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分析框架:集体林产权安全*
2021-12-27黄和亮
林业经济问题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黄和亮
(福建农林大学 a.经济管理学院,b.集体林改革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心,福州 350003)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中国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得的巨大成功,集体林经营改革模仿农业改革,推出了包括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改革。然而,受制于当时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具体操作设计的局限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并未取得预期的目标。2003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林业产权改革提出“产权越明晰越好,产权主体越具体越好,产权处置权越落实越好”总体要求。按照这一总体设计,福建省、江西省、辽宁省和浙江省先后展开集体林权改革试点工作,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布了改革的最终方案,提出“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2012年国家林业局宣布:“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基本任务已经完成,1.8亿hm2集体林地完成确权,1.4亿农户获得林地林木资产,其中8981万农户拿到林权证”。对于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集体林改革实际效果,许多学者进行了研究评价,研究结论认为虽然新一轮集体林权改革实际效果明显好于20世纪80年代的林改,但与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设计的预期相差较远也是共识,特别突出的是农户对林业生产投入低于预期,分林到户后只保护不投入或投入很少的情况普遍存在,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并不十分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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