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发展权归属探析
2021-12-28林龙靳浩
农村.农业.农民 2021年10期
林 龙 靳 浩
一、农地发展权的概念
要界定农地发展权的概念,先要明晰农地的具体范围。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依其性质可以分为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而依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目的和用途不同,集体建设用地又包括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集体土地、以营利为目的用于乡镇(村)集体企业的集体土地和宅基地。前述农村集体所有的三类土地无论是被国家征收征用或是农村集体自用,都可能存在土地增值的问题。因此,农地发展权所涉及的农地不仅仅指农用地,还应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关于什么是农地发展权,不同学者都有各自不同的看法,相关的观点大体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农地发展权是指农地所有人改变土地性质而获利的权利。如沈守愚主张农地发展权是农地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土地变更用途或在土地上兴建建筑改良物(包括建筑物与工事) 而获利的权利;王小映认为农地发展权是一种农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广义的农地发展权包括土地用途的转变和土地集约利用强度的提高而获利的权利。例如,侯华丽认为农地发展权是将农地变更为不同使用性质土地的权利,应包括农地变更为非农用地的发展权、未利用土地变更为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的发展权、在农地使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扩大投入的发展权以及在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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