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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

2021-12-16肖琼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1年34期
关键词:权益保障劳动关系

摘要:网约工是在互联网经济发展中形成的一种新型用工关系,网约工数量呈蓬勃增长的态势,凸显出了网约工权益保障的问题。网约工权益保障存在网约工劳动关系性质难以界定、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存在天然的对立、法律层面制度保障设计的缺失等问题,因而需要通过建立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标準、加强网约工自身维权意识、强化平台社会责任、建立政府对网约工权益的保障和监督机制,以确保网约工的劳动权益得以保障。

关键词:网约工;劳动关系;权益保障

一、引言

这个时代是大数据的时代,是一个需要依托互联网谋生存谋发展的时代。以共享信息、共享经济、共享资源为特色的互联网影响并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其中就包括就业。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下,以网约车司机、网约快递员、网约外卖员为代表的网约工应运而生。网约工用工内容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一个相关的信息展示和交流平台,使有需求的人通过该平台以满足需求,平台从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网约工这种用工关系与传统的标准劳动用工存在众多不同之处。比如网约工工作时间相对灵活,而标准的劳动用工时间相对固定;网约工工作报酬弹性较大,而标准劳动用工报酬较稳定;网约工对平台的依附性较弱,而标准劳动用工对其所属单位的依附性较强;网约工权益保障残缺,而标准劳动用工权益保障健全。

二、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困境

1、网约工劳动关系性质难以界定

关于网约工与平台之间这一新型用工关系的性质,学界存在下述观点:构成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民事上的合作关系等。可见,对于网约工的用工关系性质很难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但是网约工劳动关系性质的认定又具有基础性作用,只有清晰的界定了这一性质后才能更好的保护网约工的权益。

传统的劳动关系主要是根据从属性加以判定,包括对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判定。而网约工有别于传统的劳动关系的三大从属性,其工作具有较大的自主选择性,收入并非完全来自于平台,并非受平台时时刻刻的管理,因而相较于传统的劳动关系,其人格从属性弱化、经济从属性降低、组织从属性弱化。所以,将网约工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并非易事。

2、网约工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天然的对立

对利益的追逐会聚集各方,而责任的承担会使各方分离。当网约工发生侵权纠纷或其他纠纷后,会极力主张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借此向平台主张赔偿责任。相对应的,平台会以与网约工不存在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建立劳动关系,并以此推脱责任,拒绝向网约工支付侵权费用或医疗费用。此种情形多发生在平台既未与网约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网约工购买保险服务及其他社会保障的情况。网约工在最初加入平台时,可能并未在意是否与平台签订合同,或者不在意与平台签订的何种性质的合同,而在发生侵权或者其他纠纷后才意识到希望可以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当然,平台固然具有逐利的经济属性,想借此推脱,避免担责,因而在责任的承担上,二者呈对立态势。

3、法律层面制度保障设计的缺失

如若不能将网约工与平台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就不能完全以劳动法中的劳动权益保障保护网约工的利益。随着网约工数量的不断增长,对于网约工的权益保障问题亟需解决,即使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也应存在一定程度的保障。但是目前来看,并不存在对网约工的特殊权益保障,由于法律层面制度的缺失,司法判决不一,无法解决网约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此外,当前也没有专业的工会组织帮助网约工维权,导致网约工在遭受侵权后维权无门。

三、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完善

1、依法建立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网约工劳动关系的认定是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的前提和基石,只有依法建立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使得劳动关系得以确认,才能更好的保护网约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虽然网约工相较于传统的劳动关系而言从属性弱化,但是并非所有的网约工均属于此类情形,特别是在经济从属性上,存在网约工完全依靠平台薪酬生存的情况,即平台收入是其收入的唯一来源,存在百分百的经济从属性。因而,在认定网约工与平台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应分情形认定。若网约工与该平台存在唯一收入的经济从属性关系,且愿意与平台建议劳动关系,则应认定该网约工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若平台收入并非该网约工的唯一收入,则可以视情况不认定网约工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

2、增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社会责任

虽然目前法律尚未明确网约工与平台的用工关系,但是平台相较于网约工而言具有天然的强势和优势地位,其作为社会企业,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平衡平台和网约工的保护时,应对网约工适当倾斜保护,合理限制平台的权利,尤其需要避免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压榨网约工,促使平台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比如在对网约工的管理上,要加强安全教育,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网约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商业保险上,平台应主动或由政府强制平台为网约工缴纳商业保险,给予网约工最基础的劳动保障和权益保护,防止平台推卸责任。

3、建立政府对网约工权益的保障和监督机制

网约工不同于传统的工作模式,其组织管理、工资发放等都是依托互联网完成,因而在现有法律缺位的情形下,政府应应对此中新事态作出合理回应,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做好网约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加强网约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在面对不同类型的网约工时,应结合具体情形,分门别类加以保护,不能一刀切的保护,需要依情况制定相关策略。此外,由于网约工存在各种形式,既有专职也有兼职,因而应对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简化和完善,并探索建立专门的工会组织,从行动上落实对网约工的实际保护。

参考文献

[1]胡放之等: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原因及对策[J]. 科技创业月刊,2020(09):137-140.

[2]陈洪娟:网约工劳动权益如何保障[J]. 人民论坛. 2020(15):142-143.

[3]胡放之: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研究-基于湖北外卖骑手的调查[J]湖北社会科学 2019(10):56-62.

[4]尹一水:平台经济下网约工劳动权益的保障[J]中国社会保障. 2019(05):52-53.

[5]于岩:网约工劳动权益保障研究-以“饿了么”骑手劳动争议案为例[D].兰州大学2021.

作者简介:肖琼(1996年11月6日),女,汉族,中国重庆,上海大学研究生在读(法律硕士,研二),上海大学,研究方向:法学,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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