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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利弊思考

2021-12-23周蓉

家园·电力与科技 2021年13期

周蓉

摘要:控制房價过快增长属于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地价作为房价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涨情况中要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避免对后续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在制定建设用地有偿制度改革中指出了国有土地出让的手段,通过拍卖和招标的方式作出科学调整,从而提高地价的抑制效果,本文论述了招标和拍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利弊问题。

关键词:拍卖;招标;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出让

一、拍卖招标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述

(一)拍卖

在采取拍卖手段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要根据实际的工作要求确定的工作地点,将符合竞拍的需求的竞拍者邀请到达现场之后,再通过政府来指定中介机构来开展拍卖活动,并且按照某一个地块的使用需求,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出让。拍卖要求竞拍者不要少于3人到4人,如果少于这个人数的话,那么无法突出拍卖本身的公平性,也会对后续的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在这一条件下政府要采取挂牌的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在一般情况下拍卖出让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普遍存在经营性较强和价值较高的特点,这样一来可以在内部形成良好的管理机制,防止在后续拍卖时存在诸多的影响因素。拍卖出让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要先进行前期准备工作,设计土地拍卖年度出让计划进行科学的规定之后,再确定土地拍卖的价值,制定拍卖的方案等等,政府部门需要将拍卖须知进行全面的公布,在拍卖中需要遵循价高者得的拍卖原则来确定土地的数量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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