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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不可以轻重论

2021-12-19金富平

江淮论坛 2021年5期
关键词:义利观动机价值

金富平

摘要:儒家义利观一般被认为是重义轻利,但实际上,孔孟儒家认为义、利二者是异质的、不可通约的。这就是说,义、利在价值上是不能进行所谓的轻重比较的。儒家义利观之所以被认为是重义轻利,是因为混淆了义利观和义利之辨这两个实际上截然不同的概念。义利观是关于道德与物质利益关系问题的思想认识,儒家的义利观既不是重义轻利,也不是义利并重,而是见利思义;儒家义利之辨是心理动机上的怀义、怀利之辨,是儒家基本的修身实践工夫。对二者的辨析,有助于消除对儒家义、利价值观的误解,也有助于重新发现义利之辨在儒学中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义利观;义利之辨;重义轻利;价值;动机

中图分类号:B2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21)05-0106-005

孔子以喻义、喻利判君子、小人为两途,程颐说“天下之事惟义利而已”[1]124。诚然,如何对待义、利问题关系到一个人的道德修养和价值取向,能否正确地看待和处置义、利问题是儒家的命脉所在。儒家历来也把义利问题当作一个中心问题来思考、讨论。然而,义利之说在孔孟之后,出现了理解上的分歧,后世甚至出现不少反对孔孟义利之说的言论和声音。这种分歧一直延续到了今天的学术界,对正确理解儒家并汲取儒家智慧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因此,厘清儒家义利之说,就成为一项重要任务。

一、义、利不可以轻重论

传统上,对孔孟义利之说持怀疑、否定态度的论者一般认为孔孟义利之说的基本要义是重义轻利。这个传统从宋代李觏、叶适,到明、清的戴震、颜元,民国时期的梁启超,直至以张岱年等为代表的一部分现当代学者。晚近新出的一种观点则认为,孔孟义利之说的基本要义是义利并重,因为在孔孟关于义利之说的诸多言述中明确表达了对利的重视。这样就形成了两种对峙的观点,两种观点似乎都能在孔孟的言述中找到一些依据,因此相持不下,成了一个僵局。这就是当前学术界研讨儒家义利之说的基本现状。

但“重义轻利”究竟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对此没有专门的释义。一般认为,轻、重是就价值而论的,重是重要或重视的意思,轻是不重要或轻视的意思。“重义轻利”一词最早出现于《荀子·成相》:“许由、善卷,重义轻利行显明。”此句的“重义轻利”可以解释为“重视道义、轻视利益”,或者“以道义为重,以利益为轻”。这显然是就价值而言的,即是说,义在价值上要比利重要,比利值得重视。

“义利并重”的确切意思是什么呢?对此,论者也没有专门的释义,但同样也是就义利价值而论这一点当无疑义;大概是义与利都重要,至于是否同等重要、丝毫无差,则无法回答,亦无法深究。

从价值比较上论义、利,可以说荀子开了先河。在荀子之前,先贤论义利关系是从本末始终的顺序这个意义上展开的,而并非二者之间的价值比较;其主旨意思有两点:利是义之和,义是利之本。如:“利,义之和也。”(《左传·襄公九年》)“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左传·成公二年》)“义以建利,礼以顺时,信以守物。”(《左传·成公十六年》)“夫义者,利之足也……废义则利不立。”(《国语·晋语二》)“义以生利,利以丰民。”(《国语·晋语一》)“夫义,所以生利也……不义,则利不阜。”(《国语·周语中》)“义以导利。”(《国语·晋语四》)这些论述,其实都在解释利是如何产生的。首先,利是义之和,只有合于义的方能称作利,不合于义,乃非义之利,非义之利,不能称作利,是“伪利”,终究是“害”。其次,利是从义当中产生的,义是母、利是子,义是头、利是尾。这些论述,指出了在产生利的过程中,其本末始终的顺序,先贤们强调的是不要颠倒了这个顺序。这个顺序就是义是本、利是末,义是始、利是终。显然,这个顺序只是描述了利得以产生的过程,而无涉二者的价值比较。

从价值上看,义、利各具独特的重要价值:义是人之为人的必要条件,利是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基础条件。程颐说:“人无利,直是生不得。”[1]215但是这两种重要价值之间不能作重要性的衡量和比较,这是因为义、利是两种异质的东西。孟子说:“广土众民,君子欲之,所乐不存焉。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君子乐之,所性不存焉。君子所性,虽大行不加焉,虽穷居不损焉,分定故也。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孟子·尽心上》)“广土众民”“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无疑都是极其重大的利,孟子肯定了这些都是所欲所乐之物,但这些不是性内之物。可见,利在性之外,而义在性之内。性外之物影响不到性内之物,因为性内之物乃“分定”,即“虽大行不加焉,虽穷居不损焉”。那么,性内之物是否能够影响性外之物?孟子在这里似乎没有明说,但实际上是肯定的,因为孟子说:“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義而后其君者也。”(《孟子·梁惠王上》)这说明性内之物能创生性外之物,即“义以生利”。孟子还说:“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者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者也。”(《孟子·尽心上》)朱熹注云:“在我者,谓仁义礼智,凡性之所有者。在外者,谓富贵利达,凡外物皆是。”[2]101孟子用性内之物、性外之物,求必有得、得之有命等属性将义、利作了严格区分。对此,有以下几点可以明确:第一,义是性内之物,利是性外之物,故二者异质;第二,再大的利对义亦无可补益,故二者不可通约;第三,义可以生利。可见,义、利之间不是双向互通的,只能从义通往利,而不能从利通往义。孟子反对陈代的“枉尺直寻”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孟子·滕文公下》载:“陈代曰:‘不见诸侯,宜若小然。今一见之,大则以王,小则以霸,且志曰:“枉尺而直寻。”宜若可为也。’孟子曰:‘……枉尺而直寻者,以利言也,如以利,则枉寻直尺,亦可为与……且子过矣,枉己者,未有能直人者也。’”据礼,士不可以主动登门求见诸侯,否则不合乎义。但陈代认为,见诸侯所获之利完全可以弥补义的亏损。对此,孟子坚决反对,认为再大的利也不能补益义的亏损。类似的说法还可见于孟子所说的“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有天下,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既然义、利二者异质不可通约,那么在义、利之间显然就不能进行价值上的衡量比较,因为二者之间不存在一个统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因此,凡是说义重利轻、利重义轻或义利并重者,都过于简单化了。

二、义利观与义利之辨的混淆

义、利各具独特的重要价值且异质不可通约,决定了二者无法在价值上衡量比较,因此,说义比利重,违背了义、利间的这一特性。在孔子、孟子以及程、朱等理学家的著述中,亦找不到有关重义轻利的话语。那么,问题是,为什么学界普遍认为孔、孟以及程、朱等理学家持重义轻利甚至义利对立的立场呢?这或是出于误解造成的结果,误解的肇因也许有多个方面,但对义利之辨的误解无疑是最主要的方面。

学界普遍将义利观混同于义利之辨,这是对义利之辨误解的最显在例证。何谓义利观?义利观是关于道德与物质利益之间关系问题的主张、观点或看法,它属于思想观念领域。上述关于义、利价值关系的不同看法,即属于义利观层面的讨论。然而,义利之辨是修身实践领域的一项关键工夫,它虽然不能脱离思想观念层面,但远非思想观念层面可以涵盖。故而,义利观与义利之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但学界普遍想当然地将二者视为同一个概念,不加任何区分。如《伦理学大辞典》“义利之辨”条:“指道德原则、规范与物质利益、欲求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论,其实质为道德价值观的问题。”[3]这显然是把义利之辨当作义利观来理解。也许正由于此,该辞典竟未收录“义利观”一词。

义利之辨实际上是指怀义、怀利之辨,或者说是喻义、喻利之辨。义、利在这里不是价值论意义上的义、利,而是动机方式上的义心、利心。义利之辨作为学术名词,是在宋明理学兴起之后才出现的,在孔孟时期,还没有这个名词。张栻在理学家中最早揭示了义利之辨所蕴含的精微奥义,朱熹以钦佩的口吻评述道:“公之教人,必使之先有以察乎义利之间,而后明理居敬,以造其极。盖其常言有曰:‘学者莫先于义利之辨。’”[4]4131“可谓扩前圣之所未发,而同于性善、养气之功者欤。”[4]4132那么,张栻所谓的义利之辨指的是什么呢,义利之辨中的义、利是什么意思呢?“学者潜心孔孟,必求其门而入,愚以为莫先于明义利之辨,盖圣贤无所为而然也。无所为而然者,命之所以不已,性之所以不偏,而教之所以无穷也。凡有所为而然者,皆人欲之私,而非天理之所存,此义利之分也。”[5]174义是无所为而然,利是有所为而然,这就是张栻所谓的义、利之分。无所为而然,是指行为发自本心自然;有所为而然,是指行为发自算计造作。这都是从行为的心理动机角度来讲的:“非特名位、货殖而后为利也。意之所向,一涉于有所为,虽有浅深之不同,而其为徇己自私则一而已矣。如孟子所谓‘内交要誉,恶其声’之类是也。”[5]174在张栻看来,对于义利之辨,仅仅从一般心理状态来讲还是太粗了,一定要深入动机这个层次。由此可见,义利之辨中的义、利是指义的动机和利的动机,义利之辨是指审察内心,辨别行为的动机是义的动机还是利的动机,进而去除利的动机、保持义的动机。《孟子讲义序》序文阐释了张栻对《孟子》一书精义要旨的理解,在张栻看来,义利之辨正是《孟子》七篇的精义要旨所在。可见,张栻所揭示的义利之辨源自孟子的义利之说。

《孟子》首章《梁惠王上》载:“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认为孟子持重义轻利乃至义利对立立场的论者,依据即此章。但此章孟子并非分析义、利的价值轻重问题,而是描述了利欲心之害和仁义心之利。“何以利吾国”“何以利吾家”“何以利吾身”,都是从心理的角度来讲的,“上下交征利”也是从心理的角度来讲的。孟子的告诫是:要怀义心,不要怀利心。朱熹对此章义、利的注释,也完全是从心理角度着眼的,他说:“此章言仁义根于人心之固有,天理之公也;利心生于物我之相形,人欲之私也。”[2]1又说:“程子曰:‘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2]1因此,《孟子》首章可以理解为孟子对梁惠王作“正心”的矫治。孟子曰:“生于其心,害于其政;发于其政,害于其事。”(《孟子·公孙丑上》)又曰:“惟大人能格君心之非,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孟子·离娄上》)朱熹引程颐之言曰:“天下之治乱,系乎人君之仁与不仁耳。心之非,即害于政,不待乎发之于外也。昔者孟子三见齐王而不言事,门人疑之,孟子曰:‘我先攻其邪心,心既正而后天下之事可从而理也。’”[2]57国系于君,君系于心,君心正莫不正,因此在孟子看来,“格君心之非”是辅相君主的重中之重。梁惠王开口即言利,正是其邪心的流露,故孟子用“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来攻其邪心,以让其知晓怀利之害、怀义之利。由此可见,张栻所揭示的义利之辨与孟子所要求的怀义不怀利,是一脉相承的,都是指对义、利的心理取向,而不是对义、利作价值上的评判。

关于义利之辨,还有一个重要的問题必须作出说明,即义、利对立的问题。在义利之辨的内涵中,义、利分明是对立的。程颐说:“大凡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1]215朱熹说:“才说著利,必害于义。”[6]326张栻也说:“盖出义则入利,去利则为善也。”[5]392这些说法与孔子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孟子的“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是一致的。有论者据此认为,孔孟以及宋明理学家不但重义轻利,而且是去利主义者。此乃大谬而不然!义利之辨是心理上的怀义、怀利之辨,孔孟和宋明理学家所说的义、利对立是指怀义与怀利的对立,而非义、利在价值上“有你没我、有我没你”。怀义与怀利对立是指怀义心与怀利心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侵蚀怀义心的永远是怀利心,驱逐怀利心的永远是怀义心。只有将怀利心驱逐净尽,一个人才能真正为善,否则,怀义心与怀利心混杂,是不能“诚其意”的。《大学》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如恶恶臭、如好好色,此之谓自慊。故君子必慎其独也。”诚意的工夫怎么做?关键在不自欺。朱熹说:“心只是有一带路,更不著得两个物事。如今人要做好事,都自无力。其所以无力是如何?只为他有个为恶底意思在里面牵系。要去做好事底心是实,要做不好事底心是虚。被那虚底在里面夹杂,便将实底一齐打坏了。”[6]1218洞察了怀义心和怀利心的关系即明了治心之要在于去利存义,故朱熹说:“但只要向义边一直去,更不通思量第二着。”[6]1218“圣人要人止向一路做去,不要做这一边,又思量那一边。”[6]1219这就是“去利存义”的真正用意所在吧!

三、儒家义利观和义利之辨的内涵

如前所述,认为儒家义利观是重义轻利甚至义利对立的观点,既歪曲了儒家义利观,又使得义利之辨的真实内涵隐沦不彰。

儒家义利观可以用孔子所说的“见利思义”来概括。“见利思义”是孔子所谓的“君子有九思”之一:“君子有九思,视思明、听思聪、色思温、貌思恭、言思忠、事思敬、疑思问、忿思难、见得思义。”(《论语·季氏》)“见得思义”即“见利思义”。“见利”是一种事实状态,处理这事要以义为准则,所见之利合乎道义的,就是应该得的;不合乎道义的,就是不应该得的。“见利思义”是孔子对待利的一贯原则:“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述而》)“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论语·泰伯》)孔子的这些表述生动地体现了“见利思义”的原则立场。孟子在对待义、利價值关系上,与孔子完全一致,也体现了“见利思义”原则。《孟子》一书在许多地方记载了孟子灵活运用“见利思义”原则的事例,如《孟子·公孙丑下》载曰:陈臻问曰:“前日于齐,王馈兼金,一百而不受;于宋,馈七十镒而受;于薛,馈五十镒而受。前日之不受是,则今日之受非也;今日之受是,则前日之不受非也。夫子必居一于此矣。”孟子曰:“皆是也。当在宋也,予将有远行。行者必以赆,辞曰:‘馈赆。’予何为不受?当在薛,予有戒心。辞曰:‘闻戒,故为兵馈之。’予何为不受?若于齐,则未有处也。无处而馈之,是货之也。焉有君子而可以货取乎?”(《孟子·公孙丑下》)同是馈金,因情景之不同而有可受、有不可受,其中蕴有不可悖逆的道理。孟子义理精熟,处置精当,充分体现了他高超的实践智慧。

见利思义固是对见利忘义的否定,但它也是对“一味弃利”的否定。《孟子·滕文公下》记载了孟子对陈仲子“一味弃利”的强烈否定:“仲子恶能廉,充仲子之操,则蚓而后可也。”(《孟子·滕文公下》)陈仲子不区分有可取之利和不可取之利,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地弃利不取。孟子认为,一味弃利,只有上食槁壤、下饮黄泉的蚯蚓才能做到,人是做不到的;一味弃利,看似清廉高尚,实际上反而有失大义,像陈仲子那样,因过分追求清廉而避兄离母,丧失了人伦道义。

见利思义并不否定利,更没有将义、利在价值上对立起来,它承认义、利各具独特的重要价值,都是不可或缺的。见利思义与重义轻利无论在语义上,还是在行为指向上,都是绝然不同的。见利思义以实现义、利统一为旨归;重义轻利则有可能导致义、利割裂,使义、利处于不平衡、不稳定的结构中,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义、利在这一不平衡、不稳定结构中会走向它的另一极端,即重利轻义。中国近代以来出现的重利反向,正是对被普遍认为是重义轻利传统的反动。

认识到孔孟在义利观上秉持的是“见利思义”原则这一点并不难,但问题是,不少论者在认识到这一点的同时,又画蛇添足地将重义轻利也纳入孔孟的义利观中,结果使孔孟义利观的真正主张变得模糊不清了。之所以将重义轻利视为孔孟义利观,如前所述,是将义利之辨当作义利观来理解造成的。由于普遍地将义利之辨当作了义利观,结果又导致了义利之辨的深切意蕴长期被掩盖、被忽略。

前文已述,义利之辨是宋代理学家在孟子义利之说基础上的深化和细化。孟子义利之说的核心思想是“要怀义,不要怀利”,这一思想所包含的重要意义有多个层面。孟子在就这一思想劝导梁惠王放弃怀利之心时,给出的理由是,怀利的结果非但没有利反而有害,怀义的结果则未尝不利,这是“要怀义,不要怀利”思想所包含的第一层意义。这一层含义与西周以来的“义以建利”思想是一致的。当然,还可据此推断,义行须有义心来保证。“义以为上”是孔孟儒家一贯强调的行为准则,但如何保证和确认一个行为是义的行为,其先决条件就是这一行为必须由义心的驱动而实行,否则,在利心的驱动下,行为势必偏离义的轨道而滑入邪恶。

“要怀义,不要怀利”这一思想所蕴含的第二层重要意义是它可修身成德。孔子说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即透露了怀义、怀利与德性养成之间的密切关系:喻于义者可以成就君子之德,喻于利者只能落入小人之途。类似的说法还可见于孟子对“舜之徒”与“跖之徒”的区分:“鸡鸣而起,孜孜为善者,舜之徒也;鸡鸣而起,孜孜为利者,跖之徒也。欲知舜与跖之分,无他,利与善之间也。”(《孟子·尽心上》)仁是德性的最高境界,义是仁的实现路径。孟子说:“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孟子·尽心上》)小人喻利不喻义,所以孔子说:“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论语·宪问》)朱熹说:“人惟有利欲之心,故德不崇。”[2]55张栻说:“是心(利心)日滋,则善端遏塞。”[5]174怀义的成德功能,源于义属性内之物,怀义即是养性,故能崇德;利属性外之物,怀利即是弃性,故能损德。

孔孟对“要怀义、不要怀利”这一思想所包含的重要意义有明确的揭示,但对如何才能做到“怀义不怀利”这一问题则未作进一步的说明。对这一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正是宋代理学家所揭示的“义利之辨”。张栻认为,“义利之辨”是修身成德的第一道关隘,是进入圣门的必由之路。他说:“学者潜心孔孟,必求其门而入,愚以为莫先于明义利之辨。”“是心(利心)日滋,则善端遏塞,欲迩圣贤之门墙以求自得,岂非却行以望及前人乎?虽使谭高说妙,不过渺茫臆度,譬诸无根之木,无本之水,其何益乎?”[5]174可见,在张栻看来,学者不进行一番“义利之辨”的实践工夫,是不可能德进身修的。由此,“义利之辨”作为极其重要的修身工夫被宋明理学家予以了突出和强调。

四、结 语

将儒家义利观视为重义轻利甚至义利对立,是近代以来学术界的一个普遍观点。由于重义轻利、义利对立的观点在处理义、利价值关系上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儒家义利观遭到了无数的批评和指责。最近几十年来,可能出于对儒家学说的某种回护,有些论者指出儒家义利观固然重义,但也不轻利,遂提出义利并重的观点。但无论是认为儒家义利观是重义轻利还是义利并重,都是基于对义、利价值论与义利之辨的混淆。义利之辨所要求的怀义不怀利以及怀义与怀利的对立,并不是在价值上重义轻利或义利对立,而是存心养性在修身工夫上的必然要求。在义、利价值论上,儒家的观点是义、利异质不可通约因而不可比较,所以,重义轻利或义利并重都不是儒家义利观,儒家真正的义利观是“见利思义”。而义利之辨是指怀义、怀利之辨,是净化内心动机的修身实践工夫。二者截然不同,不容混淆。

对孔孟义利之说的误解,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的现实中,都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一方面导致了羞于言利,另一方面则借机对重义轻利或义利对立不合理性的批判而肆无忌惮地言利、求利。对儒家义利观正本清源,坚持儒家“见利思义”的义利观,可以使获利行为得到规范,这正是当今社会迫切需要的一种道德规约。与此同时,澄清义利之辨的内涵,对于现代人的修身实践亦有重要的可资借鉴的地方。

参考文献:

[1][宋]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4.

[2][宋]朱熹.孟子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3]朱贻庭,主编.伦理学大辞典(修订本)[K].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1:359.

[4]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4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10.

[5][宋]张栻.张栻集[M].长沙:岳麓书社,2010.

[6][宋]黎靖德,编.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责任编辑 吴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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