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分析
2021-12-24黄丽江
农村科学实验 2021年19期
黄丽江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林业局,广西 贺州 542899)
1.引言
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司法作为追求正义的最后保障,往往有着滞后性与事后性。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下,追求更快速地山林权属解决方案和调处可以从广角视域来接近正义成为定纷止争的必然要求。近些年来,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问题的调撤结案的数量基本占比不断上升。这彰显着,在数值的背后纠纷解决机制的主体、方式、资源配置以及执行效果仍存在问题。本文以纠纷解决的视角,结合近年来的有关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及确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切入。
2.山林权属纠纷确权中存在的问题
2.1 忽视经济发展背景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社会事物不断被纳入市场经济中的发展中,山林权属在国家、社会、私人三者间的确权纠纷矛盾逐渐显现。其中调处不利,除却调解素养的能力高低以外,还需要考虑到经济的发展规律,将此前市场经验总结,明确当前山林权属调解对于定纷止争具有重要作用。城镇化发展迅速加快,城市布局变化加大,并且城市的生产和发展在现代意义上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城镇化的发展和山林权属的纠纷问题日益凸显。经济发展背景对于山林纠纷而言有着重要意义,将经济发展背景调查清楚,对于山林纠纷权属问题的解决有高效的促进作用。
2.2 救济手段有限
2.2.1 主体方面
近五年拉萨的GDP分别为389.46、424.95、479.16、528、617.89(单位:亿元)。经济指数的不断攀升,致使涉及利益的主体趋向多元,贫富差进一步拉大。……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