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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多源流理论的“兴奋剂入刑”政策议程与效应

2021-12-23王天文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杨 玲,王天文,杨 琼

(1.上海体育学院学院办公室,上海200438;2.上海体育学院经济管理学院,上海200438)

1 问题的提出

2020年12月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与兴奋剂违法行为有关的罪名,意味着兴奋剂违法行为正式“入刑”(以下简称“兴奋剂入刑”)。作为应对、解决兴奋剂问题的重要政策选择,“兴奋剂入刑”是我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对提升我国反兴奋剂法治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树立依法治体、依法治国形象的重要举措[1]。回顾“兴奋剂入刑”政策议程可以发现,“兴奋剂入刑”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就首次提出了对兴奋剂违法行为进行刑事规制的规定[2]。从“兴奋剂入刑”的首次提出到正式实现历经16年的时间。那么,为何“兴奋剂入刑”在16年之后才真正实现?“兴奋剂入刑”缘何在此时进入国家决策视野并成为国家行动?“兴奋剂入刑”的政策方案是如何产生的?推动“兴奋剂入刑”的决策力量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聚集成“兴奋剂入刑”政策“前决策过程”的“机制黑箱”。“兴奋剂入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政策选择,其生命力在于政策落地与有效执行。然而,“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专业人员尤其是政府及研究人员中专业人员的领地”,这种对公共政策的片面认识是政策执行的最大障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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