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研究
2021-12-26郑俊彦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33期
关键词:设备
郑俊彦
(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辽宁 大连 116012)
引言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如果控制措施不及时污染物就会发生扩散,危及周边地区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态环境,而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物的潜伏期和危害相比普通环境污染要严重得多。因此,国家针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出台有关的法律文件,文件要求建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机制、事故原因调查取证机制、事故责任追诉机制、事故治理和跟踪监测机制等,最大化地将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近年来我国对环境防治工作不断重视,环境监测防治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然而目前在设备、人员、体系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了我国突发性环境事故应急监测水平的提升。
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定义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相对常规环境污染而言,常规环境污染的污染物是指污染物在可控时间范围内以允许的标准排放量进行排放。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是污染物在不明类型、不明数量、不明浓度、不明时间、不明方式、不明场所、未制定计划的情况下进行排放。由于其具有的一系列特殊性,一旦发生后往往会对周围人口和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预估的危害,治理的难度也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非人为的自然原因所导致,例如:地震、暴风雪、洪水、海啸、龙卷风、地质塌陷等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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