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破产中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分析
2021-12-22姜金志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2期
姜金志
摘要: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破产法公平清偿之宗旨的实现。我国司法实践上已存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之实例,但由于立法上并无具体规定,适用上较为混乱,因而有必要对该制度在适用条件、提出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上作出具体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应当对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程度、资产分离难度、债权人利益平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实质合并;法人人格混同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是指通过否认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独立法人人格而将关联企业看作一个整体,各自的资产与外部债务均合并计算,使得各个企业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依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对于该制度我国目前立法上并无相关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8]53号)(以下简称《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有些许涉及。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中设立我国理论界还存在一定的争论,拟从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对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进一步研究,以完善其理论及适用。
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要件
1.1关联企业之界定
在设立关联企业实质破产制度时,应当对关联企业这一概念加以明晰。对于关联企业的界定,我国仅在《公司法》第216条规定了关联关系这一概念,依该条规定关联关系包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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