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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产权制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析*

2021-12-25熊凤山贾国银常洁岚

南方农机 2021年23期

熊凤山 , 贾国银 , 常洁岚

(河北农业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0)

集体林地是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理的结果。集体林地产权包括集体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森林、林木所有权与使用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土地承包权合同约定的集体林地的流转权(转让权、让渡权)。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及转让权的设立,为实现村集体所有林地的内部委托经营关系和产权交易创造了制度条件,可以利用产权制度分配、出让集体林地,激励承包经营主体投资发展林业。

集体林地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民法典》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林地享有占有、收益和使用的权力,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1 集体林地产权制度构建过程[1]

集体林地产权的设立、分配、出让,是产权制度安排的过程和结果,体现了公平和效率,是集体林地承包家庭生活的社会经济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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