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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以法治国”思想之实质分析

2021-12-23王辉

王 辉

(1.河南工程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河南 郑州 451191;2.河南工程学院 黄帝故里文化研究中心, 河南 郑州 451191)

《管子》首次提出“以法治国”[1]916的思想,非常重视法治的效用,在中国古代国家治理和法制思想发展历程中具有开创性意义,并在“法”的意义、目的、立法、执法等方面具有创见性。它与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层面上的“依法治国”思想有本质区别,因为这四个字在当时被置于“威不二错,政不二门”[1]916之后,是为君主的威权独专和政令畅达而服务的,无论是立法之目的,还是法令之执行,都体现着“君本”的本质,仅把“法”当作“治国”之工具,正如其后语所言“举措而已”[1]916。

一、法之要义:“天下之仪”

“法”是《管子》的重要概念,共出现570次。《管子》增益和丰富了“法”的内涵和意义,使其既具有“杀僇禁诛”的“刑”的意义,又具备“赏功罚失”的激励功能。如此,“法”就超越“刑”的限囿而应用到治国理政、组织设置、财富分配、道德教化等多个领域,是建立制度、任官授职、经商分利、教民化俗的主要依据,故“法制”(20次)、“法令”(19次)、“法禁”(17次)、“法术”(4次)、“刑法”(3次)、“法治”(3次)、“法数”(2次)、“宪法”(1次)等词多次在书中出现。由此可以看出,首先,《管子》的“法”是宪章制度。在《管子》看来,国家的富强和统治的稳固需要设定宪章制度为根本大法,要“出令布宪于国”[1]65,各级官员要悉知宪令,根据任职分工逐级向下传达执行,直到普通民众明法知律,依法而为,并且根据传达和执行情况考核功过,“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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