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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的价值分析与法治路径

2021-12-27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乡镇政府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2021)〕单独增加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施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这条规定明确赋予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不仅设定了行政处罚权的下放条件,还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作了法律限制。赋予乡镇政府行政处罚权的制度设计,符合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4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再次重申“加强基层政权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要求“依法赋予乡镇(街道)综合管理权、统筹协调权和应急处置权”,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2021年4月28日发布,2021年6月15日访问,http://www.gov.cn/zhengce/2021-07/11/content_5624201.htm。,通过机构建设、队伍整合、工作机制构建等措施的实施,保障这一赋权改革的有序推进。

1996年颁布施行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主体限定为“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相对于集中行政处罚权展开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践,主要通过行政授权或委托的方式将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政府行使,这一做法逐渐得到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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