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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的司法救济机制
——基于《民法典》第1235条适用的路径

2021-12-28尤明青

理论月刊 2021年12期
关键词:生态功能服务

□尤明青,罗 念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2.中共孝感市委党校 湖北 孝感 432000)

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温室气体,大气层中温室气体含量过高,可能会影响全球气候系统的稳定性,进而对人类造成广泛、深远的消极影响。为了减缓气候变化,国际社会达成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基础的合作机制。《巴黎协定》后中国更加积极参加、引领全球气候治理,2020年我国宣布温室气体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力争在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促进该目标的实现,基于自然方案的自然碳汇地位举足轻重,保护甚至增加我国森林、草原、海洋、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碳汇功能是法律应当肩负的使命。但是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法,保护生态系统碳汇功能的法律散见于各自然资源保护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在立法取得明显进展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条款对于救济生态系统碳汇功能损失、减缓气候变化具有实体法依据的意义,但是该条文的适用还需要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一、作为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组成部分的生态系统碳汇功能

法律概念具有模糊性,法律的争议往往由概念引发[1](p137-149)。《民法典》第1235条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能否涵涉生态系统碳汇功能,需要解释证立。

(一)政策文件的明确确认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碳汇”(carbon sink)定义为从大气中清除温室气体、气溶胶或温室气体前体的任何过程、活动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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