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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书目对“小说家类”的认知衍变及意义

2021-12-28温庆新刘菊媛

关键词:目录学总目小说家

温庆新,刘菊媛

(1.扬州大学 文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2.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基础部,江西 南昌 330099)

近年来,学界对传统目录学的编纂史迹及若干具体部类的衍变情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其中,学界亦对“小说家类”进行了细致探讨,但研究重点大多集中于将传统书目“小说家类”的部类特征与中国古代小说观念的衍变相结合,罕有基于传统目录学的知识体系探讨历代书目对“小说家类”认知衍变的根源及其必然性。兹不揣谫陋,申说如下,识者正之。

一、身份存在与知识本质:《汉志》《隋志》对小说的探讨

“小说家”作为一种学术存在,早在《汉志》设类、著录之前就已见于文献。先秦时期的“小说”是与“经说”或“大说”相对的,作为一种解经概念而存在。“小说”之名最早见于《庄子·杂篇·外物》,云:“夫揭竿累,趋灌渎,守鲵鲋,其于得大鱼难矣,饰小说以干县令,其于大达亦远矣,是以未尝闻任氏之风俗,其不可与经于世亦远矣。”[1](P399-400)在《庄子》一书中,“‘说’指那些无关宏旨的言论、学说”,“庄子所云‘小说’不仅是指一种言论方式,也同时是指一种文体形式,它在形式上属于先秦诸子说体文的范畴,并且规范了后来中国传统子部小说的性质和特征。”[2](P31-33)《论语·阳货》言:“子曰:‘道听途说,德之弃也。’”《论语·子张》亦言:“子夏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不为也。’”孔子将“小说”与“小道”勾连,认为“道听途说”系“闻之于道路,则于道路传而说之,必多谬妄,所以为有德者所弃也,亦自弃其德也”[3](P1573),强调“小说”与解经、说道之间的关系。而所言“君子不为”,“表示君子不应当对‘小说’主动地‘为人传而说之’,而并没有放弃对‘小说’之‘多闻阙疑’的态度”[4](P65)。据此而言,从《庄子》《论语》对“小说家”的批评看,“小说家”大概指向作为一种言论方式或文体类型存在、且与解经“大说”相对的学术,主要是基于学术价值评判而言,其形式往往是出自民间口头创作的篇制短小的“说”。

《汉书·艺文志》进行部类设置时,其所使用的“小说家”类名即承继先秦时期的“小说家”概念。在刘向、刘歆《七略》基础上编纂而成的《汉志》,代表汉人对此前各家学说学术源流、文献特征及评价标准的基本看法。《汉志》称:“小说家者流,盖出于稗官。街谈巷语,道听涂说者之所造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是以君子弗为也。’然亦弗灭也。闾里小知者之所及,亦使缀而不忘。如或一言可采,此亦刍荛狂夫之议也。”[5](P448)此说将“小说家”与“小道”并举,以“君子弗为”作为学术价值的定位,大体承继孔子从学术价值与道德评判的角度,将“小说家”当作一种学术的认定。《汉志》将“小说家”归入“诸子略”中,并称“诸子十家,其可观者九家而已”,则将作为一种学术存在的“小说家”转为一种具有类别性质的知识结构。从目录学的知识体系建构角度看,《汉志》思考的是如何从“辨章学术、考镜源流”的角度来确立此前已经存在的学术,并予以合理的类名指称,其主要是面对“天下”中的此前文献及其在当下政教意义中的作用来命名的,考虑更多的是各类学术的学缘、品质等方面内容。因此,《汉志》对小说家的定义正是“根据其所著录的作者和作品实际加以归纳而得出的”,是“先有了小说称谓才称其作者为小说家”。《汉志》对“小说”的理解不仅包含学术价值判断,亦隐含文体区分意味[6](P109-120)。《汉志》强调以儒家“六艺”所形成的阴阳五行秩序作为匹配天下学术的源头,确立目录学“与天地为始终”的典范价值,促使目录学的文献建构原则与知识分类体系具有“宣明大道”的形而上考量[7](P229),它奠定了传统目录学的知识结构与价值导向,成为后世目录学探讨书籍史意义与梳理学术史衍变的绝对主导。故而,《汉志》所确立的“街谈巷语,道听途说者之所造”的学术价值品评思路,批判“小说家”作品缺乏“述道见志”的典范政教意义,将“小说家”当作一种隐含学术存在特质的文类,此举使得“小说家类”作为一种目录类别,具备了被识别的知识特质与明确的文化存在意义。它要解决的是“小说家”的身份设定及内涵本质问题,以形成一种整体性知识谱系的建构视角。

到编纂《隋书·经籍志》时,魏征等人采用了经史子集“四分法”,认为“经藉”系“机神之妙旨,圣哲之能事,所以经天地,纬阴阳,正纲纪,弘道德,显仁足以利物,藏用足以独善,学之者将殖焉,不学者将落焉。大业崇之,则成钦明之德,匹夫克念,则有王公之重。其王者之所以树风声,流显号,美教化,移风俗,何莫由乎斯道”[8](P903)。将《经籍志》的编纂当作“弘道设教”的重要凭借,明确“诸子为经藉之鼓吹,文章乃政化之黼黻,皆为治之具也”[8](P908-909)。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隋志》“小说”小序言:“小说者,街说巷语之说也。《传》载舆人之诵,《诗》美询于刍荛。古者圣人在上,史为书,瞽为诗,工诵箴谏,大夫规诲,士传言而庶人谤。孟春,徇木铎以求歌谣,巡省观人诗以知风俗,过则正之,失则改之。道听途说,靡不毕纪。《周官》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道方慝以诏避忌,以知地俗’。而训方氏‘掌道四方之政事,与其上下之志,诵四方之传道而观衣物’,是也。孔子曰:‘虽小道,必有可观者焉,致远恐泥。’”[8](P1012)可知《隋志》进一步从政教意图限定“小说”的存在意义,是在《汉志》的基础上,面对彼时“天下”中的现有文献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文献类型来进行类名设定的。因此,它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合理、有效、全面地概括现有某类文献的本质内涵及形式特征,这也是《隋志》强调“小说”类而非“小说家类”的重要原因。所谓“小说者,街说巷语之说也”,是在给小说“是什么”进行设置;“《传》载舆人之诵”以下所言,系突显小说的社会功用,并尝试说明哪些内容是小说所反映的内容;引用孔子之言,则回答了小说归入“诸子”的文教依据。据此而言,《隋志》要解决的是“小说”在隋唐时期的知识谱系之实践问题,更多的是从现实文献中考虑“天下”文献中未来文献的归并问题,意即如何能够限定或归纳部类的主要特征,以使文献能够在文教的意图下,长时段地有效发挥知识的社会效应与现实意义。刘知幾《史通·杂述》所言:“街谈巷议,时有可观,小说卮言,犹贤于己。故好事君子,无所弃诸,若刘义庆《世说》、裴荣期《语林》、孔思尚《语录》、阳玠松《谈薮》,此之谓琐言者也。”又,《史通·补注》说刘孝标“留情于委巷小说,锐思于流俗短书。”[9](P133)“委巷小说”与“流俗短书”云云,即是对《隋书·经籍志》有关“小说”本质的肯定。

因此,从《汉志》“小说家类”小序到《隋志》“小说类”小序的变化及两部书目的小说作品著录看,从政教意义来确定“小说(家)类”的类名特征及著录价值,从彼时现实的作品流通来确定文献的历史意义及其社会效用,将“小说(家)类”当作“弘道设教”的重要一环,已成为目录学视域下对小说作品进行定位及批评的重中之重。如果说《汉志》“小说家类”的设置解决的是小说在目录学中的身份定位,那么,《隋志》“小说类”就是在《汉志》的基础上,根据彼时现有文献的流通情形及目录学类别面向未来的含括原则,尝试确立小说在目录学中的存在本质及其知识特征。这种对目录学中小说存在本质的探讨,促使后世目录学家得以依据不同时期的小说流通情形,进一步挖掘小说的知识特征,进而建构相应的知识体系。

二、作为书目部类:宋明书目重视“小说家类”知识特征的挖掘

到宋代目录学时,宋代目录学家一方面承继目录学强调儒家文教价值来建构社会文化、道德伦理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根据两宋书籍写作与流通的新特点,不断扩充目录学的各种类别的新特征,呈现出新变的特色。

宋代书目仍旧注意甄别“小说家类”作品之于建构社会文化及道德伦理的参考价值。欧阳修在《崇文总目》“小说类”序中指出:“《书》曰‘狂夫之言,圣人择焉’,又曰‘询于刍荛’,是小说之不可废也。古者惧下情之壅于上闻,故每岁孟春,以木铎徇于路,采其风谣而观之。至于俚言巷语,亦足取也。今特列而存之。”[10](P1 893)所谓“小说之不可废”,一方面承继《汉志》对“小说(家)类”的价值定位;另一方面,所言“俚言巷语,亦足取”,肯定了“小说家类”补史存阙的教化功用。《新唐书·艺文志》“总序”更是明言:“传记、小说,外暨方言、地理、职官、氏族,皆出于史官之流也。”[11](P1 421)肯定唐人将小说作品当作“史官之流”的意见。可见,宋人有关“小说家类”的认知,吸收了唐朝以来有关“小说”认知的各类意见,但在吸纳之后,又形成了宋人对“小说家类”的独特认知。这种承继并发挥的变更态势,最终成就了宋代书目对“小说家类”知识体系的多方位强化。也就是说,以《新唐书·艺文志》《郡斋读书志》为典型代表的宋代公私书目在宋代文教背景下,有意强化“小说家类”作品的知识存在特征。

据宋人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夷坚志”条解题所言:“稗官小说,昔人固有为之者矣。游戏笔端,资助谈柄,犹贤乎已可也,未有卷帙如此其多者,不亦谬用其心也哉!”[12](P336)所言“游戏笔端,资助谈柄”,开始关注“小说家类”作品的“游戏”内容及“谈柄”的消遣功用,进一步总结了“小说家类”作品在文治教化与补史之外的知识特征。在宋代编撰者看来,小说的知识特征可以存有多样性。曾慥所编《类说》“序”就说:“小道可观,圣人之训也。余乔寓银峰,居多暇日,因集百家之说,采摭事实,编纂成书,分五十卷,名曰《类说》。可以资治体,助名教,供谈笑,广见闻,如嗜常珍,不废异馔,下箸之处,水陆具陈矣。”[13](P1)“资治体,助名教,供谈笑,广见闻”,成为宋人对小说作品存在的基本定位。这种看似矛盾的小说观念,使得包括目录学家在内的宋代之人更为宽容地对待小说作品各式各样的知识特征及其文教意义。

典型之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小说家类”在《汉志》之“街谈巷议”的价值限定与“道听途说之所造”的知识规范外,更加关注杂闻、志怪、消遣、虚构之类的知识趣味,强调志怪、异闻的编纂趣味及其知识影响。此举有效扩大了《汉志》《隋志》“小说(家)”有关小说核心内涵的圈定。如晁公武在“小说家类”之“周庐注博物志十卷庐氏注六卷”条中指出:“《西京赋》曰:‘小说九百,起自虞初。’周人也,其小说之来尚矣,然不过志梦卜、纪谲怪、记谈谐之类而已。其后史臣务采遗闻,往往取之。故近时为小说者,始多及人之善恶,甚者肆喜怒之私,变是非之实,以误后世。”[14](P543)此处已涉及“小说家类”作品所写内容在历代变化及其知识特征迁移的讨论。所谓“近时为小说者,始多及人之善恶,甚者肆喜怒之私,变是非之实”,已然注意到小说的创作与文教的勾连现象。尤其是,晁公武针对唐宋人著述的典型特点,归纳出了唐人赋予小说知识特征的若干新趋向。

其一,强调唐人著述记录其见闻及“资治体”的价值。如“封氏见闻记五卷”条言:“分门记儒道、经藉、人物、地里、杂事,且辨俗说讹谬,盖著其所见闻如此。”[14](P563)但晁公武又认为此类记录见闻的价值有限,以至于相关作品“资治体”的文教意义更多表现出“资雅言”之类的效果。如“郡阁雅言一卷”条言:“右皇朝潘若同撰。太宗时守郡,与僚佐话及南唐野逸贤哲异事佳音,辄疏之于书,凡五十六条,以资雅言。或题曰《郡阁雅谈》。”[14](P582)

其二,逐渐关注“助谈”的消遣娱乐性,关注稀奇怪异人事的编纂内容。如“景文笔录三卷”条言:“皆故事异闻、嘉言奥语,可为谈助。”又,“幕府燕闲录十卷”条称:“右皇朝毕仲询撰。仲询,元丰初为岚州推官,纂当代奇怪可喜之事,分二十门。”[14](P583)

其三,关注近人撰写内容之善恶人伦导向,以此寄寓撰者的个人情志。如“倦游杂录八卷”条言:“右皇朝元丰初张师正撰。序言‘倦游’云者,仕不得志,聊书平生见闻,将以信于世也。自以非史官,虽书善恶而不敢褒贬。”[14](P586)

凡此种种,皆是晁公武根据近人著述合于“小说家类”总体规范之后而进行“小说家类”新知识特征的总结。这种做法正是唐代以降知识群体对小说知识特征进行体系化归纳、尤其是重点关注时代知识趣味转移对“小说家类”知识扩容的最终结果。这让我们看到“小说家类”的内涵在总体规定之下,仍随时代变迁而呈现出内涵或形式扩容的变化。

宋代目录学家也正是在这样流通变化的书籍形态及其创造趣味变动中进行部类内涵的调整,以适应当下社会的书籍发展。因此,在《新唐书·艺文志》《郡斋读书志》等宋代书目中,“小说家类”的虚构与真实之间的关系逐渐成为目录学家关注“小说家类”新型特征的着力点。如依《隋志》设置标准而编的《旧唐书·艺文志》,其子部“小说家类”共著录13家、14部作品。而《新唐书·艺文志》在《旧唐书·艺文志》的基础上,将《旧唐书·艺文志》史部“杂传类”的诸多作品“退置”于“小说家类”中,如《述异记》《搜神记》《志怪》《幽明录》《齐谐记》《感应传》《冥祥记》等;同时,《新唐书·艺文志》著录了《旧唐书·艺文志》未著录的小说作品78家327卷,它们大多是唐宋所著的传奇作品(如《集异记》《甘泽谣》等)与志怪作品(如《异物志》《灵怪集》《大唐奇事记》等)。王齐洲认为此举说明“欧阳修所理解的小说比较偏重于‘近史而悠缪’”[15](P21),所言甚是。这表明宋人开始注意“小说家类”的历史意义,多少带有将小说作以历史化的认知倾向,不仅看到小说的史传特征,也总结了小说的故事性特点。故而,作为隐含史书特征的小说之类的特征总结,已成为宋代书目“小说家类”提要的重要话语表达。

明代书目大体承继宋代书目从知识特征的角度挖掘“小说家类”新趋向的做法,进一步强调从彼时社会所流传的小说作品来归纳“小说家类”的知识谱系,强调“小说家类”的具体特征,谈论“小说家类”的历史意义。胡应麟《少室山房笔》曾说:“小说者流,或骚人墨客游戏笔端,或奇士洽人蒐罗宇外,纪述见闻无所迴忌,覃研理道务极幽深,其善者足以备经解之异同、存史官之讨覈,总之有补于世,无害于时。”[16](P283)胡应麟对“小说者流”的知识特征及其文教价值的认知重点,大体延续着宋人的视角。故而,胡应麟认为应看到“夫好者弥多,传者弥众,传者日众则作者日繁”的小说创作倾向,以便根据彼时流通的小说作品随时进行作品的归置。又,焦竑在《国史·经籍志》子部小说家类小序中,亦指出:“张衡之赋二京也,曰:‘小说九百,本自虞初。’知古秘书所掌,其流实繁。班固列之诸家,见王治之悉贯,与小道之可观,其言韪已。何者?阴阳相摩,古今相嬗,万变挢起,嵬琐吊诡,不可胜原。欲一格以咫尺之义,如不广何?故街谈巷议,必有稗官主之,譬之菅蒯丝麻,无悉捐弃,道固然也。余故仍列于篇。盖立百体而马击乎前,尝闻之蒙庄矣。”[17](P186)“街谈巷议,必有稗官主之”云云,焦竑直接将“小说家类”所写及其意义等同于“稗官”的分内职责,强调“小说家类”作为历代体现文治教化意图的重要文献,它与儒、释、道“诸家”一样,既可见“王治之悉贯”,亦含“小道之可观”的成分,皆有利于体现“道”的形而上的本质[18](P70)。从这个角度讲,明代目录学家在看待“小说家类”时,逐渐转向了依据具体小说作品所记事之大小作为归类的知识依据。甚而,由于唐代以前流传的随笔、杂记等作品较少,而宋明渐多,致使唐以降的目录学家对“小说家类”的驳杂之体难以骤然断定,以至多数时候将其归入“小说家类”中。此举又容易遭到治学较为严谨者或文教背景更迭的影响,出现了不同目录学家对此类随笔、杂记进行“各以类从”的自我取舍,乃至同一部作品时而被归入“小说家类”、时而被“退置”的现象尤为普遍。

比如,清人叶德辉《郋园读书志》将《宣和遗事》归入“子部”,并称“《宣和遗事》四卷,南宋间小说书,书旧无撰人名氏,《四库全书》亦未著录”[19](P277)。清初钱曾《述古堂书目》“戏曲小说·宋人词话门”亦著录有“《宣和遗事》四卷”[20](P299)。可见清代目录学家多认为此书系“小说书”之一种。明代书目对此书却有着不一样的知识特征定位。正统年间杨士奇等所编《文渊阁书目》卷六“宙字号第二橱书目”之“杂史类”著录“《宣和遗事》一部一册”[21](P93)。《秘阁书目》将其放置“史杂”类[22](P364),《宝文堂书目》则著录于卷中“子杂”类,《古今书刻》“福建·书坊·史书类”亦予以著录[23](P654)。《百川书志》“史部·传记”著录了“《宣和遗事》二卷”,并称“载徽、钦二帝北狩二百七十余事。虽宋人所记,辞近瞽史,颇伤不文”[24](P67)。可见,明代目录学家在“子杂”“传记”“杂史”“史书”等多种类别的归并之时,未能对《宣和遗事》的知识特征及政教意义形成共鸣认识,基本仍拘囿于“史”“子”之间寻求合理定位的各自探索。《百川书志》所言“辞近瞽史,颇伤不文”,就不及作为官藏书目的《文渊阁书目》。因此,如何评价《宣和遗事》、并予以合适的目录学知识定位,就随各家的意见而呈现出纷呈之态。从明代书目的“史书”定位到清代书目的“小说书”变化,说明明清两代书目有关“小说家类”的史书成分及其政教意义的判断发生了标准的新变。然而,不论明代书目对具体小说作品如何进行归置,其有关“小说家类”的总体认知,已然导向一种知识体系或知识特征的探讨。

明代书目对“小说家类”知识特征的探讨,最典型的体现是在目录学知识传统与明代文教环境双重制约下,试图将明代市面上广为流通的通俗章回小说纳入现有的目录知识体系中加以考察。例如,高儒《百川书志》卷六史部“野史”著录《三国志通俗演义》《水浒传》[25](P202),晁瑮《宝文堂书目》“子杂”类著录《三国通俗演义》《忠义水浒传》[26](P108-109),王圻《续文献通考·经籍考》“传记类”著录《水浒传》[27](P119),王道明《笠泽堂书目》子部“小说家”著录《三国志演义》[28](P146),等等。此类著录的部类选择皆是目录学所原有。由于不同目录学家对通俗章回小说的知识品秩有着不一样的认知,由此导致各家的归并不尽一致。但从“野史”“传记”“子杂”“都察院”及子部“小说家类”等诸多类别看,明代书目尝试合理定位通俗章回小说“弘道”的政教价值之后,对通俗章回小说的多样知识特征及知识意义已有所察觉,进而尝试予以合理定位。基于“野史”“传记”“小说家类”的归置,明代书目显然对弘“道”之外的明“器”知识特征进行了有益探索。可以说,明代书目在整体把握“小说家类”之“道”的本质的基础上,有效扩大了“小说家类”之“器”的知识表现,力图实现对“小说家类”具体作品的本体实在性把握,合理展现传统目录学知识结构与文献秩序的层级关系[29](P54-60)。

自《隋志》以降,宋明时期的目录学家开始将“小说家类”当作一种知识体系来对待。这时候,目录学体系中的“小说家类”变成了维护特定时期文治需求与儒家传统的重要一环。它促使“小说家类”在特定概念意识的推动下,逐渐形成了重要的核心内涵,以及一些可依时进行调整的、带有延展性色彩的内涵要素。因此,目录学家依据“以类相从”的著录原则,随时扩展“小说家类”作品在创作、流传过程中所形成的新的内涵特征,最终依据新的特征对具体小说作品进行最优、或目录学家认为最合理的部类归并与提要勾玄。“小说家类”内涵的扩充与作品归入的增删变化,不仅表明基于儒家文化所形成的知识规范一直深刻影响“小说家类”的本质规定及其知识特征的具体展现;而且,说明“小说家类”的知识延续及其价值规范是需要符合相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或文化特质的。从这个角度讲,宋明时期的目录学家对“小说家类”的作品进行新内涵归纳的行为,是一种对不同时期的小说作品进行信息简化与管理的处置表现,也是一种带有直接选择意图的知识书写策略。这促使不同时期的目录学家根据当时的文治需求及作品流通现状进行小说作品的重新增删、或“退置”之举,往往带有强烈的重建当下统治或社会发展所需知识凭证等方面的考量。可以说,“小说家类”在宋明时期不同书目的内涵微调或知识特征扩容等变化,恰是“小说家类”及相关作品的知识体系及价值体系被不断认可的体现。探讨“小说家类”在后世的演变,使得该类具有一种历久弥新的自我更新能力,成为目录学家孜孜以求的探索动力。不同时期的目录学家对“小说家类”进行知识特征的新探,演变成了对“小说家类”的文化功能及社会价值进行发展需求与知识价值之间如何平衡相处的探求。此类探求带有显著的文化建构意图,突出了“小说家类”如何形成自身的语意系统及价值系统。因此,目录学家尝试建构“小说家类”如何形成具有普遍社会认可度的文化结构与知识体系。这导致目录学家一方面批评目录学传统的缺失,另一方面意图建构小说符合当下需求的种种表现。

三、作为官学体系的一环:《四库全书总目》对“小说家类”文教意义的强化

清中叶以前书目的“小说家类”设置,总体上延续《汉志》《隋志》对小说的本质设置,也大体延续宋明书目对“小说家类”知识特征的挖掘及其知识体系的建构的调整方向。

作为一种兼及目录学集大成性质与清代政统思想体系的《四库全书总目》,深受清代统治阶级所提出的“稽古右文,聿资治理”的影响。乾隆曾指出编纂《四库全书总目》系为“钞录传观,用光文治”,“俾艺林多士,均得殚见洽闻,以副朕乐育人才、稽古右文之至意”[30](P1 768)。清代统治者试图通过编纂《四库全书》,整合“天下”文献,统一思想,甚至借此消除历代典籍所含不利于政权统治的成分,从历史的高度诠释满族入主中原的正统性[31](P238)。同时,统治者试图通过政治权力的干预,解构、并重构传统的经典,使其所重构的经典作品得以成为彼时的思想标杆,实现通过文化一统,维护自身的统治利益。在这种思想的主导下,《四库全书总目》对文献价值的内涵与形式,均须作出规范化的表述,以排斥“异端之思”。在这种特殊意图的指导下,《四库全书总目》设置“小说家类”内涵的重心不再是突出历代“小说家类”作品所写内容及其流传意义,而是强调如何依据一定的价值规范或知识谱系来重新强调历代“小说家类”作品在清代的存在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四库全书总目》业已存在的意义体系及其所意图创建或重新整合的知识结构,必然导致《四库全书总目》“小说家类”进行新的内涵及意义建构。

《四库全书总目》子部“小说家类”小序云:“张衡《西京赋》曰:‘小说九百,本自虞初。’《汉书·艺文志》载:‘《虞初周说》九百四十三篇。’注称‘武帝时方士’,则小说兴于武帝时矣。故《伊尹说》以下九家,班固多注依托也。然屈原《天问》,杂陈神怪,多莫知所出,意即小说家言。而《汉志》所载《青史子》五十七篇,贾谊《新书·保傅篇》中先引之,则其来已久,特盛于虞初耳。迹其流别,凡有三派:其一叙述杂事,其一记录异闻,其一缀辑琐语也。唐宋而后,作者弥繁,中间诬谩失真、妖妄荧听者固为不少,然寓劝戒、广见闻、资考证者,亦错出其中。班固称:‘小说家流,盖出于稗官。’如淳注谓:‘王者欲知闾巷风俗,故立稗官,使称说之。’然则博采旁蒐,是亦古制,固不必以冗杂废矣。今甄录其近雅驯者,以广见闻。惟猥鄙荒诞、徒乱耳目者,则黜不载焉。”[32](P1 182)以诸子、方士来梳理小说源头,此举是承继《汉志》的观点,认为“小说家流,盖出于稗官”等属于“古制”而不能“以冗杂废”。这种对小说性质的基本看法亦不出《汉志》左右。但在传统目录学知识结构与清代政教意图的双重主导下,《四库全书总目》则强调“小说家类”的当下价值,从而限定“小说家类”其他知识特征的探讨。其所提出的“叙述杂事”“记录异闻”及“缀辑琐语”等“小说家类”三派,虽说扩充了对“小说家类”知识特征的归纳,但所言仍以“近雅驯者,以广见闻”作为核心的评价标准,显然强化了“小说家类”的政教价值,是将“小说家类”当作清代官学体系的重要一环加以对待。《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总序”称“稗官所述,其事末矣,用广见闻,愈于博弈,故次以小说家”,将“小说家类”当作“旁资参考者”,而非“治世者所有事”[32](P769)。它通过对诸子不同类别书籍所承担的教化作用进行区分,实现学术派别与脉络衍变的梳理,最终对相应的知识体系予以一种官方意识的强制推行。从这个角度讲,《四库全书总目》对“小说家类”的设置势必要符合清代官学学术体系,并进行有效的知识回应。此类回应需求对《四库全书总目》“小说家类”知识意义的建构影响,往往体现在对“小说家类”政教意义的强化。

这从先于《四库全书总目》纂成的《四库全书荟要总目》有关“小说家类”提要纂修的变化,即见一斑。《四库全书荟要总目提要》“小说家类”《老学庵笔记》提要前的“臣谨案”,言:“张衡《西京赋》曰:‘小说九百,本自虞初。’然初所著《周说》九百四十三篇,惟见于《汉志》,自隋以来皆不著录,则其佚久矣。踵而为之者,代不发人,卮言丛说,其流寖广,谨编择如右。古者街谈巷议,必有稗官主之,其用意盖与瞽献诗、工诵箴等。虽有丝麻,毋弃菅蒯,其言虽小,可以喻大者,固圣人所必察矣。”[33](P337-338)《四库全书荟要总目》“小说家类”提要将小说家言与“瞽献诗、工诵箴”相等同,意图通过所选小说作品起到类似“瞽献诗、工诵箴”之流的裨益时政的作用,以从“小说家言”中见治国大道,对彼时统治者有所启迪。而《四库全书总目》不单单关注“小说家类”作品的知识信息,更关注相关知识信息之于“聿资治理”的重要意义。纂修《四库全书荟要总目》时,并未如《四库全书总目》如此系统强化,更多时候是强调、遴选某一或某类或可资“谈助”、或见“士习”、或见“遗事”、或资考证的作品。由此导致清中叶以降的传统书目,将恪守清代官学体系下“小说家类”的政教知识,作为自身进行“小说家类”作品归并或“退置”的最重要调整方向。

总之,正如余嘉锡《目录学发微》所言:“部类之分合,随宜而定。书之多寡及性质既变,则部类亦随之而变。”[34](P142)历代书目中“小说家类”本质特征的扩容与知识特征的适调,不仅深受“书之多寡及性质既变”的影响,更是不同时期文教环境提出新要求的集中体现。虽然历代书目将“小说家类”文教价值总体上限定在“街谈巷议”“道听途说”的“小道”之中,却仍强调“小道”之于官方统治或书籍流传的重要性。《四库全书总目》将“小说家类”作为体现清代官学体系的重要一环,限定后世书目对“小说家类”知识体系的划分,不仅是“随宜而定”的体现,更是清代官学体系对“小说家类”的社会功用提出新要求的反应。《四库全书总目》“小说家类”对政教意义的强化,成为后之传统书目对“小说家类”进行知识意义建构的最主要标准,在长时间内被各家书目所恪守与推行。

著有《汉书艺文补志》的清代藏书家翟灏在其所著《通俗编》中明确指出:“古凡杂说短记,不本经典者,概比小道,谓之小说,乃诸子杂家之流,非若今之秽诞言也。”[35](P94)“概比小道,谓之小说”云云,表明基于弘“道”的学术评判“小说”作品已成为历代目录学家的共识。传统书目的“四分法”或“七分法”等知识体系强调的是对文化传统与政教价值的弘扬,具有相对稳定的知识结构与明确的知识意义。这就促使传统书目有关“小说家类”的评判视角、评价意见及其惯用方式,皆应与历代的文化传统与文教背景相合拍,最终限定对“小说家类”知识特征的大范围挖掘与建构。可以说,文教传统、乃至官学约束体系的强化,严重限制了后世目录学对“小说家类”其他知识特征的挖掘,对传统书目视域下“小说家类”的存在身份亦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凡此种种,表明传统书目中“小说家类”的文教评判视角及其助考证、资谈助的知识特征,一直贯穿于历代书目依据“书之多寡及性质既变”的自我调整及部类调试之中。探讨此类书目的自我调整情形,可以深入探讨不同目录学家对“小说家类”的总体认知及其个性化“退置”旨趣,深挖某一时期目录学家的小说观念及其现实价值。

四、小结

由于中国传统目录学是“技术、知识和信仰三者的统一”,“目录学通过文献排序参与维护社会人伦秩序,无疑有助于养成循礼守法、贵贱不逾、温良恭顺的社会风尚”[36](P73),故而,目录学视域下的政教价值界定及其知识限定,成为目录学家对“小说家类”等具体部类进行价值设置与书籍编排的最主要依据。从历代书目对“小说家类”知识特征、价值导向及存在身份的诸多限定,我们可以发现,目录学家往往会在此前所确定的目录类名的总体规范下,进行符合当下文献流播现状及当前文教所需类名的指向意义之间寻求合适的平衡点,以便在平衡的考虑中进行部类具体内涵的规定性探索及其可能的拓展。这种对部类知识特征的挖掘,导致不同目录学家会依据自身的知识水平及其精神诉求进行某一类别下具体作品的自由“退置”选择。对具体作品的类别“退置”,体现的是一种如何平衡具体类别的知识特征、价值功能及其如何适应当下知识环境的构建探索。就“小说家类”而言,它强调的是如何依据当下的文教需求来有效限定具体小说作品的知识价值,借此强化当前的文教需求如何与目录学原有知识体系的合理衔接,最终在确定衔接理路的情况下对具体小说作品的现实意义做出有效说明,并突显当前之人予以接受、遵守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目录学家的任务是协调并确认作为当下统治所需知识体系典型代表的目录学及其类别设置,能够对包括目录学家在内的全部知识群体进行明确影响,有效发挥起目录学及其类别在进行世人价值引导、构建文教秩序、推行社会观念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管目录学家对“小说家类”的自由“退置”呈现出何种程度、对“小说家类”的存在面貌进行何种归纳,目录学家对“小说家类”的知识特征调整一直处于动态的探索之中。如清人钱侗《崇文总目辑释》针对《崇文总目》“小说类”著录“铸钱故事一卷”,言:“侗按,《玉海》引《崇文目》同。又按,《通志·校雠略》云:‘货泉之书,农家类也。’《崇文》《四库》并以货泉为小说家。侗谓《唐志》:《封演续钱谱》,已入小说家,则此非创例。小说类亦有顾协、董逌、李孝美三《谱》,及陶岳《货泉录》。”[37](P164)钱侗认为《崇文总目》《唐志》《四库全书总目》对“小说(家)类”作品的归置探讨皆有合理存在之一面,即是肯定不同时期不同目录学家对“小说家”类别涵义的趋同探索及其作品归并的差异认知。可以说,历代书目对“小说家类”类别内涵进行扩充及进行具体作品的“退置”选择,体现出不同时期的目录学家对“小说家类”在收录文献的作用上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带有新的文献秩序的重建期待。此举即是对目录学“以部次治书籍”等传统的恪守,且“小说家类”之“扬厉多风”的编纂倾向与“宗旨无定,取以喻俗”的著述风格[38](P57,P84),使得不同时期的目录学家自由地进行知识特征总结或作品“退置”选择,具备了可能性与可行性。

有鉴于此,基于目录学知识编纂的视角探讨历代书目的小说著录及其小说观念时,在首先把握传统书目视域下“小说家类”的主体特征及具体规范之后,需要探讨不同书目具体编纂的缘起、知识背景及其旨趣选择,而后才能细致分析不同书目对“小说家类”认知是如何在目录学知识体系的限定下进行个体化的认知及相应的求变诉求。这就需要对不同时期重要的公私书目,尤其是对“小说家类”进行知识结构创新或知识价值新诠的那些私家藏书目,在把握总体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典型个案的重点研究,以便在横向的文化环境与纵向的时空坐标中,多角度比对同一时期的不同书目如何依据编目者自身的知识结构、旨趣诉求及著录导向来进行“小说家类”的承继与发展。此类研究思路有助于全面把握不同书目对“小说家类”知识特征的关注视角及其讨论的聚焦点,探讨不同书目如何进行具体小说作品的归并实践及其现实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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