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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的版权获取研究*
——以“江门海上丝绸之路”多媒体资源库为例

2021-12-14王天亮

图书情报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江门资源库数字

王天亮

(江门市图书馆 江门 529000)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是保存知识信息、传承文化记忆,将中华优秀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与整合,并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等传播渠道免费向公众提供便利的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这些数字文化产品主要包括多媒体资源库、专题片、商业数据库、开放存取信息库等。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多媒体资源库(以下均称“多媒体资源库”)是指经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批准和政府财政投入,由公共文化机构围绕某一主题或地域特色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开发而建成的集文字、图片、音频、影像等多种资源类型的数字资源库。多媒体资源库因其知识内容丰富、主题专一突出和知识体系完备等特点,具有较强的知识广度、深度。近20年来,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联合国家图书馆、各省、市级公共文化机构有组织、有重点地打造了一批体现馆藏特色、地方特色和时代特色的具有较高文化和历史价值的多媒体资源库。2018年,江门市图书馆承建的“江门海上丝绸之路”多媒体资源库(以下均称“江门海丝库”)主要是收录、整理和开发有关江门海上丝绸之路的文献、遗迹、考古研究等资料,制作成集文字、图片、音视频资料的数字资源库。

数字化传播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趋势。数字资源开发和传播利用带来的数字版权扩张不断加剧版权权利人与公共文化服务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版权法律要求实现利益平衡的基本精神环境下,解决数字资源免费传播、公众利用以及著作权人三者之间的平衡关系给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多媒体资源库具有集文字、图片、音频、影像等多种资源类型的立体化特点,可全时段、宽用户、立体化进行全媒体免费传播服务[1]。这决定其理所当然地成为最具代表性的资源建设形式。因此,厘清多媒体资源库的版权获取问题,不仅为公众提供免费、便捷的多样化、个性化资源,提高公众获取信息的效率,还可为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的版权获取提供参考借鉴。

1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的版权获取模式

虽然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具有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性质,但是我国版权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包括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或数字图书馆的法定许可例外。公共文化机构必须严格在我国版权法律法规框架下,遵循“先授权后传播”的原则,进行数字资源的开发和传播利用。当前数字环境下,我国数字图书馆现有存在的和正在探索的版权获取模式主要有约定授权、法定许可、默示许可、创作共用、数字化公有领域文献、利用开放存取资源和自建原创、集体授权与版权补偿金相配合等模式。约定授权模式又分为直接购买数据库商的资源授权、单独授权、版权征集和受赠、代理征集版权等形式。这些版权获取模式有各自的优势和不足。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建设可根据各种模式的特点及其实践利用要点进行选择和利用,有效促进资源的版权问题的解决。具体见表1。

表1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的版权获取模式

约定授权购买数据库商的资源授权采购相关的无版权瑕疵的数字资源,并约定授权,实现向公众开放共享,可节约资金和建设时间。数据库商出于自身资源来源的版权风险,签订资源采购合同确立的授权范围受到特殊限定;有些资源需每年付费。签订合同时要规避自身版权责任:明确公共数字文化工程使用范围、方式和技术措施等限制条款;注意规避其它各类风险。单独授 权与著作权利人单独签订版权授权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单独授权可提高版权授权效率,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无风险。因作品缺乏详细的权利信息、作品复合众多权利人于一身等情况,难以通过单独授权获取版权,或造成耗时、影响建设进度,加重建设成本。加强公益宣传,争取政府机关单位、高校的专家学者使用国家经费完成的作品免费或优惠授权。可将版权合约、报酬已事先拟定,与著作权人一对一谈判授权,提高版权授权效率。版权征集和受赠有《公共图书馆法》确立的公共图书馆文献的呈缴本、征集制度支撑;鼓励权利人将其作品的版权捐赠或低价转让给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用于互联网向公众使用。平常征集的数字化和网络传播权的作品数量有限,内容不一定适合。资源建设周期内(一年)难以征集全需要解决的作品版权。发出《版权征集启事》,向全社会征集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捐赠数字版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共数字文化工程。代理征集版 权与出版商(出版社、期刊社)或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协调,在图书出版合同签订过程或委托版权管理时已连带完成版权交易;既省去验证权利人身份的成本,又节省授权谈判的时间和费用,极大提高授权效率。期刊社对论文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特种专有使用权授予需要著作权人以书面合同方式“明示”。采用代理征集版权期刊论文时要注意的版权授权范围和义务边界,确保无版权争议。集体授权与版权补偿金相配合免去授权程序,节省自行开展版权调查和谈判的经费支出;减少权利人监督管理其作品的费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版权使用效率;补偿金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转付给权利人,使权利人利益得到保障的同时也维护公共利益。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仍然不高,管理的作品版权的数量比例仍然较小;版权补偿标准仍有待规范;需要一个DRM技术平台支撑。应用DRM 技术控制作品的范围和传播数量,实现版权补偿金数额的确定与支付。法定许可 不需要经版权人许可,可以直接合理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必须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因“例外”导致该法定许可规定落空,或是“声明”为某些受让的利益集团独占作品的工具。可以采取一种相对变通的做法,争取国家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进行政策支持倾斜。默示许可 具有授权范围大、授权速度快的优点。我国目前现有法律框架下,默示许可没有真正的法律条款支持,仍具有法律风险。尽量避免营利性的、流行的数字资源;转载和汇编资源要按照作品出处的版权声明要求执行;要做好声明、告示,明示在默示许可制度下著作权人可以行使许可权、报酬请求权和禁止权。创作共用既保护创作者的作品版权,又让更多作品自由的、广泛地分享和再创造,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具有作品版权授权效率较高、授权范围较广等优点。目前CC 模式存在普及力度不够、认可度不高和协议不规范等问题。积极应用开展争取相关领域学者、出版机构和作者等权利人参与知识共享,共同构建虚拟馆藏或开发资源库,推动资源的不断积聚和创新。利用开放存取资源对所有公众不收取任何使用费用,是一种成本较低、效益较好的信息传播交流方式;可保证更多用户绕过版权和技术障碍获取所需信息,提高作品的更广泛传播。开放存取的资源数量、参与的国家、组织和机构仍有限,仍需要一段时间积累。将自身开发的特色数据库成果采用开放存取模式对外授权,扩大成果的传播范围,提高成果利用度。

2 江门海丝库的版权获取实践

2.1 基本情况

本文对江门海丝库建设有关资源的版权获取情况进行统计,具体结果见表2。资源库建设中采用除法定许可、创作共用、集体授权与版权补偿金相配合外的其它模式均获取一定数量资源的版权授权。图书资源除数字化约占三分之一数量的公有领域文献外,其余均采取单独授权模式获取。图片资源除利用一册民国早期画册进行数字化和采用单独授权获取版权外,更多采取自建原创模式来拍摄江门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遗迹、文物。期刊资源主要得到江门本地一专门研究侨乡历史的期刊社授权,并辅以少许开放存取资源。报纸资源来源于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报刊数字化项目时笔者所在单位与报社签订的授权协议,或可归类为版权征集和受赠模式获取。一份珍贵的江门海丝地图通过与某镇政府签约授权获取。一定数量的网络信息资源通过报社授权获取。网络时事新闻报道主要根据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资源建设指南和参考默示许可模式获取。音频、视频资源通过自建拍摄,具有自有版权。

表2 江门海丝库的资源版权获取情况

同时,也存在一些作品因各种原因未能获取版权,造成部分重要内容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源库的质量。如《江门雕楼与村落》一书集作者、编撰者、设计者等权利人十几位之多,很难通过逐一谈判解决版权。处于计划出版中的《江门海丝文化》一书仍因出版社和作者考虑会对作品出版后的销售造成影响,也未能获取授权。《江门海上丝绸之路(广东江门海丝申遗材料)》是一册专门为申请世界文化遗产而编撰的全面反映江门海丝的文献,也因该书为非正式出版物而未能收入。约有1 785 条有关江门海丝的相关网络信息由于存在真实性不足或版权信息复杂等原因未能收入。

2.2 版权获取的实践特色

2.2.1 争取政府部门支持和加强公益宣传,助力版权获取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是网络信息时代由政府主导的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的重大文化举措,对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资源的开发和传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资源库建设中,笔者所在单位十分重视与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积极争取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海丝库建设的支持。通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函向各单位请求支持资源库建设,收到良好的效果。广东省文物局在接到函件后,积极协助解决《广东文化遗产——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岭外遗珍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基建考古成果选萃》两册作品有关江门部分资料的版权问题。在通过单独授权获取10 种图书的数字化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中取得7 种免费授权。期刊、报纸也免费获取版权授权。如获得《江门侨史》期刊社的大量研究论文的免费授权;获得江门日报社发布的有关江门海丝专题报道的免费授权。江门各地电视台、博物馆和江门海丝相关的旅游单位为图片、视频拍摄给予极大的支持和帮助。同时,通过加强公益宣传,鼓励政府机关、事业、科研单位出版的相关文献的编纂者及出版者等权利人将其作品的版权捐赠或低价转让给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用于互联网向公众开放使用。五邑大学华人华侨研究中心的张国雄、刘进、石坚平等教授和中山大学黄伟宗教授等“海丝”专家不但将其作品的版权赠予或低价转让给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还为资源库建设给予参考支持。

2.2.2 按流程规范操作,注意要点

数字资源库建设的版权获取工作主要经过列出资源建设清单、查询版权信息、选择版权获取模式、寻找权利人并谈判、审核并签订合同五个阶段。其流程如图1 所示。第一阶段是列出资源建设清单。江门海丝库项目申报时已完成调查并明确需要数字化的文献清单,为数字资源版权获取提供了详实的信息源,包括作品的名称、出版社、权利人、页数或时长等数量和质量标准等。第二阶段是查询版权信息,即利用国家图书馆的公有领域文献书目、国家及各省版权登记中心、自查(网络、电话等形式)等方式,获得作品清晰的版权信息,包括作品的权利人、版权期限、版权范围等。该阶段工作中,应注意放弃一些集众多权利人的作品、灰色文献和版权信息不清晰作品的数字化,规避版权风险或其它问题。第三阶段是根据作品的版权信息选择适合的版权获取模式。建设者是否熟悉版权知识和有无版权解决经验是快速选择版权获取模式的重要因素。第四阶段是寻找权利人谈判。该阶段的工作是整个版权获取最为困难、复杂的部分,是能否顺利解决资源版权获取的关键过程。寻找权利人的方式主要通过电话、网络、版权登记中心或直接拜访等形式。相关公函、介绍信对于寻找权利人并成功获取授权必不可少,尤其在免费获取授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权利人谈判过程中,应充分宣传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的意义和公益作用,坚持按照以最小的法律风险、最低费用、最大收益的授权原则同授权的成本、服务对象、项目资金状况以及作品的版权评价相结合。授权期限、范围、类型和版权费是版权谈判的重点。第五阶段是审核和签订合同。该阶段主要工作是审核合同的授权方、授权内容、期限、范围、类型、使用方式以及权利人责任等条款,确保签订版权授权合同清晰,避免合同风险。实践中,江门海丝库建设的版权授权合同明确版权授权范围为国家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各级参与馆可以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移动通信终端等途径访问的数字化内容,也可用于工程相关服务平台的公益性服务;授权类型为作品的数字化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且属于非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为永久授权;授权使用方式为被授权方可对授权标的进行编辑、加工、整理以及汇编相关作品或制成数据库;授权方责任为保证提供的授权内容和相关资料具有真实合法的来源与权利,不侵犯任何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授权内容合法健康。

图1 数字资源库建设的版权获取工作流程

2.3 问题及思考

2.3.1 一些版权获取模式比较复杂或存在不足,影响其实践应用

笔者通过江门海丝库建设的版权获取实践,除公有领域文献的版权获取在法律上确定外,馆藏纸质文献数字化附带义务的法定许可仅向义务教育、扶贫、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和向残疾人提供阅读等例外,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的支持或倾斜[2]。有关默示许可的应用也仅能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 条相关条款以及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资源建设指南进行借鉴使用,严格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版权风险。采用约定授权模式解决处于版权保护期和待出版作品的版权获取,则会出现由于数量多、耗费时间长、操作复杂甚至授权失败等情况,使之成为公共数字化工程解决资源版权获取所遇到的最大难题。集体授权与版权补偿金相配合的模式虽然具有较好解决此类作品的版权授权的优势,但是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拥有的作品版权数量和版权补偿标准仍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且DRM 版权管理和控制技术的应用仍未能得到有效推广。创作共用模式需要寻求合作方认可资源版权授权并同意资源共享,且存在版权协议也没有规范样式等问题,较难在实践中得到应用。

2.3.2 缺乏统一协调建设,版权协作缺失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虽然有事前规划立项、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的工作机制,但是公共文化机构往往在实际建设中各自独立,缺乏资源信息的互通和版权沟通机制,造成资源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的前身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虽然成立了以国家图书馆为核心的版权组,并进行公有领域文献的筛选、版权知识培训和制定资源数字化指南等工作,但仍欠缺开展对基层公共文化机构的版权普及培训和版权实践指导。资源库建设虽然强调资源的统一标识符、元数据等要求,但整个工程没有形成统一的版权协调解决体系和平台,各文化机构各自为阵。这也造成公共文化机构在资源建设和解决版权问题上往往更多依靠商业外包形式来解决,使原本属于自己的业务工作成为外包商的嫁衣裳,失去积累版权获取经验和培养人才的机会。

2.3.3 缺少数字版权的解决和管理经验,影响资源的版权获取和利用

公共文化机构往往因缺乏版权人才和实践经验,造成版权识别不清、获取版权费时费钱的情况。实践中还存在用于支付权利人的版权费用与自建原创资源的费用两者之间相互冲突的矛盾。合理调配两者之间费用也是解决版权获取时遇到一个重要问题。资源库建设期限较短(一般为一年),留给公共文化机构解决版权的时间较为紧凑,造成遇到困难就退而求其次,用不太相关的资源滥竽充数,影响到资源库的质量。公共文化机构和作品权利人均有可能因缺乏足够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完成的版权合同存在法律误区或漏洞,对数字资源的传播利用造成版权风险。基层公共文化机构缺少数字水印、DRM 等版权技术应用及其管理经验也会影响到资源的版权获取和利用。

2.3.4 公益性宣传仍有待加强,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不足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是落实国家“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战略和推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战略。这需要社会各行业力量参与资源提供、管理委托、合作研发,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格局。公共文化机构作为工程宣传的主体,注重工程公益服务的推广宣传,却忽视争取社会力量、作品权利人支持和参与资源建设的公益性宣传。公共文化机构每次在承担资源建设任务时被动地采取宣传、公关等手段争取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作品权利人免费或以优惠条件参与或支持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缺乏宣传的持续性和宣传渠道的多样性。往往因时间紧迫、宣传不到位造成社会力量、作品权利人未能及时接受,吸引其参与资源共享、版权授权等方面工作的不足[3]。

3 对策及建议

3.1 采取多种模式并行,实现各类资源的版权获取

现有的和正在探索的版权获取模式虽然存在适用范围狭窄、或是法律风险大,或是授权成本高、或是授权效率低等缺点,但是也有其各自的优势。公共文化机构可针对不同作品的版权信息选择合适的版权获取模式,采取多种模式并行的方法解决版权获取问题。数字资源主要包括公有领域文献、处于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待出版的作品、网络资源和自建原创资源五种[4]。公共文化机构对于公有领域作品可以在保障版权精神权利的情况下运用版权法律的豁免权来实现;对于处于版权保护期的作品应采用约定授权模式,并完善以集体授权和版权补偿金相配合模式作为解决此类资源以及待出版作品的版权获取的重要模式;对于待出版的作品,还可采用代理征集版权、创作共用等模式;对于网络资源,建议采用默示许可模式;对于自建原创资源,可自行或选择与合作单位采用创作共用的方式对外授权,扩大资源的利用范围。

针对如何使用集体授权和版权补偿金相配合模式解决处于保护期和待出版作品的版权获取问题,笔者认为可结合我国实情并借鉴国外经验来完善这一版权获取模式,将其打造成为解决处于版权保护期和待出版作品的版权获取的重要模式。首先,在法律基础上,我国于2005年颁布施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着权利“中转站”和“中介”的作用,这为公共文化机构获取资源版权授权采用集体授权扫清权利归属难、谈判与交易成本高等障碍。我国已建成的五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用版权补偿金相配合的模式在解决版权的交易和管理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工程资源库建设都有配套的版权费用。采用该模式既可解决版权人享受版权补偿金而实现其版权的财产利益,又可解决公众获取所需信息。其次,在制度基础方面,世界各国在对版权进行保障普遍选择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如俄罗斯的“国家图书馆资源(HBP)”工程建立的版权解决机构——AHO“HBP”通过HBP 这一特殊国家信息政策成功突破《俄罗斯民法典》“不允许图书馆未经权利人授权建立作品数字复本”的障碍,实现数字资源的版权获取和传播利用等版权问题的解决[5]。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是我国在网络信息时代满足公众文化需求的一项重大文化举措。我们可以借鉴俄罗斯HBP 的版权集体管理制度经验,建立我国的数字文化资源长期保存和利用的战略信息政策,成立以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国家中心为核心各级公共文化机构参与的版权联盟,并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版权授权和版权补偿金的许可协议,实现集中授权、集中管理。最后,在操作技术方面,应用DRM 管理技术控制资源的传播范围和使用数量,实现版权补偿金数额的确定与支付,消除或降低数字资源传播对作品潜在价值的影响,最大限度规避损害权利人的权益的风险。

综上所述,本文根据公共数字文化资源的类型和授权模式,构建出一个多种模式并行的版权获取模型,具体见图2。

图2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的多种模式并行的版权获取模型

3.2 注重全局性,实现版权协作

资源库建设的全局性是指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联合各公共文化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构建资源库内容框架、平台,进行协调分布建设,协作解决资源的版权获取,避免重复浪费,节约资金和人力。诸如非遗、民俗、丝路、动听中国(各地)等资源库纳入全国范围内进行建设。我国海丝资源库建设可联合广州、江门、宁波、泉州等26 个海丝保护和申遗城市共同协作建设。公共数字文化工程确实也朝着全局角度发展,在2019年的融合创新工作中开始着手对整个工程资源的内容进行科学规划和框架体系完善,试点部署用户管理系统和资源唯一标识符系统,便利统一加强版权管理控制。这项工作为今后资源建设的版权协作奠定了基础。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可继承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版权管理系统进行资源的版权信息登记、维护与管理,形成全国数字资源版权信息库,实现各公共文化机构之间的数字资源版权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6]。

3.3 融入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版权联盟

面向数字化网络新时代需要,我国已建成版权公共服务框架体系,设立有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网络版权监控中心、版权交易服务中心、数字作品版权信息统计中心等版权公共服务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是我国目前数字化网络环境下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国家级版权公共服务机构,建立起覆盖全国的以 DCI 为核心的综合性版权服务平台,开展版权登记、流转和维权服务以及版权培训和宣传。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可充分利用版权公共服务机构进行版权查询、合同登记、维权,并组建以国家中心为核心各公共文化机构参与的数字资源版权联盟并加入版权公共服务体系。这样既可以扩大工程的公益性宣传,又能以版权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权利人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谈判取得授权。

3.4 加强公益性宣传,培养版权人才

公共文化机构通过举办和参加学术、研讨会议,积极对外宣传公共数字文化工程建设构想、意义和作用,赢取出版社、作者的理解与支持并获得资助和授权;加强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及出版社及其作品作者沟通联系,宣传工程的公益性正面版权形象,鼓励权利人将作品数字化权转让并向公众传播。公共文化机构还应加强员工的版权法律法规培训,培养一批懂版权、用版权进行资源开发和服务的人才;开展版权知识普及宣传,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素养。

4 结束语

公共数字文化工程是数字网络时代赋予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担负着推广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和提高国民素质的职能。公共数字文化工程资源库建设必须遵循现行的版权法律法规,探索更加高效便捷、科学合理的版权获取模式和方法,不断积累经验,提高版权获取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长期保存战略,满足网络时代公众对文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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