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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

2021-12-28张洁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张 洁

(吕梁学院离石师范分校,山西 吕梁 033000)

一、问题导入——于欢案的再思考

2016年4月14日于欢案的发生及案件审理过程的一波三折让更多的公民认识到了正当防卫这一法学概念,也让正当防卫这一“僵尸法条”得到更多的适用。于欢的行为满足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犯罪分子对其母亲实施带有侮辱猥亵性质的行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犯罪分子实施的侮辱行为与非法拘禁行为属于不法行为;于欢具有防卫意图——于欢伤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母亲;存在真实的防卫对象——在场的不法侵害人。四年之后再次审视该案,发现当时该案件之所以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并不是于欢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行为,而是因为学者、司法实务人员等在正当防卫的限度上认识并不一致,即于欢是否防卫过当。从于欢案到后来的昆明反杀案在社会上掀起如此大的反响都是因为人们对当事人的防卫限度认识不一致。因此,纵然于欢案已经过去四年多,但是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认识仍需进一步的探讨。

二、正当防卫限度的法理分析

(一)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刑法之所以设立正当防卫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给极端情况下做出表面上伤害他人行为的行为人提供一个免除承担刑事责任的救济途径。这种救济途径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例外情况,因此不能滥用,防止行为人将其作为保护衣做出不法行为。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来说,正当防卫赋予行为人一种防卫的权利,同时也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行为人必须满足正当防卫的四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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