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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通典》“明代户部山东清吏司”辨误一则

2021-12-28赵建洋

兰台世界 2021年1期

赵建洋

《续通典》记载明代户部山东清吏司“带管两浙、两淮、长芦、河东、山东、福建各盐运司,四川、广东、海北、云南、黑井盐、白井盐、安宁五井各盐课提举司,陕西灵州盐课司,江西南赣盐税”[1]1285。《明史·职官志》中关于山东清吏司职掌记载与《续通典》相同,除此之外还记载了“宣德十年,革交趾司,定为十三司。其后归并职掌。……天下盐课山东司兼领之”[2]1742-1744。如此,便给人造成有明一代户部山东清吏司始终为全国盐务的主管机构,或宣德十年后户部山东清吏司即开始带管全国盐务事宜的印象,刘淼的《明代盐业经济研究》中即采用自宣德十年(1435)户部山东清吏司开始带管全国盐务的说法[3]20。郭正忠的《中国盐业史·古代编》中,对于明代户部山东清吏司作为全国盐务的带管机构的事实进行了说明,但是未言具体时间,仍用《明史·职官志》中宣德十年(1435)之后这样笼统的说法[4]503。那么明代山东清吏司究竟是何时开始带管全国盐业的?

《明史·王国光传》对于自隆庆六年(1572)至万历四年(1576)任户部尚书的王国光在任时的改革措施进行了笼统的记载,其中,就有关于王国光在户部任上对于户部十三司的职能调整:“天下钱谷散隶诸司,国光请归并责成:畿辅府州县归福建司,南畿归四川司,盐课归山东司,关税归贵州司,淮、徐、临、德诸仓归云南司,御马、象房及二十四马房刍料归广西司。遂为定制。”[5]5913由此可见,是王国光在任上将全国的盐务事宜划入了山东清吏司,但是《明史》所记载的时间并不明确,此条记载于万历元年(1573)之后,万历三年(1575)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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