教学的任务。

其次,学校对实践类课程不重视。法律制度保障的缺乏也给高校推进实践类课程的积极性带来了负面影响,再加上法学专业学生较多,实务部门容量有限,实践单位分散、实习效果不佳等客观因素,导致推进专业实习存在诸多障碍,因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对校内实务课程建设较为重视,而对校外实习课程重视不够,学校往往只是热衷于建立实践教学基地,但却很少真正予以充分利用。虽然各高校也都会针对实习制定教学管理规范,但往往并不会严格执行。

最后,学生对实践类课程不重视。一方面,由于缺乏关于实习内容和要求的明确的法律规范,许多实务部门将学生当成勤杂工,让其做一些与专业无关的工作,学生参与实习的效果达不到预期,影响其积极性。另一方面,专业实习之时也是学生最繁忙的时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研、找工作等事情挤占了学生大部分时间,学生往往将其精力放在这些对其影响更直接的、更重要事情上,无暇顾及实习。同时由于学校教学管理规范的软弱,以及长期以来本科教育严进宽出政策的影响,学生也不惧怕不按要求实习受到学校的处罚,影响其学业。

上述问题虽然体现在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方面,但其核心问题在于当前法学课程体系与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一目标并未完全契合,这就导致了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重点等方面的误解与混乱。因此,以培养法律实践能力为中心构建完善的法学课程体系,方能有效提高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达成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

四、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为导向的法学课程体系的构建

(一)法学课程的分类

由于培养目标的变革,当前我国法学教育课程体系需要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进行重新构建。课程体系的重构首先需要对法学课程进行重新分类。当前各高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对课程的分类仍然主要是根据课程在专业教学中的地位进行划分,分为通识课程(包括必修与选修)、专业必修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实践课程等几类;也有的学校将其分为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实践课程、素质与能力拓展课程等。这种传统的课程分类,主要是从教学管理的角度,从课程本身的地位和重要性上进行的划分,无法反应各专业课程的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教育功能,因此,有必要从教育内容与教育功能的角度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分类。在笔者看来,以培养法律实践能力为中心的法学课程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大类课程:

第一,理论类课程。前文已述,法律实践能力是有效衔接专业理论知识与实际法律工作的纽带,因此,虽然法律实践能力十分重要,但对其予以运用仍然需要一个前提,即专业理论知识。“实践的最佳指导是理论。法学院的任务是保证当学生离开母校时,他对法律的主要范畴的结构有扎实的基础,他有能力在这个基础上按照他执业的要求继续发展。因此,基础知识比任何‘前沿性的’东西更重要。”[5]法律的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双层特性决定了法学教育不可能,也更不应该抛弃法学理论教育。法学理论是法律实践的向导,要培养一个合格的法律人,只有当其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才能够提高其对具体法律问题的洞察力和理解力。[10]13

法律实践能力并非凭空而生的空中楼阁,都必须以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基础。对于法律适用能力而言,离不开坚实的理论基础。无论是法律解释、法律分析论证,还是法律推理,都是将抽象的法律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手段。这就要求法律人除了必须知晓基本的法律规定外,更重要的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有漏洞或冲突,无法直接适用时,运用法学理论使法律规则变得清晰、协调,可以适用。对法律人而言,欠缺专业理论知识,法律适用能力也将不复存在。

沟通与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尽管大部分职业都需要,也是日常生活的基本能力,但法律人的沟通、表达和写作是一种建立在法学理论知识基础之上的专业能力,是法律适用过程及结果的语言和文字的表达。法律职业活动中的沟通与表达不是普通人之间的闲谈,不是单纯的感情和信息的交流,而是通过运用专业理论知识获取需要的信息,阐述法律观点,说服当事人、检察官、法官以及对方当事人。写作能力也是如此,法律专业写作的内容是法律问题,专业写作能力的高低一方面与写作技巧相关,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取决于写作内容的质量高低,而写作内容就是法律适用过程和结果的文字表达,其质量依赖于理论知识基础。因此,一个空有“口才”和写作技巧的人,不会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对于各种法律职业中的业务技能而言,其实质是法律适用、沟通表达、专业写作等一般实践能力在法律职业中的具体化,因此,同样离不开坚实的专业知理论识。

可以说,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能力之间是“骨髓”与“皮毛”的关系。作为皮毛的法律实践能力必须依赖法学理论知识这一骨髓为其提供营养,而作为骨髓的法学理论也必须通过法律实践能力这一皮毛得以外在化,解决实际问题。一个真正的法律人,不能只有皮毛,也不能只剩骨髓,必须是二者的充分结合。因此,理论类课程仍然应当是法学课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法学专业理论知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为现行法律规定,其二为法律规范背后的基本原理。对于法律实践能力的运用而言,这两方面都很重要。就法律规定而言,几乎所有法律实务工作都围绕其展开,绝大部分法律实务工作都是对法律规定的具体运用;就法律原理而言,其在法律实践中同样重要,法律适用中对条文的解读、对法律漏洞的弥补、疑难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依赖于法律原理。

第二,实务类课程。学生在通过理论类课程获得法律理论知识之后,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能够将这些理论知识适用于具体法律工作之中,法律问题的解决,仍然有其特有的思维方式与解决方法。实务类课程正是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与思维的课程,此类课程是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最主要的课程。

第三,实践类课程。实务类课程与实践类课程都可以归入广义的实践课程,但这两类课程在教学模式和教学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实务类课程仍然主要是课堂教学,只是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与理论类课程有所不同。而实践类课程是通过让学生直接接触或从事法律实践工作提升其实践能力,让学生在具体的法律实践工作中将理论类课程和实务类课程中所学到的理论与方法运用到活生生的现实中,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以加深其对理论和方法的理解和掌握。

从课程所要实现的教育功能来看,理论类课程主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法学)基础知识,奠定其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理论基础;实务类课程主要培养学生法律方法、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基础技能,如沟通与交流、专业写作、证据获取与分析等;而实践类课程,则是通过让学生直接参与实际法律工作,将其在理论类课程和实务类课程学习和掌握的知识与技能运用于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加深其对理论的理解,锻炼和提升其法律实务技能。同时,实践类课程还可以培养学生与某一法律职业相关的业务能力,为其毕业后迅速适应法律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实践类课程能够进一步巩固理论类和实务类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学校课堂教育在业务能力培养方面的不足。

(二)法学课程的体系

根据上述课程分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学课程体系应当包括如下课程:

1.理论类课程

理论类课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基础理论课程。基础理论课程是奠定专业通识知识基础的理论课程,这些知识往往与法律实践无直接关系,但却构成了整个法学知识的基础。此类课程至少应当包括中国法制史和法理学两门。

第二,部门法课程。部门法课程是理论类课程的主体,培养学生某一部门法领域的理论知识。部门法课程数量很多,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将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分为指定必修课程10 门和各高校根据自身办学特点开设的必修课程X 门(X 不得少于5),在10 门指定的课程中,属于部门法课程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X 门非指定课程中则包括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商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证据法、财税法等课程。这些都属于部门法课程。由于上述分类只是一种部门法大类的划分,所以根据教学需要和教学条件,某些课程还可以分为几门课程分别开设。

第三,职业伦理课程。“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在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种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11]11法律作为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私人利益的工具,其操作者只有是具备基本职业伦理和道德的人,方才能真正实现其所追求的目标。法学教育要培养的人才不仅应当具有法律技能和思维方式的实践性操作能力,而且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信仰的价值判断能力。[12]116因此,法律职业伦理一直是两大法系法律教育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一课程在我国长期以来未受到重视,大多数高校法学专业没有开设这一课程。但是职业伦理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无法替代,有学者在对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中发现,职业道德素养不高是本科生律师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之一③,有鉴于此,2018 年教育部《国家标准》中将法律职业伦理列为了指定的10 门专业必修课之一。因此,法律职业伦理也应当是理论类课程之一。

上述所列举的理论课程可以称之为核心理论课程,所有法学院校都应当开设。除了这些核心课程之外,各法学院校可以根据自身的资源和条件,开设其他理论类课程,如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立法学、比较法学等,由于此类课程数量众多,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实务类课程

实务类课程以培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主要包括以下课程:

第一,基础技能课程。包括法律文书写作、论文写作、法律语言(口才)、专业文献检索、证据调查等课程,主要培养和提升学生专业写作、表达沟通等基础职业能力。

第二,法律方法与思维课程。包括法律(法学)方法论、法律思维、法律逻辑等课程,主要对学生进行方法论教育,培养其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工具,是联系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的桥梁。“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思考问题和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13]532当前对法学毕业生的批评,很大程度上源于其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教育的缺失。然而,此类课程的重要性尚未被充分认识。目前大多数法学院校并不专门开设这类课程,而是在理论类课程或其他实务类课程中由任课教师自觉或不自觉地对学生进行方法论和思维方法的教育与训练。这种做法存在着明显的问题:

其一,不同的教师对方法论与思维教育重视不同,因此教育效果差异明显;其二,很多教师自身对法学方法与法律思维不了解,自然无法主动地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导致这部分教育内容的缺失;其三,在其他课程中进行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教育,限于教学时间和教学内容的限制,无法保证系统性和全面性,只能根据需要传授给学生碎片化、零散的知识,这不利于学生形成完整、协调的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知识体系;其四,大多数情况下,教师在其他课程中进行方法论和思维教育是无意识的,其方法论和法律思维往往隐藏在分析案例、解决问题的过程之中,是其长期学习和实践的自然反应。对教师而言,其往往并不会意识到方法论与法律思维的存在,也不会主动对其思维方式和方法进行总结、提炼。这种间接的教育方式,尽管通过学生对分析与解决问题过程的模仿和学习可以提升其方法意识与法律思维,但是与明确的、系统的、直接的方法论与法律思维教育相比,其效果要差很多。

因此,法学专业应当单独开设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课,为学生提供完整且系统的方法论与思维教育。

第三,综合性实务课程。前述两类课程都是针对某一实务技能开设的课程,但是,法律实践能力毕竟是一套相互密切联系的系统,而非彼此独立、分离的松散组合,所以,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还需要综合性课程。这类课程包括法律案例课、模拟法庭课、法律实务课④等。通过这些课程,培养和提升学生沟通、专业写作、论辩的能力,锻炼其法律方法的使用和法律思维的应用。尽管从理想状态来看,综合性实务课程应当与前述部门法课程对应开设,但是由于教学资源和教学时间的限制,以及不同课程之间内容的重复,无法也没有必要一一开设,只能围绕核心部门法开设此类课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刑法、行政法是三个主要的实体法部门,其他实体法部门均建立在其基础之上(宪法除外),而民事诉讼法是最为全面的程序法。[5]因此,综合性实务课程(案例分析、法律实务)至少应当设置与上述四个部门法相关的课程,而其他部门法课程则可根据教学资源的情况灵活开设。

第四,业务技能课程。业务技能课程是培养学生具体法律业务能力的课程,前文已述,大学教育无法也不应当以培养具体法律业务技能为其教学的主要目标,这种技能应当在真实的法律实务工作中培养。但是,目前许多学校都开设了此类课程,如律师实务、检察实务、审判实务等。由于这类课程都是在大学课堂上开设,缺乏真实的法律职业情境,因此其对学生业务技能的教育效果极其有限。当然,如果抛开业务技能的培养,转而以一般性的实践能力培养与训练为目标,此类课程可以和前述第三类课程合并。

3.实践类课程

前述两类课程采用的都是课堂教学方式,无论是理论知识学习还是实践能力的培养都是在虚拟的法律情境中,而非在真实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展开的。课堂上的虚拟法律情境与真实的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学生学到的仍然主要是一种“书本上”的知识和能力。这种“书本上”的知识与能力和法律实践之间存在着的巨大的鸿沟,需要通过实践类课堂加以填补。学生只有充分接触和参与真实法律实践活动之后,才能真正掌握将课堂上所学的知识和方法灵活运用于法律实践的能力。此类课程还可以让学生在正式从事实际法律工作之前对相关法律工作有所了解,掌握一定的业务技能,便于其在毕业正式从事法律工作后能够快速适应工作要求。所以,学校应当适当为学生提供此类课程,帮助学生尽快实现从“书本上”的能力向“实践中”的能力的转换。法学实践类课程的基本标准是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实践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学实践课程主要包括:专业实习和法律诊所,此外法律援助、法律社会调查等课程也可以归入此类。

(三)各类法学课程的实施

1.理论类课程

理论类课程以培养学生专业基础知识为其目标,但并不意味着理论类课程只讲授理论,不培养实践能力。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总目标之下,所有法学课程都承担着培养实践能力的任务。对理论类课程而言,尽管其侧重于专业理论知识的传授,但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仍需要与实践能力培养这一目标相协调。

理论类课程需要在两方面进行调整,以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一方面应当在教学内容上进行调整,减少纯粹学术性内容比重,增加与法律实践相关的理论性内容比重。另一方面也应当在教学方式上进行改革,改变以教师单方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更多地采用讨论式、案例式、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增加学生学习参与度与主动性,在问题讨论、案例分析过程中锻炼其表达、写作能力,培养其法律思维。

2.实务类课程

实务类课程以培养学生沟通与表达能力、专业写作能力、法律适用方法与法律思维为其主要目标,此类课程的培养目标看似是多元的,但前文已述,法律实践能力的核心是法律适用能力,因此实务类课程的核心是对学生法律适用能力即法律适用方法和法律思维的培养。所以,除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课程之外,即使是基础技能课程和综合性实务课程,同样也必须围绕法律适用能力培养这一核心目标进行教学。法学教育要做的不仅仅是教会学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而是让他们学会“像法律人一样解决问题”。[8]141

实务类课程并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因此,在此类课程教学中,教师不能将教学重点放在培养学生某一法律领域的职业技能方面,而应当以教育学生解决实践问题作为主要教学内容。如在模拟法庭课程中,教学的重点并非是对法庭程序的熟悉和掌握(虽然这些问题也很重要,也应当作为教学内容)以及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而是通过案件的模拟审判让学生了解一个案件在法律实践中的解决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解决同一个法律问题时的不同思路与方法,促使学生将所学知识与能力运用于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以此锻炼和提升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在综合性实务技能课程中,还应当对学生进行具体的适合于某一部门法的法律适用方法的教育。如民法中常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刑法、行政法中称为鉴定式案例分析法或归入法)。

从教学方法上来看,实务类课程应当以学生的主动学习和操作训练为主,教师仅起引导和指导的作用。实务类课程的教学应当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教学(指由教师设定一种与真实情况基本一致的情境,要求学生以某种角色,模拟真实解决特定法律问题的过程)、讨论式教学等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承担实务类课程教学的教师应当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可以聘请实务部门专家单独或与专职教师共同开设此类课程。

3.实践类课程

实践类课程的特点和优势在于让学生一定程度上脱离校园环境,接触真实的法律问题,从事真正的法律工作,在“实战”中提升其法律实践能力。因此,实践类课程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遵循“在真实的法律环境中,解决真实的法律问题”的原则,避免虚假实践、模拟实践,防止实践类课程的教学又从校外返回校内,失去其存在的价值。

实践类课程——尤其是专业实习和法律诊所课程——的有效实施还需要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当前实践类课程的实施面临着许多的制度困境。就专业实习而言,一方面实务部门往往将学生实习视为工作负担,不愿意配合实习教学工作;另一方面,专业实习时间过短,与学生考研、找工作、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时间上存在冲突。对于法律诊所课程而言,学生在办理真实的案件过程中需要一定程度上参与诉讼活动,但当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在诉讼代理人方面限制较为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诊所课程的开展。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建立法律实践教学的保障制度,制定专门规范法科学生在实务部门实习的法律,放松对学生代理案件的限制,或在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诉讼法等法律中规定相关内容,扫清法科学生法律实践的障碍。

五、结语

优秀的法律人才是法治实现的重要条件,优秀的法律人才来源于优质的法学教育。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职业教育,其主要目标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点已无争议。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偏重于专业知识的传授,忽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与之相配套的法学课程体系也以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和培养研究能力为主,其已无法适应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而,要想实现法学教育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就必须对法学课程体系进行改革,建立与新的培养目标相匹配的课程体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核心能力是法律实践能力,因此,法学课程体系也必须以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为中心进行构建。基于此,本文在分析梳理法律实践能力的内容的基础上,对法学课程进行了重新分类,并以此为标准,对课程体系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重构,尝试从理论上构建起一套相对合理的,能够有效培养法律实践能力的课程体系,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当然,法学教育的转型是一个全局性工程,不只涉及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配套制度等因素都会影响乃至决定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限于文章的主题,本文未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留待今后予以研究探讨。

注 释:

①对于法律人所应当具备的能力的不同观点,参见:许身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反思与重塑》,载张文显主编:《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6),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96-98 页;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载《清华法学》2006 年第3 期。

②许多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法学实践教育的内容,如日本《向法科大学院派遣法官、检察院以及其他一般性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德国《法官法》、《律师法》,韩国《法科大学院法》等,这些法律为法科学生法学实践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③其他两个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不强和口头、书面表达能力不强。参见:吴卫军、王怡:《论供给侧视野中的法学本科教育之改革》,载张文显主编:《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6),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117-118 页。

④法律实务课是一种综合性的实践能力培养课程,围绕某一部门法的实际运用,培养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如合同法实务、行政法实务、刑事诉讼实务等。此类课程与案例分析课程有所不同,案例分析课程主要教育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方法和思维,而实务类课程虽然也需要借助案例进行,但除分析案例外,更主要的是对学生解决问题过程的训练,如法律文书写作、证据调查与分析、程序训练、沟通、辩论等。

⑤基本课程是法学专业应当开设的课程。基本课程的确定基于两个标准:第一,基础性,即该门课程在整个法学理论知识与能力体系中应处于基础地位;第二,实用性,对实务类、实践类基本课程而言,主要考虑此类课程的教学内容在法律实务中是否常用。在基本课程之外,各法学院校可以根据教学条件开设其他各类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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