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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对药品研发的影响

2021-12-15潘爱梅

化工设计通讯 2021年11期
关键词:化学药品原研新药

潘爱梅

(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38)

1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重要变化

1.1 分类依据改变,注重临床价值

针对旧版药品注册管理法注册分类而言,其分类依据对结构创新性具有较高的要求,致使研发与生产的化学药品过于注重形式,而改革的注册分类依据不仅对结构创新性具有较高的要求,而且对临床价值给予高度重视。通过对1类—2.3类定义进行分析,可发现新注册分类突出强调化学药品必须具备良好的临床优势,而各企业必须将临床优势作为化学药品研发与生产的重要指标,以此实现与国际发展形成同步[1]。针对化学药品而言,其可根据不同性质与新颖性划分为仿制药与新药。新药主要指未在市场中进行销售的药品。将药品原创性作为参考依据,可将新药划分为改良型药品与创新药。创新药对化合物的药理作用、结构以及创新性具有较高的重视程度,且突出强调药品必须具备良好的临床价值。改良型新药必须以原有活性成分为基础,以此采取优化措施,充分体现药品的“优效性”,即此类新药与传统药物相比必须具备显著优势及特征。针对仿制药品而言,可根据上市状况存在的差别将其分为境内上市药品的仿制、境外上市但对境内未上市药品的仿制以及境外上市药品申请境内上市。此外,药品注册申报同样存在较大的差别(见表1)。

表1 药品注册申报

1.2 新药范围缩小,提高门槛

在药品注册分类进行改革后,新的化学药品定义已发生转变。传统药品注册分类中的新药特指未在我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药品,即该药物在正式进入我国市场销售前,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审批注册与销售。针对新的药品注册分类而言,新药特指未在我国境内与境外进行销售的化学药品,即该药物在我国注册与审批前,未在其他国家进行审批注册与销售。由此可见,新药范围已由“在中国首次上市”转变为“在全球首次上市”,其定义已由“国内新药”转变为“全球新药”。虽然该种转变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及严谨性,但在新药范围缩小的情况下,化学药品研发已对各企业的研发能力提出新的要求。针对新药而言,其可根据不同性质划分为2类改良型新药以及1类创新药物。其中,创新药对药品创新性具有极高的要求,此类药品不仅应具有良好的物质结构,而且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临床价值。改良型新药突出强调药品的优效性。在新的药品注册分类中,2.1类、2.2类、2.3类注重药品的临床价值及优势,该分类能够有效杜绝改变给药途径以及低水平改剂型等方法研发与生产“新药”的现象发生。此外,在新的注册分类以及原研厂家科学的专利保护机制,我国市场研发与生产改良型新药的难度将显著提高,在特定情况下甚至难度将超过1类新药。由此可以发现,创新药物对化学结构的关注度正在降低,而对临床价值评估的重视性正在提高,该点在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中具有重要地位。

1.3 仿制药范围扩大,提高研发难度

传统药品注册分类根据不同性质将“已在国外销售但未在国内销售的药品”划分为3类药品,并具备新药监测期。已进行改革的注册分类将此类药品划分为仿制药品中的第一类情况,并增设“境外上市药品申请中国境内上市”的第三种情况,以此与原有注册分类中具有的进口药品情况形成匹配。由此可见,新的注册分类能够扩大仿制药品实际范围。针对新的注册管理方法而言,其能够准确定义仿制药品,以苛刻的条件对仿制药品进行限制[2]。在审批仿制药品的过程中,其突出强调仿制药品必须具备与原有研发药品具有一致性的剂型、规格、给药途径以及活性成分等,且参比制剂必须属于原研药品。

1.4 不再扶持多组分化合物

通过对传统药品注册分类进行分析,可发现其对多组分化合物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其强调已在国内进行销售的多组分药品应制备为组分相对较少的药品。但在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后,该项内容未出现在注册分类中。因此可以推断,我国政策不再对多组分化合物类别进行扶持。

2 分类标准改革对医药企业研发的影响

此前,我国相关部门为提高新药品创新性、审评审批严格程度、化学药品整体质量以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相继对多项政策进行制定与实施。针对新版化学药品注册分类而言,新药能够从多个角度与国际发展趋势形成同步,其不仅对创新与改良具备较高的重视程度,而且突出强调药品必须具备良好的临床价值及优势。而仿制药品必须具备与原研药品相同的治疗效果及质量,进口药品的待遇降低。多数企业进行仿制的药品在注册分类改革中受到强烈冲击,并列入仿制药行业范畴的同时,不再具有新药监测期,且首次仿制药品不再具备良好的价值(见表2)。从现实角度出发,可发现该项政策变革不仅能够提高化学药品整体研发质量,而且还能促使药品研发及各样实现集中化与规范化,为其发展奠定基础的同时,为药品研发战略转型提供保障。

表2 分类标准改革对医药企业研发的影响

2.1 明确需求导向,提高研发能力

国家政策是我国创新药品研发的重要前提,其对药品研发具有较强的引导及决定性作用。在药品注册分类改革中,我国不仅明确指出药品创新的重要性,鼓励各企业进行创新,而且突出强调研发的药品必须能够满足目前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由于1.1类新药研发周期相对较常,投入力度与风险性较大,故而我国多数企业未采用原研创新药研发模式,致使我国化学药品研发整体水平较低,局限于模仿创新开发。在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及政策环境不断优化的背景下,研发创新药品的能力将与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直接关系。为提高自身市场地位,企业有必要提高自身的研发能力,不断研发具备良好临床价值的化学药品。在研发新药的过程中,企业应将市场需求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不断对研发策略进行调整,充分结合我国的疾病谱对药品进行研发,以此满足社会临床需求。例如肝癌以及胃癌在我国具有较高的发病率,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主要疾病。因此国内对能够治疗此类癌症的需求正在不断提高,而国外因发病率较低,故而其对此类治疗药品的关注度较低。必须不断对治疗药品及医疗方案进行开发,进而提高疾病治愈率。例如目前医学界对慢性丙肝进行治疗时,多会选择对聚乙二醇干扰素—α与利巴韦林进行结合使用,在通常情况下,该种治疗方案治愈率处于45%至76%的范围内[3]。通过该治愈率可以发现,目前该治疗方案仍无法对部分患者进行有效治疗。因此在后续发展中,可选择将该疾病治疗方案及药物的创新作为重点研究课题。

2.2 鼓励创新,重视临床价值

我国为鼓励企业研发国内外均未销售的创新药品,特此为药品审批开放绿色通道。在此基础上,创新药品研发及审批时间将明显缩短,该点对延长产品生命周期具有重要意义。1类新药列入我国各地医保对新药研发具有重要作用。此前,我国曾在重要文件中明确指出必须提高创新药品审评及审批速度、制定并实施针对创新药品的审评审批制度,以此满足社会对治疗药品的需求。在药品注册分类中,能够进行优先审评及审批的药品具有多项内容,主要内容如下:具备良好的临床价值、未在国内外市场销售、在肺结核以及艾滋病等疾病防治中具备明显的优势。相较于美国推行的快速通道程序,我国实施的特殊审批政策未对药品研发特征进行考虑,仅对特殊审批药品范围进行明确[4]。但目前我国已充分结合国外先进管理模式的相关经验及理论,且审批思路开始趋向于国际化,该点对我国药品研发企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3 3.1类药物不再备受追捧

相较于1.1类药品,旧版3.1类药品存在的开发风险相对较小,尤其针对3.1类新药品而言,其具有长达4a的新药监测期,在未达到监测期前,相关部门不再对进口或国产药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批。此外,由于3.1类新药审评时间相较于6类仿制药品已显著缩减,故而此类药品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能够显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51号公告推出的背景下,旧版3.1类药品受到强烈冲击,不仅被纳入仿制药品范畴,而且审评要求明显提高。由于部分原研药品未在国内销售,故而将其与原研药品进行一致性评价的难度将提高。此外,3.1类药品不再具备监测期,因此其首次仿制的药品实际价值将明显降低。

2.4 进口药待遇下降

此前,我国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进一步对药品注册审批程序进行完善。该项政策能够促进国外研发机构在我国销售首发新药。在该项政策的影响下,单纯的进口药品在我国的待遇已降低[5]。但国外未销售的新药在我国相关部门批准后,可选择在我国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并在试验结果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提出药品上市申请。该点对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对药品研发具有积极影响。在该项政策的影响下,企业及市场战略将发生转变,且新药研发任务将集中在综合能力较强的企业,以此提高行业集中度,并为行业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因此我国相关企业必须把握发展机遇,结合国外先进理念及经验,进而为我国创新药产业发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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