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督察制度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2021-12-27
辽宁自然资源 2021年10期
新《土地管理法》将土地督察制度确定为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此为基础,结合督察制度实施15年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将督察范围和机构职责、职权具体化,绘制出土地督察运作的基本规则框架。
《条例》明确了土地督察的主体
在现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下,具有督察职能的主体有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9个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自然资源部在北海、东海、南海分别设立的3个海区局等,职责各有分工。新《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履行土地督察职能的主体为“国务院授权的机构”。何为“国务院授权的机构”,《条例》给出了确定答案,履行土地督察职能的机构为“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即自然资源部向地方派驻的9个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承担督察区域的土地督察工作。
《条例》明晰了土地督察的范围
在土地督察制度创立之初,督察机构主要围绕地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土地执法情况等开展工作。随着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土地督察制度的持续实践,近年来工作职责有了新的丰富和发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逐渐走向更加综合的多功能监管和全生命周期监管。因此,《条例》将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确定为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耕地保护情况。这是督察机构与生俱来的使命。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保护好耕地离不开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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