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明清浙江、贵州契约文书字词比较举例

2021-12-28姚权贵汤仕普

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姚权贵汤仕普

(1贵州师范大学文学院,文学·教育与文化传播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550025;2六盘水师范学院文学与新闻学院,贵州 六盘水553001)

近代民间文书是我国写本文献的重要组成部分,张涌泉先生在《敦煌写本文献学》一书中指出:“宋元以来契约文书是指近一个世纪以来陆续发现的宋至民国时期的以手写为主的地方契约文书……敦煌文献的抄写时代最晚至北宋初年,而宋元以来地方契约文书的抄写时代为宋、元、明、清、民国时期,二者时间先后相承,内容互补,反映了唐五代至民国以来写本文献的完整序列。”[1]显示了契约文书在写本文献史上的价值与地位。近年来,各地出土及整理的契约文书非常繁茂,大大充实了写本文献的多样性和地域性,不同地域契约文书的相互比较,能够帮助我们探清近代文书在写本特征、语言文字方面的一般性和差异性。在众多的近代文书中,明清浙江、贵州两地的契约文书一直以归户性、民族性强著称,而差不多同时期且处于不同地域的两省契约文书,在文字、词汇上存在怎样的异同呢?我们选择数例字词试作比较,以管窥两省契约文书在写本特征上的异同,谬误之处,祈请方家教正。

一、边/面

契约文书在表示事物的某一个方面,尤其是特指某一方当事人时,常常用“面”或“一面”。清水江文书如乾隆四十四年《姜福生、姜弘生立卖山场并杉木约》:“如有此情,俱在卖主一面承当,不与买主相干。”(《清水江》2/1/5)①而相同的情况,石仓契约则主要用“边”。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