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网络活动效果管辖原则适用问题研究
2021-12-23戚春华
兰州交通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效果
戚春华,赵 心
(中国传媒大学,北京 100024)
随着网络应用范围的日益扩展,互联网的普遍性和重要性不断增长,跨国网络活动的管辖权争议日益激烈。2019年1月法国CNIL对GOOGLE的处罚案,引发各方对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长臂管辖权的热议。特别是在美国的棱镜门事件后,许多国家提出网络主权和数据主权的主张,并且通过立法、司法途径扩大对网络空间的管辖权。
跨国网络活动的管辖权问题是网络空间诉讼的核心问题。传统上认为主权国家对其地理边界内的所有人和事物都具有管辖权,但网络空间的出现提出了一个新的管辖权问题,即如何界定在线用户的活动地点。国际社会对各种解决互联网管辖权难题的方法展开了激烈的争议①。效果原则打破了传统诉讼中以被告住所地为基本原则的管辖依据确定思路,体现了对“损害利益中心地”这一要素的考量。效果原则是一种美国法院在实践中长期采纳的行使管辖权的管辖依据,其适用原理是以发生在美国领域外的活动对美国产生的影响或造成的损害性后果为依据行使对案件的管辖权。效果原则适用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第一,效果原则的渊源及其确立的必要性,也就是说为什么应该适用效果原则的问题;第二,效果原则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第三,对效果标准的运用应有所限制,避免管辖权的过度扩张;最后,我国在应对国际网络空间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做哪些准备,维护我国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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