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工资不是小事儿,公司付四万六为任性买单
2021-12-14
案例:2009年7月,田文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2019年5月,田文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
公司知道后,不敢再压工资,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仲裁委员会也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
1.确认田文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给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3.公司支付田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2.判令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3.判令公司无须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972.69元。
法院一审后认定:
3月份工资至5月才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认可其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认可2019年3月份工资于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2019年6月28日,公司给付了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法院一审认为,公司认可田文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而本案中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向田文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田文于2019年5月9日后未到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应当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