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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析论

2021-12-28周雨沁

吕梁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杨 异,周雨沁

(1.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部法律系,辽宁 大连116023;2.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 杨浦 200092)

一、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我国保护现状分析

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用于规制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民法总则》《著作权法》以及配套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相关的保护性规范可分为两个层面,即划归为著作权进行保护或邻接权,涉及法规有《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著作财产权、第(十七)项兜底性条款,以及《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广播组织权。就立法而言,在民事权利、著作财产权利之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邻接权之广播组织权对这一客体均有涉猎,但彼此间的界限并不明朗。

基于立法并未明确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的权利定性及保护方式,秉持不同观点的司法机关在处理相似案情的过程中会给出迥然相异的判决意见。现有判决意见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将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认定为“电影作品”,并以著作财产权的形式予以保护,代表案例为“央视国际诉世纪龙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及“新浪诉凤凰案”;其二,否定体育赛事网络直播节目满足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性要件,而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以邻接权之广播组织者权的形式予以保护,代表案例为“杨天石诉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案”(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穗中法知民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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