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工作路径探讨
2021-12-28侯民明
南方农业 2021年12期
侯民明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云南宁洱 665199)
要实现农民的小康,关键是增加农民收入。现阶段,农民收入中的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因此,财产性收入增长空间和潜力较大。截至2017 年底,全国(西藏未统计)农村集体账面资产总额3.44 万亿元,村均610.3 万元[1]。资产是农民积极劳动、付出时间和精力获取的宝贵财富,有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扩充致富渠道。在农村地区,实行资产清产核资,明确资产权属,并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可以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盘活率,优化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应用效率;同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让广大农民共同分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
1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核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地区群众的利益相关,因此改革工作的社会关注度高。然而受到历史遗留问题影响,改革的难度较大。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中,清产合资是改革的基础和前提,会直接影响改革效果。因此,在改革发展中,必须深入分析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尤其是清产合资工作,掌握具体的工作方法和步骤,保证清偿合资工作的有序开展。当前,农村集体资产数量庞大,集体家底不清,资产被侵占、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2]。按照相关通知与要求,乡(镇)级、村级、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等不同类别资产,都应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1)未清晰认知清产核资制度,重视程度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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