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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失而复得”

2021-12-26李思斋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1年3期

李思斋

电影《十七岁的单车》为观众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北漂”青年小贵初到北京,从任职的物流公司那里获得了一辆崭新的自行车,但是车子并不是公司送给他的,而是暂时借给他在工作中使用的。公司每个月会从小贵的工资中扣一些钱,直到足够买下自行车时才会将自行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小贵。于是,为了尽快成为“有车一族”,小贵日日夜夜辛勤工作。

然而,就在小贵终于能够买下自行车的前一天,他惊讶地发现,车子被偷了!辛辛苦苦工作了几个月,小贵不甘心车子就这么不翼而飞了,于是开始在马路、街头寻找自己的自行车,甚至还在夜晚去停车场搜寻……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一日小贵的朋友发现了自行车的下落。原来,小贵的自行车被偷走后,便流入了二手车市场,不久就被读职高的学生小坚购买了。小坚家里的经济条件不好,他买不起新自行车,所以只能来到二手车市场看看,正好碰上并买下了这台保养良好的单车。

找到爱车的小贵自然不会轻易放弃,他让小坚还他自行车。但是,小坚说自己买车时并不知道这辆车是“赃物”,他也是花了“大价钱”才买到这辆宝贵的自行车的,于是不肯还给小贵。这样一来,双方几次发生了不愉快。

小贵与小坚的诉求都合情合理:小贵为了这辆自行车辛辛苦苦工作了很久,并且还需要骑着它去工作;小坚虽然不像小贵需要它去工作,但是为了能骑车上学、玩耍,他也是花了“真金白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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