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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办学共同体责权利协同性研究

2021-12-28孙庆利

辽宁高职学报 2021年12期
关键词:主体企业发展

孙庆利

(辽宁建筑职业学院,辽宁 辽阳 111000)

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迅速,已经作为类型教育融入到经济社会发展之中,肩负起了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重大使命[1],其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的职业化和技术技能现代化方面。本着面向市场、依托行业、服务企业的基本原则,高等职业教育以其灵活的办学机制、多元的办学模式、多级的办学体系,开启了新时代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新篇章。尤其混合所有制办学共同体更是以校企的深度融合发展,带动了行业企业参与办学和人才培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全口径对接,实现了教育链、产业链、人才链、价值链的流程再造,有力地提升了职业教育服务能力,促进了中国特色职业教育的品牌塑造[2]。在国家提质培优行动计划执行过程中,坚持实施混合所有制办学,与行业企业建立合作共融机制、深度协作机制、责权利协同发展机制,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规律,是职业教育本质的直接体现。这对于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质量有着不可低估的经济社会效能,能在最大限度内推动职业教育走向特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一、混合所有制办学责权利协同性发展的研究意义。

(一)责权利协同发展有利于混合所有制“多主体”地位的确立

现代管理学研究表明,对组织进行管理时,责权利关系必须要统一协同发展,充分调动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管理各方平等合作和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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