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非典型担保”看现行物权体系
——以物权法定缓和为视角
2021-12-28刘秀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刘 秀
(甘肃政法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案例引入
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如名股实债、股权让与、对赌协议以及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问题,2019年11月上旬最高院出台了“九民会议纪要”的通知,对相关热点予以回应,理顺“类案不同判”的困境,为日后构建以“物权法定+物权法定缓和”为体系的二元制现代物权框架制定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奠定理论和实践基础。
(一)让与担保
陈某诉马某、张某物权保护纠纷案(1)(2017)内01民终535号.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一审第三人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一审(2)(2016)内010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2019年12月25日,来源: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法院判决而提起上诉,呼市中院进行了受理,调查事实如下:
2008年9月17日,张某(一审第三人)与冠丰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冠丰地产名下房屋。2011年3月16日,张某以该房屋为标的,与陈某(上诉人,一审原告)签订房屋购买合同,用于担保单某(张某母亲)向陈某的借款,并向其出具了购房全款二十五万元整的收据,写明了此笔购房款的用途,明确提出:若单某如期归还贷款,则视为张某归还陈某购房款,双方买卖关系不成立,不发生房屋所有权移转。2013年8月8日,张某与马某(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达成房屋购买意向,签订了相关协议。2013年9月3日,张某向马某出具关于马某购买张某商品房首付购房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整的收条。随后,张某将房屋交付给马某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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