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释〔20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价值考量与适用
2021-12-19刘金娜王利
科学导报 2021年83期
关键词:标准
刘金娜 王利
2021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8号)(以下简称该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删除了掩飾、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金额标准和“自用”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从宽的规定。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修改的司法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强。该司法解释删除了入罪具体数额标准,只是取消了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数额“同一数额标准一刀切”入罪的规定,并非取消了依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数额入罪的规定,之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现在有可能构罪了,对“自用”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惩处更重,实则降低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入罪门槛,可见是在加大打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力度,而不是在放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犯罪。
二是摒弃了唯数额论的司法导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一个下游罪名,如果机械地适用数额标准来定罪量刑,极易出现量刑失衡、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背离的局面,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该司法解释的修订,删除入罪具体数额标准,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事实上属于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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