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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未尽责需赔偿

2021-12-29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赵增强

河北教育(德育版) 2021年11期
关键词:学校教育学生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赵增强

活泼好动是孩子的天性,虽然各学校对校园内嬉笑打闹行为都有一定限制,但因嬉闹导致的事故仍时有发生。近日,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小军(化名)与被告小乐(化名)均系信都区某小学二年级的学生。2020年11月18日下午,在上完第一节课自由活动期间,原告与被告在打闹过程中,将被告的课桌撞翻,书本文具散落了一地。被告捡拾文具后,将一支铅笔摔在课桌上,不料铅笔竟反弹到原告头部,将其右眼扎伤。老师发现原告眼睛受伤,在了解事情原委后通知双方家长,并带原告到医院诊治。原告受伤后,除其所在小学垫付医药费2000元和被告小乐的法定监护人垫付医药费6000元外,未得到其他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所就读的某小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1670元。

2021年8月18日,法院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该学校在课间休息时,对学生具有管理职责;该校未发现原、被告二人在教室内打闹行为,未对被告摔铅笔的危险行为进行制止,应承担责任。被告小乐摔铅笔行为致使原告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年龄因素、结合原告伤情及学校管理责任,故酌定该学校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的70%,被告小乐承担30%。由于学校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费用由人保财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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