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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强制分配浅析

2021-12-20廖雪泓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21年6期

廖雪泓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中“强制分配”要件过于抽象且内容不完整,应予完善。强制分配的前提是公司存在充足的自由现金,维护《民法典》第206条规定的市场主体的发展权利;强制分配的主体是公司之实缴股东,其中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强制分配的缘由是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致其他股东利益受损,“滥权”应涵盖股东亲自担任董事、高管职务时滥用管理职权的情形;强制分配的前置程序是穷尽内部救济以及司法调解优先。

关键词:强制分配利润;自由现金;滥用股东权利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志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21.06.020

文章编号:1009-6922(2021)06-106-03

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为运营目的。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获取投资收益是股东投资主要目的之一,维护股东合理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良性发展。现实中,大股东常借其控制权对中小股东实施“隧道挖掘”行为,以终极股东需求为导向的股利政策操作,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润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集体表决形成。为防止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润侵蚀,《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股权回购、决议瑕疵认定等制度,但上述制度在小股东分配利润已然受损的情况下,难以对小股东提供直接有效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引入“强制分配”作为公司利润分配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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