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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风险及防范措施(中)

2021-12-20梁红星

国际商务财会 2021年16期
关键词:分包商东道国所得税

编者按: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得到全球越来越多国家的响应,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彰显了大国担当并取得了瞩目成就。2021年1~6月,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额5.35万亿元,同比增长27.5%,占外贸总额的比重达29.6%;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20亿元,增长8.6%;在沿线国家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2 546.7亿元,占全国对外承包工程的57.9%。但同时“走出去”企业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尤其境外税务风险更是日益凸显,需要“走出去”企业高度关注。基于此,本刊特别推出《境外财税合规》专栏,约请资深“一带一路”税务专家梁红星先生,分享其对“走出去”企业境外税务风险的研究体悟,并为企业规避境外税务风险提出建议和措施。本刊将分三期连续刊发,希望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前文介绍了“走出去”企业面临的外部因素可能造成的三种税务风险,并提出防范规避这三种税务风险的措施。本文将从“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前的全球架构设立,投标中的合同税务评审以及境外公司设立后日常财税遵守的业务进展三个方面,逐项介绍“走出去”企业各业务环节面临的税务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风险四:投资架构不合理

目前一些“走出去”企业为了尽快实施境外中标项目,往往采用最容易、最迅速的直接投资方式,即中国集团总部在东道国(项目所在国)建立法人机构(如注册项目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等)。这种直接投资方式,由于没有提前综合考量商务及税务因素,特别是没有给“走出去”企业后期发展留有全球投资框架完善和拓展的余地,随后将会给“走出去”企业在区域和全球布局、拓展新业务造成被动局面,或是重新构建新的全球投资结构时,其代价高昂且困难。

一如,直接在某东道国(项目所在国)投资及设立公司,由于中国与该东道国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其税收待遇(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并不是最优,或是中国与该东道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但是没有对境外所得税的饶让条款,即便是该东道国给予了“走出去”企业当地公司免税或税收优惠,其汇回中国的利润(股息)仍需在中国依相关税法补税。

相反,若是能提前考量在税收协定签约国比较多、税收协定比较优惠、对境外所得实行免税法或在双边税收协定中约定有饶让抵扣的国家(如新加坡、荷兰等)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以中间控股公司再投资于“走出去”项目所在国的公司,这样的股权架构就可以使得境外公司的相关税收协定待遇更优,综合税负更轻。

二如,一些“走出去”企业只是考虑眼前或应急的境外项目施工或运营的税务影响,并没有仔细考量将来项目执行过程中或后期运营中,当地公司退出时的相关税务影响。有些东道国的政府部门对相关的股权转让审核程序繁琐,对股权转让的资本利得税检查非常严格,税负也比较高。若没有一个相对合理的全球股权架构设计,直接在东道国转让相关当地公司的股权或资产,往往很难顺利转让或变现,而且还要付出巨额的税负代价。

相反,若是提前预留一个合理的中间层控股公司的架构,以中间层的控股公司间接转让相关东道国当地公司的股份或资产,其审核程序就相对简单,税负也相对减少很多。当然,也要充分评估和关注东道国对于在中间层公司间接转让股权或资产的相关反避税规定和措施,不可做出过于激进的税收筹划投资架构。

三如,部分“走出去”企业境外业务发展很快,开始考虑设立或拓展新的境外区域甚至是全球的功能,如拓展全球的融资租赁中心或建立区域资金池职能,原本直接投资的2~3层级架构就不够用或不能实现全球资金中心的功能,于是开始重新搭建新的更多层级的境外投资架构,这就需要对原来所在区域或全球各个国家的最底层的实际运营公司,进行重新转股或全球股权整合,如此操作不仅耗时且代价极大。另外,近来我国央企集团也在进行改制、重组(包括分立、合并等),对以中国集团总部直接投资境外公司的架构来说,将会面临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和税务影响,如境外公司的股东变更、披露,甚至重新审核批准,特别是若涉及股权变动的资本利得,及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因此,在全球投资框架下,在境外提前设立或预留一个相对合理、稳定的投资平台(或中间层公司)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重要。

四如,有一些“走出去”企业,特别是民营和私企,初始境外投资架构采用的是一些激进的全球避税筹划,如在避税地(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多层级复杂的投资架构,特别是在避税地没有任何的實质商业业务,只以避税为目的设立空壳公司、导管公司。在目前及今后中国、东道国及国际间合作反避税的大势所趋下,这种投资架构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和挑战。

五如,在中国纳税居民判断下,香港壳公司与中国实际管理总部冲突下,将会被进行纳税调整;受控外国公司(CFC)在境外导管公司不汇回利润,将会被视同利润分配,在居民国(中国)纳税调整补税;在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LOB)的限定下,将会被判断为协定滥用而做纳税调整。

还有国际合作反避税(如BEPS)对避税地的挑战(如最低实体化要求,CRS的银行信息披露等)。特别是2021年7月,OECD包容性框架中132个国家发表声明支持双支柱方案,在2021年10月,G20领导人也背书支持双支柱方案,就国际税收框架达成历史性共识,支持跨国企业利润重新分配,设置全球最低税率(15%),这些国际间的反避税发展趋势都将对“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合法、合理地设立、搭建区域和全球投资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

海南自贸港的设立对“走出去”企业而言是重大利好,“走出去”企业应密切关注海南自贸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盘考虑企业税务风险规避和纳税筹划。如对境外所得采用属地原则,对境外所得给予免税法的优惠。由此,可考虑在海南自贸港设立顶层的境外投资公司,充分利用和享受海南自贸港的特殊税收优惠(如岛内注册的鼓励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是15%的优惠税率,境外所得免税等)。

风险五:合同税负预估不足

(一)情况分析

很多“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项目投标或议标阶段,往往因为税务成本最初预估不足,导致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最终付出的税务成本远超预算,甚至在东道国的项目最终因税负预估不足而导致亏损。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类:

1.涉税分析不细致,凭以往经验估算

因项目前期谈判、预估时,没有财税专业人员的直接参与,而市场和商务人员往往缺乏对项目涉税情况的深入分析和专业判断,其在合同商务报价时,往往凭借以往项目估计税负的经验、参考其他国别税负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将投标国别税制的特殊性加以周到考虑或对其差别未做专项调整,因此造成税负预估严重不足。例如:市场人员及商务人员仅凭对东道国增值税法一般规定的了解,结合当地采购的预算计划,估算出了相关的进项增值税、相对应的可税前列支成本和费用及企业所得税。而在东道国的现实情况是:在当地零星采购的原材料或低值易耗品,大多数供应商都无法提供合法、合规的票据,而境外项目公司为了保证工期和正常的项目土建,又不得不在当地采购和使用相关材料和辅料。因此,由于当地采购票据不合规的现实局限,造成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进行正常的进项增值税抵扣,进而多交了增值税,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进而虚增利润,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2.滚动预算不精确,成本、费用缺口量化不准确

“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往往客观存在实际发生,但在当地企业所得税前不能列支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即所谓的成本、费用“硬缺口”。如当地零星采购费、前期调研费、项目公关代理费、中方外派人员在中国发放的工薪和社保费、中国总部为境外项目代垫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中国保险公司的保费、总部对境外项目的管理费、“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的不合规的票据费用等。对于上述成本、费用的“硬缺口”,“走出去”企业需要逐项细化和量化,及时更新和调整,这样才能做到有针对性的整体税收筹划和应对弥补缺口,若只是对境外项目的税负做粗略的定性分析和估算,还是离境外项目最终发生的实际税赋差距甚远。

3.市场人员急于中标,压低税负报价

这是由目前一些“走出去”企业对市场负责人的考核及奖励机制局限所致,市场人员的短视和本位局限造成了税负低估倾向。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财税专业人员必须提前直接参与境外项目的前期涉税谈判和报价估税,全程跟进项目的涉税事项推进和最终落实。从财税角度给予及时、有效的专业分析和建议;必要时,还要付费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做较详细、专业的合同预审、税负评估;财税专业人员要与市场负责人员、商务人员紧密配合,要及时做好境外项目的滚动预算,细化和量化各项成本、费用的“硬缺口”。

“走出去”企业集团总部还应制定并提供《境外项目税务筹划方案模板》以供其集团内成员单位、分包商和合作方参考。该税收筹划方案模板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的分工责任及节税分享安排;选择当地合适的法人机构(如项目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联营体);分解合同报价,细化预算评估;分析和比较主要成本和费用的“硬缺口”,并制定相应的税收筹划整体方案;如EPC合同分拆方案及转让定价安排(特别是在中国设备、材料采购部分合理加价的出口及在东道国进口环节合理海关估值等)。以此,使境外项目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税收遵从成本最低,预算税负数与实际发生额的差距最小。

若因投标时国别市场抢先进入、时效性或出于报价竞争力的考虑,对于明显低估的税负后果,要充分重视和尽早警示,还必须要确定后续税务应对的备选方案,甚至要有应急预案:如根据业界经验明确能够承受的税务成本底线,在项目报价中要求有明确的税务承诺事项及前提保障,如约定不含税价或因税负变化时,合同中应有保障调增价格或要求补偿的条款。对于市场人员的局限性,需要完善相关的集团内部的考核和奖励机制。

风险六:外账管理不规范

(一)情况分析

内账是“走出去”企业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财务制度、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办理,集团内部统一电算信息化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和汇总的账套。外账是东道国当地注册公司根据东道国的会计制度、财务规定、税务法规制定的账套,其主要目的是为当地注册会计师做审计报告及在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汇算清缴或税务稽查所用。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在东道国当地公司的外账以内账为基础,在对东道国与中国不同的财会、税务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后编制而成。外账具体内容包括境外项目日常财务核算记录、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相关会计报表等。

东道国当地公司因没有建立规范、完善的外账核算体系,由此导致审計报告不实,纳税申报不准,随后应对当地税务检查的基础不牢,进而会在当地税务稽查中付出额外的税负代价。东道国当地公司外账不规范的原因多样且复杂,有财税法规和现实税务征管差异问题。如东道国当地税制和财务规定的差异(如会计年度不同);境外免税项目,没有设立外账;当地混合征收制度,即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其对应的期间费用没有真实记录,对增值税据实征收,只有增值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核算和记录,其他成本、费用记录不全;因成本、费用有“硬缺口”,外账不完整;从内账系统数据转换为外账的差异;财务共享中心的数据和资料与外账的匹配差异等。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是企业要建立《外账编制规程》,该规程的主要内容有:提示东道国与中国不同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法规定差异内容;外账与内账之间的对应关系;统一在东道国的会计核算及记账方法,其中包括统一设置会计科目、统一的账务标准(如折旧、摊销、计提比例、限额报销等),同时采用东道国相关政府认可和通用的外账记账软件;规定外账工作审核机制和相关账表报送程序,如规定“隐性”分包商、合作方应在限期内向总承包商提交相关明细(如银行现金日记账、收入成本发票统计台账、报送相关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外账编制还要注意落实上述项目整体税收筹划方案在账务上的处理。笔者在此特别提醒的是:“走出去”企业财税主管与当地中介在代理记账、凭证规整的合作中,应该采用的是互动模式而不是被动模式,即自身要积极、深度参与凭证审核、外账设立、报表汇总等,不能让当地中介对凭证和外账全权托管,自身不闻不问。

二是要建立《票据审核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建立和完善外账,通过审计报告及应对税务检查的基础前提和根本保障。该办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对外支付和内部报销要及时提供合法、合规的原始票据;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原则上不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对在东道国项目的各参建方、隐性分包商也要从业务源头抓起,让他们也要对原始票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总承包方(当地注册公司)要对相关票据进行专业复核,最终严格把关,同时要给予隐性分包商和参与方必要的、及时的辅导和培训。笔者在此特别提示:该办法要注意在当地外账中应存档原始票据,内账中留存票据的復印件或扫描件。内账中要备注与原始凭证之间的索引编号和索引清单,该索引清单应附有必要的中文翻译,要对相关交易、事项做简要说明、标明归属单位或部门、存放地点、责任人,并根据内外账凭证号之间对应关系做好登记台账。

三是要分析境外项目的成本、费用“硬缺口”,提前做好项目整体税收筹划。

四是要明确合同及建账责任,加强外部合作单位,如隐性分包商和参与方的合作和协调。

五是集团总部要提前审核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资料。

风险七:总部垫资有问题

(一)情况分析

“走出去”建筑企业大都存在中国集团总部为其境外项目(如向境外注册公司)垫资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东道国业主阶段性结算或拖延工程付款,无法匹配境外项目正常进展的现金流需求;境外公司往往是按当地最低资本金要求注册公司并注资,与随后项目标的额严重不匹配。因此,集团总部应为境外项目做好垫资和公司间的贷款安排。由于当地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很小,而应付中国总部的借款越积越大,资债比例超过东道国的税法规定比例(一般在1∶1.5至1∶3.5之间),东道国当地税务机关就不允许超出资债比例的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进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缴企业所得税。更有甚者,集团总部往往为了应急,如替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购买相关材料,在中国支付部分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资等,其相关贷款安排并没有按照东道国的相关规定,及时在东道国国家央行或相关外汇管理部门做外债登记,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由此,这部分总部的贷款本金无法由当地注册公司正常汇回,其相关利息也不能正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虚增利润,多缴企业所得税;在发展中国家,对外商在投资限额内(或资本金额度下)都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规定。如在投资限额内(或资本金),当地注册公司进口与办公相关的自用车辆、办公用具,甚至日常生活消耗物资等货物,可以申请进口关税免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在东道国的当地公司因注册资本金很小,痛失了在资本金下相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税的相关优惠待遇;总部贷款长期挂账,在东道国当地注册公司做长期应付账款,东道国当地税务机关将做调整纳税,如超过2~3年不做支付,将被视作“其他业务收入”,进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多缴企业所得税;因资本金太小,东道国注册企业最终在项目清算时,税收筹划被动,当地公司还要多缴资本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笔者在此特别提醒:依照中国与相关东道国的双边税收协定,支付利息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一般为5%~15%。而对比之下,在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一般都在20%~30%之间,且多一项股息汇出的预提所得税,也就是说,还本付息比税后利润汇回中国更加直接、灵活、快捷且税负更轻。在东道国痛失正常还本付息的正常途径,对于“走出去”企业从东道国尽快收回投资和汇回资金,无疑是一个巨大损失。

笔者在此提出如下应对措施:要与东道国的境外中标项目的现金流需求或标的额相匹配,适度增加资本金,避免资本弱化税务问题,保障集团贷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最大限度合法列支,并充分享受资本项下的进口货物相关免税待遇;要做好境外项目滚动预算及相关现金流预测,及时在东道国履行必需的外债登记,保障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足额列支,并实现本息顺利汇回中国;若总部贷款长期挂账,已成历史问题,应尽早求助东道国当地的法律顾问的专业帮助,提前做好“债转股”的法律安排,尽量减少项目的清算所得,减少资本利得税。

风险八:境外个税查补多

(一)情况分析

目前,“走出去”企业外派中方员工在境外个人所得税现状是:为了合法在东道国长期工作和居住,需要申请工作签证和办理居住证,进而规避东道国当地移民局、劳工部、工会等政府部门的合法、合规检查和处罚。“走出去”企业外派员工在东道国当地注册公司都必须签订形式用合工同。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当地通货膨胀、外汇管制、境外项目的临时逗留等原因,中方外派员工不愿全额在东道国发放工资。一般是参考东道国的最低平均工资,发放少部分工薪并缴纳当地要求的社保费。与此同时,这些外派中方员工仍在中国境内发放大部分工薪并缴纳中国的社保费用(如五险一金)。依据东道国相关税法,发放的小部分名义工资,需要当地注册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且一般由当地注册公司承担个税。因为在东道国缴纳了个税,这部分发放名义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由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当地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当地注册公司一般还给外派中方员工提供各种附加福利,如公司免费提供集体住宿、伙食、交通、通讯、往返机票,甚至提供日常生活用品等。由此,东道国税务机关往往比照或参考当地欧美同行公司员工工薪水准或中国同类工薪水准,认为中方外派人员名义工资过低,进行调增,进而补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各项公司附加福利,东道国税务机关认为应该依法进行当地市场化和货币化,进而补征个人所得税,甚至课征滞纳金和罚款。近些年来,很多国家也依照双边税收协定,从中国税务机关获取交换的信息,获得中方外派员工在中国发放工薪和缴纳个税情况,或在CRS银行信息交换中的获取外派员工在中国的工薪信息,随后进行纳税调整和补税。由于在东道国只发放少部分名义工资,大部分在中国发放,因此实际上在东道国,中方外派员工的工薪成本、费用不实,没有足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虚增了利润,多缴纳了东道国的企业所得税。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由于近些年来中方外派员工个税在境外被查补、处罚情况越来越多,风险日益凸显。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应对措施:在发展中国家要尽可能将名义工资实体化,即中方外派员工最大可能在东道国当地多发放本币工薪;要将一部分企业的附加福利进行货币化发放,如将海外补贴、津贴及当地必要生活支出(如探亲往返机票、当地交通、通訊及日常生活用品等费用)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中方外派员工个人。同时要研习和遵守当地税法的具体要求和规定,要遵循“非现金,非直接受益,集体福利”的原则,力争享受相关附加福利的免税待遇。要参考东道国当地工薪指导线,每年适度调高中方员工名义工薪。为了鼓励和顺利执行名义工资实体化,当地注册公司要承担外派中方员工的汇兑损失、汇费以及假设税,统一设立并管理外派员工的境外离岸账户。力争降低东道国当地个税稽查补税的风险,增大工薪税前列支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从根本和长远发展来看,“走出去”企业还是要尽快国际化,用工当地化,也可积极推进与有资质的国际劳务派遣公司的密切合作,多渠道合法解决东道国当地用工工作签证、居留证、当地个税和社保缴纳的困难。

风险九:合作权责需理清

(一)情况分析

由于境外项目投标、融资、保险、资质以及国别市场分工等原因,东道国业主一般是向中国集团总部发标并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中国集团总部作为总承包商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公司并申请单独的纳税人税号,而总承包商的分包商或合作方,并不在当地注册公司和申请税号,而是以“隐性”方式以当地总承包商的法律身份及纳税号来实际经营和缴税。由此,“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往往被其本位主义和眼前利益所困,造成潜在税务风险,损坏整体利益。其主要原因有:分包合同和合作协议相关财税权责约定不清;分包商在当地缺乏专业的财税人员,总承包商缺乏有力监管,指导不够。总承包商的税务风险和相应的税负没能有效地传递和分解到分包商和合作方,其结果是最终总承包商实际上承担了额外的税务遵从和全部的税收稽查的压力。“隐性”分包商和合作方可能造成的税务风险具体体现有:由于总承包商与分包商的分包款大多是“不含税价” 且相关分包协议对相关税负细分不够,税负承担约定不清,分包商在境外项目缺乏专业财税人员把关,以票充数,获取当地的票据不合法、不合格,甚至以假票据冲抵分包款;分包商往往是阶段性参与境外项目,不一定是全程参与总体负责,其在东道国报关和清关时,不如实报关,甚至灰色清关;分包商对银行账户使用不合法、不规范,如项目负责人私人带入大额现金入境,公款私存,私款公用,只为方便境外项目使用,逃避当地银行在支付环节的代扣税;分包商对统一票据汇总、统一制表、建立外账缺乏配合和协调,财税资料存放和管理零散,没有章法。总承包商缺乏对分包商和合作方集中、统一、有效的规范管理;分包商不能积极有效配合应对税务检查或稽查;分包商时常忘记自己的“隐性”而显现独立身份,如展现企业的独立标识、统一工装、公司名牌、对外独立宣传等,这将容易被当地税务机关判断为常设机构并被单独核定征税。

(二)防范措施及建议

总承包商要在合同报价中明确分包商的税负估算和分摊;总承包商要让分包商提供或有税负的担保责任(如提供银行保函);总承包商要对分包商的原始票据进行审核管理(如见票付款);总承包商要给予分包商和合作方必要的、及时的指导和培训;总承包商要领导和组织统一的核算和记账;总承包商要对分包商的银行资金专户管理,加强监督(如在银行设置与分包商并存的双方权签人);要规范财税资料归档管理,要求分包商与合作方合力应对当地税务稽查;要具体规定与分包商或合作方境外所得税抵扣“分割单”的开具依据(如分包协议中的收入比例,项目工作量比例或简易利润表);要在境外项目税收筹划方案中,具体落实分包商与合作方相关配合责任以及随后节税收益分享方式和比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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