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合体系性解释
2021-12-23崔志伟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1年12期
崔志伟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几十年来再也没有哪个话题比在竞技体育中有效、可持续地控制兴奋剂问题更能激起体育爱好者的兴趣。”[1]与此同时,各国乃至国际体育组织不断采取措施加强对体育赛事中滥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制,然而,日趋严厉的规制并未根绝兴奋剂违规现象。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强调,要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在这一总体要求下,我国加强了该领域的刑事立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兴奋剂管理罪,重点惩治重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幕后黑手”。这是我国刑法专门针对体育领域的唯一罪名,意味着我国的体育法治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但由于这是一个新罪名,实务界对其构成要件还比较陌生,理论界也未予以深入解读。为了增强该罪名的可适用性以及为继后司法解释的出台提供学理参考,有必要对其中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探讨,合体系性解释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视角。
1 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保护法益
刑法的首要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对具体规范保护法益的性质及其保护范围的认识,在刑法解释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对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必须符合该刑法规范意在保护的法益,从而使刑法规定该犯罪、设立该条文的目的得以实现[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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