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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特点

2021-12-28青岛农业大学管理学院李视友

绿色财会 2021年6期
关键词:分配核算

○青岛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李视友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是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村现代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也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升合作社会计规范化水平,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对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了修订,并于2021年1月28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经济法人和市场主体,既不同于股份企业,也不属于一般协会,其会计核算有着特殊要求,会计制度具有自身特点。

一、会计要素:有“盈余”,没有“利润”

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是一种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以自有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但却不同于企业等其他经济组织,它是社员人股并由社员控制和社员收益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合作社不是单纯的资本组合,而是农民的劳动联合,在内部决策上不以资本比例决定表决权大小,而是实行所有成员一人一票制。合作社虽然属于经济组织,但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为成员提供服务,是合作社的本质属性,也是合作社成立、开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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