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警察侦探违背职责之观察
2021-12-28刘治呈
兰台世界 2021年1期
关键词:制度
刘 雷 刘治呈
清末民初之际,西学东渐,对中国社会造成了巨大冲击。假若社会稳定,也无须警察侦探的出现,可社会动荡,此时犯罪案件因西方先进科技传入而更难被警察破获,中国传统破案方法及理论已显示出滞后性,通过西方科学的侦探方法(指纹探测法、DNA 鉴定法等)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案件的产生。因而社会产生了对侦探的需求,可在警局内的警察侦探常有违背职责的现象,这与设置警察侦探的初衷大相径庭。
一、警察侦探的来源
“侦探,就是侦查探求的意思。”[1]民国时期侦探种类众多。例如,明侦探、暗侦探、刑事侦探、政治侦探等,刘紫菀就侦探学识的性质,将侦探分为“国际侦探、军事侦探、政治侦探、社会侦探、私家侦探、法警侦探”[2]六类。其中细划分出来的法警侦探,即特指刑事侦探,它是各种官厅机关所附带而设者,相较而言更普遍且公开,按其任务及工作形式分为“司法侦探、警备侦探、警察侦探”[3]。就警察侦探而论,即是侦查秘密、缉捕罪犯的一种专门职务。其实,中国不同时期的“警察”即是充当国家监督民众的侦探,警察侦探在古代虽然没有形成特定的名称,但是具有侦探性质的职官却能探寻到:“侦查者,亦称侦探,司法警察之要务也,我国警察之权舆,厥制於遂古,周礼曰司隶,掌宪市之禁令,是即维持秩序之行政警察也,秦时之乡亭游徼,汉代之执金吾等,即司法警察之初步。”[4]这里提及的周代司隶以及后代为缉捕盗贼而设置的官职,均具备侦探性质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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