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拓展“董责险”功能与应用为企业董监高履职构筑风险保障
2021-12-28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骏
中国电业与能源 2021年11期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骏
董事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于20世纪30年代年诞生于美国股市大崩溃时期,因其针对性的风险保障功能受到市场经济国家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的广泛好评。2002年,董责险引入我国。截至2020年,董责险在国内的年保费收入约为15亿元,在整个责任险份额中,占比为1.66%。
从国内近20年推广的情况看,由于董责险中国化的程度不够,对中国企业的适用性很低,风险保障优势没有在企业经营实践、治理结构建设中得到体现。
随着中国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推进董责险产品创新、服务提升,也成为国内财产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课题。英大财险作为涉电保险专业性的财产保险公司,也必然地肩负起探索符合电力企业风险需求保险产品的责任。
心系电力企业主动谋求董责险创新突破
2020年,随着《证券法》正式实施,注册制改革、证券集体诉讼等制度落地,有关董事监事工作的政策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对董事监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电力企业在内的国内众多大企业集团积极行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纷纷出台企业内部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本系统的企业改革发展,强化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建设。
电力企业董监高作为企业治理结构中的主体,不仅要承担企业风险管理的责任,还要应对新政策制度下正常履职可能带来的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这种民事赔偿责任与以往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不同,其牵涉主体范围广、索赔金额高、处理周期长,一旦发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董监高的创新动力,进而损害电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基础。……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