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是否超范围的分析
2021-12-28吕佩
科技尚品 2021年11期
吕佩


摘 要:在发明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超范围,或者分案申请的内容是否超范围,其判断过程比较复杂,特别是在申请文件中增加公知常识的内容,或者删除申请文件中的某些技术特征,都难于判断是否超范围。文章通过两个案例对上述情况进行分析。
关键词:超范围;增加;删除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064(2021)11-119-03
DOI:10.12310/j.issn.1674-1064.2021.11.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1]。修改的基础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而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包括原母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2]。由此可见,判断是否超范围的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中判断超范围的标准本质上相同,也是确定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确定的内容。对于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的确定,主要包括技术特征的增加、删除和改变,其中,技术特征的增加或删除最为常见,而特征增加中涉及到公知常识的增加、特征删除中涉及叠加关系是审查过程中的难点。
1 公知常识的增加
《专利审查指南(2010)》没有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标准作出具体说明,是否可以增加从原申请文件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断出的公知常识,存在较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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