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燃剂燃烧烟尘物证鉴定研究进展
2021-12-28李秋璠梓孙潇潇张金专
理化检验-化学分册 2021年8期
李秋璠梓,金 静,孙潇潇,刘 玲,邓 亮,张金专
(1.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研究生院,廊坊 065000;2.中国人民警察大学 侦查学院,廊坊 065000)
在使用助燃剂放火的案件中,确定助燃剂的存在是侦查工作的重点,相关物证的鉴定一直以来都备受研究人员的关注。由于常作为助燃剂的汽油等易燃液体具有易挥发性,火灾现场较少能提取到残留的原油液体物证;而气体物证由于易散失且提取位置难以选取,不作为提取的重点。固体物证中,烟尘是燃烧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因其常被保留在空间位置较高处,能够更好地将助燃剂燃烧后的特征成分保留下来,因此是此类案件中较受关注的物证之一[1],在实际火灾调查中对烟尘物证的提取和鉴定具有重要意义。调查人员可以直接擦拭或提取附有烟尘的玻璃、墙面等,通过溶剂萃取等前处理方法提取待测组分,结合后续仪器分析,判断是否有助燃剂的存在,且能确定助燃剂的种类。
放火火灾中助燃剂的检测是国际法庭科学领域的研究重点,许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标准和规范,但各国在助燃剂燃烧烟尘物证鉴定方面的关注程度有所差异,如美国的ASTME1618[2]、NCJ 181584[3]、澳大利亚的AS 5239[4]等,都未明确将助燃剂燃烧烟尘作为物证,德国的KRÜGER 等对烟尘检测易燃液体成分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5],但这种方法仍未被广泛接纳。相比之下,国内对助燃剂燃烧烟尘物证鉴定的可靠性更易被认可,分别在国家标准GB/T 24572-2013«火灾现场易燃液体残留物实验室提取方法»和GB/T 18294-2013«火灾技术鉴定方法»中规定了燃烧烟尘的提取和鉴定方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