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视域下扫黑除恶的当代价值
2021-12-28陈畅
辽宁科技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陈 畅
(本溪市教育事业发展服务中心,辽宁 本溪 1170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明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坚持和巩固什么以及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极其重大的政治命题。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扫黑除恶就是要清除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存在障碍的重要举措。黑恶势力犯罪作为一颗社会发展阶段的毒瘤,只要其成长条件具备,就会萌芽、滋长甚至壮大,所以“扫”和“除”永远在路上。新时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当代价值就是要阐述如何铲其根、去其势、除其生长环境与土壤的现代意义。
1 全面依法治国重在“全面”
1.1 专项斗争刑法化治理与非刑法化治理的必要性
当前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活动领域转移引起刑民关系交织、权利依附加剧造成财产鉴别困难等特点,要求政法机关必须采取与时俱进的治理策略,采取刑法化治理与非刑法化治理相结合斗争方式。首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惩治手段,使用刑法与有关刑事法律规范文件。对于那些严重威胁、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法律必须体现出来它的最后保障作用,从重从严制裁此类犯罪行为。其次,刑法需要积极跟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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