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改革对煤炭资源获取项目决策影响研究
2021-12-22秦喜文
煤炭工程 2021年12期
秦喜文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 西安 710054)
在国外油气和非油气领域,征收矿产资源权益金是一种国际惯例。主要在资源开采环节进行征收,体现国家对资源的所有者权益,以从价计征为主,是政府调控资源开发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1-6]。
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7],提出“建立中国特色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2017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8],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的出台从根本上防止了资源倒卖、只占不开等行为,促进了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35号文颁布以后,各省相继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由于各省对政策理解上差异较大,测算方法各有不同,从而导致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及计算办法区域差异较大,本文以陕西省为例,研究制度改革以后,对煤炭资源获取项目决策的影响。
1 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为响应国家改革政策,2017年以来陕西省结合省内实际情况,针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
2017年11月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文[9],明确陕西省改革的基本原则。
2019年3月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首批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及部分矿种收益基准率》陕自然资发[2019]11号文[10],明确了30个矿种出让收益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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