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溺婴习俗的治理及其历史启示
2021-12-28白贤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法律
白 贤
(咸阳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咸阳 712099)
溺婴,原本是指将初生婴儿置于水中溺杀,后来则泛指父母或近亲属一切危害到新生儿生命的行为。因为溺婴意味着终止了对新生儿的养育,故在古代又称“生子不举”。溺婴作为一种惨无人道的社会陋行,在中外历史上都曾出现过[1],但中国古代社会表现得尤为触目惊心[2],故而长期以来受到当事人和研究者的重视。历代统治者也曾采取众多措施来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但效果往往并不是很理想,有关溺婴的记载依然史不绝书。考察中国历史上的溺婴问题及其治理举措,汲取其中的经验教训,颇具有启示意义。
一、宋代社会溺婴习俗的普遍
早在先秦时期,《韩非子》中就有父母对于初生的孩子“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的说法。很多学者据此断定先秦时期民间已有溺婴之俗。秦汉以来,历代史书中也都不乏相关的记载,可以说成为一种社会性痼疾。及至宋代,溺婴之俗遍及各地,逐渐呈现出普遍化、常态化的趋势,显然算得上一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
两宋时期,即使在一些经济相对富裕的地方也多见溺婴的习俗,如福建地区不喜欢多子,乃至于“以杀为常”;两浙地区衢、信、严、饶等州的百姓每每担心被人丁所累,待生了孩子后,“率多不举”。广南西路的民间社会也有“生子多不举”的记载。或许是受此时代风气的影响,许多士大夫家庭也不能免俗。据称宋代名儒胡寅在初生时,也曾经险些被弟妇“以多男欲不举”。……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